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司法打手 末路狂徒

  2012年8月31日上午10时20分,接到贵阳中院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戴峥嵘法官电话,戴法官在电话里读了一段《刑事诉讼法》法条,然后说,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希望我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这和我预料的结果一样……虽然8月27日上午,我在贵阳中院办公室等待合议庭成员聚齐前曾诚恳地向合议庭某位法官说:我完全理解你们的难处,但我非常希望你们在巨大风险与巨大机遇并存时,做出告慰天下的抉择。

  我所尊敬的陈有西律师在一审下判时曾呼吁同仁:珍惜和尊重体制内的健康力量。我理解陈律师想要表达的完整意思是:首先,珍惜体制内健康力量;其次,不能对体制内当道恶鬼视而不见。就黎庆洪案来说,在举国关注之下,体制内外健康合力拼尽全部力量、想尽一切办法,想追求公正结果,但小河法院仍然置证据、事实、法律于不顾,强行认定黎庆洪等人涉黑罪名成立;现贵阳中院又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拒绝二审开庭审理……在陈有西律师设定之 “体制之内多好人”的前提下,黎庆洪案尚出现如此结果,我们能够想见,体制内那股多年来纵横勾连、飞扬跋扈的黑暗势力,又该是何等的强大、顽固与恶毒?

  中国本无黑社会,如果非打不可,就有了黑社会。对每一名被告人依其所犯个罪治罪就已足够,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一些伟大的刑法学家因善于揣摩圣意,在刑法里设计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组织罪),假定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任何组织的形成、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司法机关若坚持有罪必究之原则,及时预防、打击个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怎能坐大?事实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完全是文学性描述,用此等规定给公民治罪极其荒唐。前些日子代理重庆某区当年打黑第一案申诉,我在书写申诉状时犯了难,因为,最高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合法就是合法,非法就是非法,其他手段是什么?这样的规定不正是各地打黑扩大化、地方官员、公安借打黑之名劫掠企业家财产的尚方宝剑?

  2000年,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进行了细化,从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暴力行为四个方面进行界定,这成为后来历次关于此罪名释法的基础。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是继1983年严打以来少见的专项行动。


  自此,全国打黑行动一轮接一轮,声势一次高过一次,伴随着行情日益看涨的打黑运动,人大常委会和最高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和特征标准不断降低: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释法,这个解释取消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有“保护伞”的规定;2009年,两高一部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提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所以,有了举世震惊的重庆打黑;所以,有了万众瞩目的黎庆洪案;所以,有了昔日重庆薄督与王局的狼狈为奸和今日的反目为仇;所以,有了据说是贵阳李书记和贵州崔厅长在黎庆洪案的精心合谋,所以,有了各地公安厅(局)给下级单位下打黑任务,并以所谓 “打黑成果”向上峰邀功请赏。

  2009年,自重庆赵长青律师在法庭发出质疑起,李庄律师、朱明勇律师将质疑推至高潮,但换来李庄律师身陷囹圄、并被第二次刑事追诉,樊奇杭死刑被最高院“极速”核准、朱明勇律师一度“逃亡”,司法部在上峰指示下借李庄案整肃律师,最高院为重庆打黑、李庄案屡屡张目和背书,接着,黎庆洪案第二季上演……随着王局、薄督相继翻船,以重庆为代表的各地打黑运动中广泛存在的公权劫掠、草菅人命、刑讯逼供、恶意构陷等问题相继浮出。以我曾代理的重庆某打黑案申诉为例,除严重的刑讯逼供、恶意构陷外,公安机关和一些办案警察借打黑之名洗劫企业、公民财产之行径令人齿寒:当事人名下地处闹市区的整幢、数层办公大楼,因为其中一层开设过洗浴按摩、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赃物(犯罪场所)”,以整幢大楼不可分为由整体没收拍卖,近亿元房产被警方拿走,拍卖所得款项去向不明。

  持续十余年的打黑运动,使各级政法、司法队伍及地方党委、政府中一些官员之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其飞扬跋扈、为所欲为、视法律为敝履的做派给民众带来深重灾难,若任其发展,温家宝总理关于“文革有可能卷土重来”的警告,绝非虚言。

  在这种背景下,黎庆洪案于2012年6月再次开庭,上峰安排公检法司等部门最高机构官员到场督办。该案因小河法院管辖权争议、春节前后大规模驱逐、训诫、解聘律师天下闻名,其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构陷意图明显,办案手法令人汗颜,证据体系不堪一击。适逢王局、薄督倒台不久,重庆打黑问题集中显现,黎庆洪案制造者及全国政法系统上下部分邪恶之人并非认为本案没有问题,但他们行事的逻辑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等真的被发现有问题了,便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当全国律师和公众民意沸腾似油煎时,他们在保有颜面的前提下“褪”了一点,因此,黎庆洪等人涉黑罪名被判成立,黎崇刚无罪释放,他们上下联手,试图以惯性正确的面孔在国人对“黑打”的一片声讨中全身而退。当黎庆洪案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书面审理时”,可以确定的是,体制之内的恶徒上下其手,绝非想把本案当成十八大献礼,而是想草草划上打黑句号,以逃避“黑打”罪责,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再一次充当打手。

  7月26日,某《时报》记者发来采访提纲,邀我对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意见稿)(下称“张军条款”)作以评述,因当时动身去贵阳、没能及时回复邮件,也因为“张军条款”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处有目共睹、法律界已有多人评论,我便没有发表意见。之所以将黎庆洪案与“张军条款”在本文一起讨论,是因为以黎庆洪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打黑案与“张军条款”之出炉有着无法撇清的必然联系。

  文章虽然将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249、250条称为“张军条款”,但我以为,凭张军副院长一人绝无能力、无胆量做出如此规定,张军或只是政法体制内黑暗势力的传话筒或发言人。

  从揭露重庆打黑之黑幕,到李庄案第二季防御胜利,再到北海案、黎庆洪案全面反攻,律师队伍由被动到主动,由自发到自觉,运用媒体、自媒体充分揭示真相、披露政法恶行,对全国上下认清薄督、王局在重庆制造人为灾难真相功不可没,虽然薄、王二人已被拿下,但重庆模式和打黑土壤尚存,诸多帮凶毫发未损,他们大多因重庆模式被否定而失势,但他们会心存怨恨,伺机反扑,他们不敢咬别人,只好拿律师开刀,从张军之“无良律师”说到袁鹏之“维权律师”说,都能看到他们操弄舆论诋毁律师的不良用心,紧接着, “张军条款”隆重登场。

  司法解释效力几与法律等同,法律天然追求的稳定性致使“张军条款”若一旦被确定下来,便与十八大无关,无论胡温习李多么想追求法治,无论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下届最高首长换谁来做,想改掉“张军条款”绝非易事。

  我想,这大概就是他们通过最高院制订“张军条款”的真正用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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