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清明节悼念靖江司法

  一大早接到李金星律师电话,邀我和他及张磊律师一同赶往江苏,就王全章律师被靖江法院司法拘留一事和靖江法院交涉。因连续在外出差,8号在山东莱芜开庭的案件这两天尚需准备,我未能同行。

  王全章律师与我同事,他温和、理性,从不与人起冲突。我们所有个同事对毛泽东先生极度崇拜,曾商量与我、王全章共用一间办公室,我因为与该同事观点向左,为避免起纠纷,便婉言拒绝了该同事的提议,但和我观点基本一致的王全章律师不仅和这位同事在一间办公室办公,而且两人关系非常融洽。

  昨晚获悉王全章律师在昨天下午4点被审判长命令法警“带下去”,一直没有出法院。打他的手机已关机。我连续拨打当地报警电话,接线员先说让派出所民警去靖江法院核实,后来回复我:王全章律师在法院,没人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再拨打全章律师电话,还是关机。但今早获悉,王全章律师因为在法庭“说话声音大了点”被靖江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司法拘留十日,已送至拘留所羁押。

  据说,王全章律师去年在东北为同类案件辩护时,曾被法官野蛮殴打。他本人没有和我说起过这件事。但我相信,在任何司法流氓面前,王全章律师都能够忍受着屈辱的痛苦,温文尔雅地抗争、理性平和地揭露,并且经常面带微笑向同仁坦陈办案中所遭遇的威胁和伤害。是的,他始终用承受苦难的方式捍卫着一名律师应有的节烈。

  江苏靖江法院以王全章律师“说话声音大了点扰乱了法庭秩序”为由将始终温和的王全章律师司法拘留。这是继王兴律师在吉林船营法院因举手发言被逐出法庭、并被剥夺辩护权的另一起更为恶劣的侵害辩护人执业权及人身权利的事件。这两起事件证实,曾在王胜俊主政下的最高法院在制定刑诉法司法解释时,其用心何等险恶?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关于法院可以司法拘留律师的第250条规定又是何等的二百五?律师如果扰乱法庭纪律,逐出了事便已足够。如果律师还有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法律明摆着,适用就是。除此之外,任何限制、剥夺律师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属非法拘禁。任何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都赋予律师在法庭发言的豁免权,即便是我们这个经常因言获罪的国家,《律师法》第37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可现在,我们从船营法院、靖江法院的行为中,显然看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250条款所带来的恶果:任何法官都可以通过禁止律师在法庭说话、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的方式,达到与控方合谋给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长此以往,律师将在刑事法庭寸步难行,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将万劫不复。

  本案还隐含了另一个议题:不知从何时起,有人认为分裂类、颠覆类、信仰类案件的被告人无权获得辩护,认为律师不应为这些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为了防止被告人亲属请律师,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甚至会把为被告人出资聘请律师的亲属以共犯治罪,而坚持为这些案件辩护的律师,或被边缘化、或被吊销执照、或被判刑、或被非法羁押。须知,这几类案件归根结底都属信仰类案件,被告人只是在宗族、地域、政治、神明等方面的信仰与当局要求有所差别而已。有一个道理显而易见:对付信仰最有效的武器应该是允许不同信仰并存和竞争,因为各种信仰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优胜劣汰,竞争中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信仰才对民族和国家相对有益。用刑罚的方式以信仰错误为由对公民入罪已很过分,如果再因为政治需要剥夺信仰类案件被告人法定的辩护权,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恶意违反;而且,熟谙此道的人一定是怀揣着专制的祸心,习惯于玩弄鱼肉百姓的把戏。所以,近些年“维稳沙皇”主政的中央政法和王某人主政的最高法才使得天怒人怨,并贻害无穷。假如现任国家及司法领导人心里还有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愿景,还有为民众谋福祉的基本诉求,便不应以任何借口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今天清明节。王全章律师为了他人的自由暂时失去了自由。我眼见飞飞扬扬的纸花飘向靖江法院的屋顶,那是法律人对法律死地的祭奠……

  李金星、张磊律师及众多同仁已赶往江苏与靖江法院交涉。如果王全章律师还不能获释,我也将放下手头工作前往江苏与同仁们会和。我会在清明节之后给靖江法院献上迟到的花圈,挽联上书写:沉痛悼念在这里死去的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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