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警察说你干了

  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克格勃领导人大多认为:任何人,只要有生的欲望,就没有武力摧不垮的意志。所以,对办案人员来讲,刑讯逼供是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从证据学研究历史来看,并没有任何数据能够证明,刑讯逼供与案件侦破率之间存在正向或反向的比例关系;有一点却是肯定的,酷刑之下多冤案。

  美国联邦第四、第五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拒绝不合理搜查和占有的权利以及拒绝自我控诉的权利(我国<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由此延伸出沉默权和隐私权,这两项权利密不可分,唯有同时行使才可保障拒绝自我控诉权之实现,也才能较好地保障人权。既然小河庭审正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黎庆洪案”证据之非法主要缘于刑讯逼供,先谈刑讯逼供吧。

  各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基于人道和对人权的保护。防止刑讯逼供的最有效办法,便是规定嫌疑人之沉默权和侦查期间律师之在场权;其中以沉默权为根本,若无沉默权,很难防止刑讯逼供。在我国,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致使冤案不断、假案丛生,固然有其历史、政治与司法制度等多方面原因,仅从刑事立法上讲,主要原因便是《刑事诉讼法》以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之沉默权。

  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之心理,侦查人员也一样。在所有证据种类中,唯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提取成本最低,效果也最明显,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嫌疑人并没有搞错,即便搞错了,又基本不承担责任,加上上级“督办”、追求破案率、领导要求限期破案等诸多原因……案件侦办中,提取口供很容易成为侦查人员之首选。

  “如实回答”要求犯罪嫌疑人以作为的方式配合侦查,如果其他证据足以定罪,是否如实回答并不重要;如果其他证据不足或没有其他证据、需依靠嫌疑人之供述寻找其他证据,或者案件并非该犯罪嫌疑人所为,但侦查人员主观认为就是他做的,问题就出来了。我们不能否认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也不否认政策能够攻心,但如果技巧用了、政策讲了,犯罪嫌疑人仍拒绝供认,怎么办?或者,犯罪嫌疑人压根没作案、无法供认又怎么办?供认意味着可能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嫌疑人如果真作案倒还罢了,如果没有作案,他(她)一定不愿承认自己作了。此种情况下,先于其他证据固定下来的有罪供述之笔录又是怎么来的?除了刑讯逼供、威胁利诱,难道还有别的办法?如果刑讯逼供屡试不爽而且只要不死人便无须担责,刑讯逼供就会大行其道。

  否定沉默权,不仅造成大量的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对国家刑事司法来讲,亦为不利。刑事侦查进程伴随着刑事证据学进程,如果刑事审判主要依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其他种类证据之发展就很成问题。这和软件业发展是一个道理,我国的软件业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对盗版打击乏力。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非法方法提取的口供与提取、固定客观证据相比,与盗版无异。长此以往,我国的刑事侦查技术和证据学水平不可能得到较快发展和迅速提高。

  不要以为我国公布的刑事案件侦破率甚至高过了美国就以为我们的刑事侦查技术世界第一。首先,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便把英美等很多国家视为犯罪的多种行为框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在分母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高破案率数字很容易得出;其次,为了提高破案率,公安机关对于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往往不立案,我们不妨回想一下,是否经常遇到报案后既看不到《立案通知书》、也领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况?简单登记后挂在那儿,即便真是刑事案件,统计时也不算刑事案件;再次,冤假错案屡屡发生。所以,我国公布的刑事案件侦破率是不可信的。退一步讲,即使这个数据真实,侦破案件若经常依赖于刑讯逼供,仍然是让人感到害羞的现实。

  说了这么多,其实,“黎庆洪案”并不属于以上讨论的范畴,就目前庭审过程看,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警察明知你没干,但就要你说自己干了……警察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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