对两高网络司法解释的声明
2013年9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3年9月10日,《解释》施行。
该《解释》违反了刑法基本原理,扩大了诽谤罪的适用范围。例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之规定将他人的点击和浏览行为作为对言论行为人的定罪理由,不仅违反了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而且无视网络信息瞬间传播的特性、将“情节严重”之特例转换为人人可入罪的“任意情况”;又如,“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之规定以混淆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的方式任意降低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不仅如此,《解释》还扩大了《刑法》第246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将无扰乱社会秩序、无损国家利益的情形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将诽谤罪多名受害人自诉权任意叠加为国家公诉权;无视政府仅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国内每个公民都是主权者之基本法理,无视每个公民利益受损便是国家利益受损的国家利益本质,将有损国家形象、恶劣国际影响作为国家利益受损之理由,致使诽谤罪公诉权外延无限扩大,追诉边界模糊不清。
《解释》完全改变了《刑法》诽谤罪自诉为主的立法本意。无视我国各级法院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对公民是否涉嫌诽谤或名誉民事侵权早已成熟的裁判经验;无视各国为厘清公民言论自由边界赋予公民自由表达权同时辅以当事人自诉权以制裁诽谤的通行做法;无视言论在还原事物过程中若无详尽证据难辨真伪出错在所难免、言论行为人主观意识难以判定的特殊性质,将公民对他人的评价和批评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之裁判权交由警察判断并由其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甚至,《解释》无视信息网络系公民言论与思想的载体和传播媒介之基本常识,将信息网络规定为“公共场所”,规定可对言论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定罪,将我国《刑法》规定以“情节”归罪的寻衅滋事罪扩大至以言论定罪的范围。《解释》完全改变了《刑法》之立法本意与具体规定,任意歪曲和扩大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和适用,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近乎虚置,导致公民行使表达权、批评权时面临随时可被刑事追诉的危险。《解释》不仅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刑法》,也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之规定。
《解释》的适用,将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严重萎缩、人身自由权随时受损的灾难性后果。在《解释》施行一周后的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县公安局便将一名在网上发帖质疑一非正常死亡案件死者死因的16岁中学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致使舆论哗然,民怨沸腾。张家川警方的做法逆天理,悖人伦,千夫所指,人神共愤。若无《解释》出台,何来如此闹剧?
已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人大启动对《解释》的违宪审查并废止该《解释》。我作为联署人之一,在《解释》废止前,声明如下:
作为公民,我将遵守《宪法》和《刑法》;作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我将拒绝引述《解释》作为辩护依据。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甫律师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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