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前言:杨金柱和李金星律师已经开始了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下称银海法院)门外的“绝食二十四”小时行动。

  据李金星讲述:2013年5月21日下午孟荣展等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罪一案在银海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当辩护人李金星询问孟荣展关于北海市纪委、广西省纪委诱供逼供情节时,被审判长打断,再问,警告;再问,被带出法庭。杨金柱律师抗议合议庭妨害被告人辩护权、律师执业权之行为,亦被带出法庭;有旁听人员起声抗议,也接连被带出法庭。合议庭宣布:解除杨金柱、李金星的辩护权,由孟荣展自行辩护或另行委托律师辩护。杨金柱、李金星绝食抗议至昨晚23时,银海副院长等人与杨金柱沟通,让其先离开法院,答应会充分考虑、研究杨金柱的要求,今天中午12时前答复。中午12时,答复没有等到。等来了银海法院的通稿,通稿指出:被告人孟荣展的辩护律师李金星、杨金柱不服从法庭指挥,未经许可多次擅自发言,多次打断审判长发言,大声喧哗,拍打桌子,违反法庭纪律,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法指令法警将李金星、杨金柱二位律师强行带出法庭。

  银海法院先用缓兵之计将杨金柱、李金柱两名律师支走,再用通稿搞一言堂的做法与靖江法院处理王全章被拘留事件的做法异曲同工。没有沟通途径,没有救济方法,没有事实经过,没有是非曲直,唯有一纸结论。对于杨金柱、李金星律师来讲,似乎除了接受银海法院不伦不类的“带出法庭后解除辩护权”的决定外没有别的办法,即便他们认为法院严重妨害了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

  当渴望法治的人们屡屡遭遇反法治之力量的无情打压而束手无策时,当追求司法公正的律师遭遇司法者破坏司法公正、不仅抗议无效反而自身难保时,除了绝食以自伤之外,实在想不出更好的办法。

  前些日子读了鲁道夫.冯.耶林著名的《为权力而斗争》,本想把这本书介绍给更多的朋友,但考虑到书中用语太过生涩,非法律专业人读起来比较费劲。于是,摘了一部分,并用自己的语言将之整理成文。

  在这个乌云压顶、暴风雨随时可能来临的傍晚,在杨金柱、李金星为追求司法公正不惜饿己体肤、随时有可能被打压的总看不见日出的慢慢长夜,发出此文。 
  
  如文中所言:

  我们每个人,都应为权利而斗争。当权力习惯于损害我们的权利,我们的任何退让、逃避所导致的对自身权利的丢弃都和战场上逃兵对战友的背叛同样可耻。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它们。

 

为权利而斗争
 

  世界上一切权利均经由斗争而获得。

  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必定只有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应以每个人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这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正义环绕着它,是的,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维护权利。没有天平的干戈,是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两者休戚与共:只有当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法律赋予的我们的权利才会以一种完满的状态存在。

  我们应对任何不法行为进行抵抗。如果国家应当由于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而不问其价值进行自卫,农民为何不应由于一小片土地而奋斗?法律的力量,犹如爱的力量,应该存在于我们每个人情感之中。权利是我们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便是对我们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我们每个人有高度的敏感性和执行力。敏感性是感觉权利受到侵害时痛苦的能力。行动力是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一个个人或民族对侵权而做出的行为,是其品质最可靠的试金石。

  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都会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拒绝付出的费用。人们嘲笑他,不理解他。殊不知,在他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金币)中,蕴藏着古英格兰的行为,在他的家乡,每个人都理解他,且因此(即使是国王也)不敢轻易去削弱他的权利。

  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法的本质是实际的实行。每一个人,当他主张其权利并阻止不法时,他就在维护法律。因此,他的这种行为方式的利益和后果远远超出其个人的范围。

  为权利反抗不法的斗争,是共同的斗争,是一个民族的事业。在这场斗争中,所有人都应紧密团结,任何逃逸者都会犯下背叛共同事业的罪行。因为他的逃逸,大长了敌人的胆量和气焰,这种胆量和气焰反过来增强了敌人的力量。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放肆无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时,肯定表明,肩负捍卫法律的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战场上,当一千个人必须迎战时,人们可能不在意某个人的逃逸:但当一百个人甚至数百人开小差时,忠于职守的人的形势就变得越来越糟糕了,整个抵抗的负担全部落在了他们的头上。

  我们拒绝对任何不法行为的妥协,无论这种不法行为由谁作出。任何教育我们无条件服从的人必然信奉着这一准则:它在试图培养我们懒散的道德,这种懒散的道德使我们无法成为具有健全是非感的民众。它是病态的、迟钝的、僵硬的甚至是颠倒是非感的表现和产物,是法律领域极端的、赤裸裸的唯物主义。

 

  如果集体有权召唤权利人与外来的敌人做斗争,为了集体,权利人应该牺牲身体和生命,与之相对,为了反抗内部的敌人,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内部的敌人使用与外部敌人同样的方式,损害集体的存在。在这种斗争中,胆怯的逃逸如同背叛共同的事业。因为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的成长发育,不仅仅是通过法官持续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警察局派出密探,而且是每一个人必须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每一个人有使命和义务,当任意妄为和无法无天四处横行时,都应当对这一共同的事业施以援手:维护反抗任意妄为的权利。

  是的,只要法律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就必须被维护。因为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一定是法律本身。

  在一个严格的法治观点和意义居主导的共同体中,人们将不会看到那种在别处经常发生的令人不愉快的现象,即当官方追捕犯罪者或违法者,或逮捕他们之时,民众中的许多人站在这些人一边,也就是把国家权力看做是民众的天敌。

  对法律自身的背叛------在古罗马受贿之法官要被判死刑-----这是一种没有愤怒的控诉者指控的犯罪,但比侵害是非感更黑暗和值得谴责-----它是当权者自身的血腥的污点。

  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如果人们愿意了解,在需要时,人们的政治权利和国际法的地位如何捍卫。那只需要留意一下,个人如何在私人生活中主张其自身的权利即可。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相对于外族,拥有十数亿人口的中国将不会有小小瑞士的令人尊敬的国际法地位。

  一个民族的道德力量和是非感才可能构成抵御外敌的坚强堡垒!正是当农民和市民成为封建的和专制的任意妄为之对象时,德意志帝国失去了洛林和阿尔萨斯!国家权力发布或维护的每一个任意的或不公正的规定,是对国民是非感的伤害,因此伤及国力本身,国家经常必须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权利总是被侵害的农民和市民是国家自己肉体的一部分,在国家需要他们抵御外敌时,他们会拒绝国家。

  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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