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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刑辩已死?(3)

  点击:更新:2012/10/22 23:05: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杨学林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因此,在我们抱怨公、检、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还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曾经做过什么? 我们应该继续做什么

 

  北海案中的杨在新四律师也是这样。2009年11月19日,广西北海渔轮厂附近海域发现一具漂浮男尸,经查死者系黄焕海。警方随后将与黄焕海等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抓捕归案。该案提起公诉后,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接受委托,分别担任裴金德等四人的辩护人。杨在新等律师阅卷发现,案件除了漏洞百出的被告人供述之外,无任何客观证据。会见时四被告人均讲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杨在新律师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证人,并且采用同步录像的方式向证人调取了证言,证人证明了被告人裴金德没有作案时间,当天没有到第二现场的事实,否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控方对此大为恼火。鉴于此案已被列入命案必破的典型,办案人员立功的立功,授奖的授奖,岂能推翻?于是就只能抓律师了。我在接替杨在新四律师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通过阅卷、调查取证、侦查实验以及长达22天的两次开庭,发现杨在新四律师当初的观点是正确的,当初的做法是合适的,没有一点违法之处,与刑法306条根本不搭边。将他们抓起来,完全是侦查机关为掩盖自身的错误而采取的职业报复。
 

  类似情况,我本人有过一次有惊无险的遭遇。那是两年前我在西部一个少数民族地方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我在法庭上指出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并且要求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使得控方觉得很不能接受。休庭后不到半个小时,我就接到当地检察长的电话,要我到检察院去一下。我知道来者不善,但还是同意去一下。一来我觉得我在辩护中没有什么问题,要是不去反而被人家认为心虚;二来此地极为偏远,人家不让我走,我是走不脱的。去了之后,还没等坐定,呼啦啦进来七八个人,样子怪吓人的。检察长问:“你在法庭上说我们刑讯逼供,你有什么证据?”我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我的证据,至于法庭是否采信,要看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由法院确定。检察长又要我把我在法庭上如何辩护的再说一遍。我说这不合适,一来你们没有向我出具传唤手续,我没有义务回答;二来你们这样做是在调查法院的审理,这你们出庭的检察员都清楚,问他就行了,或者你们可以查阅法院的庭审笔录。最后在我的坚持下,他们没有做笔录,只是双方各自做了记录。谈话进行了两个多小时,表面还算和气,但暗含凶险。我在来时已经嘱咐了被告人的亲属,万一我被扣住,你们应该如何如何。
 

  人身风险。
 

  2006年5月,我与北京的几位律师到山东一个革命老区办案。此案的当事人是一个盲人,因其办理的维权事务触怒了当地政府,结果其本人与几位亲属被以某种罪名刑事拘留。我们向当地公安部门递交了要求会见的手续后,就等待48小时内安排会见。没有想到的是,自此时开始,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一种不明的势力所掌控。我们住的宾馆,被24小时监控;我们打出租车外出,时刻被假牌照车辆跟踪;我们交涉安排会见事宜,反被传唤调查,威胁拘留;最后,被数名彪形大汉威胁暴打,被假牌车辆追逐赶出该地。后来因办理此案,北京律师李方平在前去该地的大巴上,被人用铁棍打得头破血流,回京住院治疗一个星期。
 

  执业风险。
 

  执业律师,是由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照的,而且这个执照每年都要年检。一旦某个年度年检通不过,那么这个律师在这个年度就不能办案子了。而一旦执照被吊销,那就等于被打破了饭碗。《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上述规定,李庄是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其执照当然被吊销,这个标准是好把握的。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在吊销执照的标准把控上,律师心里无底,不知道自己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就被吊销了执照。如北京有两位维权律师,仅仅因为在一个案件的开庭时因抗议法官不公而退庭,就被吊销了执照。还有的律师因为参加了一些敏感案件的辩护,也被吊销了执照。从被吊照的几个实例来看,原因似乎不是这些律师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相反,这些律师被吊照后,他们的当事人都感到不解甚至于愤怒,有的当事人反过来四处奔走,为他们的律师维权。
 

  除了吊照,最普遍的就是不予年检或者迟缓年检。湖南的杨金柱律师竟然被在执照盖上“考核不称职”的章,成为天下大笑话。就我与杨金柱律师合作办理的几个案件的观察,如果说杨金柱不称职的话,那么中国就没有律师能称职了。其实,在公权力的眼里,杨金柱还真的不称职。其不称职就在于没有配合公权力演戏,没有配合司法部门勾兑,而是往往揭露案件的真相。这样的律师是公权力十分不喜欢的。
 

  政治风险。
 

  有的律师认为自己只办案子,从不参与任何政治派别和活动,不可能有政治风险。现在看来不是这样。最近的迹象显示,中国刑辩律师躺着也中枪。《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7月31日发表文章,将“维权律师”列入新黑五类之首。据我了解,其所指的“维权律师”,大部分是刑辩律师。其中就有参加了贵阳小河案和北海案辩护的律师。
 

  刑辩之惑
 

  我曾在一天连续接了两个电话。一个是我广州的当事人,说当地一个政法部门的人主动找他,劝他不要请北京律师了,由他们内部搞定,花点钱。还有一个是北京的当事人,说他找了一个很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人员,该人告诉他此案被你的律师搞砸了,我给你找领导打个电话给下面法院,就解决了。花点钱。这两个“花点钱”的数额,我听了都害怕。这两个当事人都很信任我,问我可不可以这样做,要不要这样做。我只能回答“要是我的话就不这样做”。
 

  我周边许多活跃在一线的刑辩律师,时常谈起这样的话题:刑辩律师有没有用?几乎所有的委托人都告诉我,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办案人员都告诉他们:请律师没有用。案子是我们定的,律师能定案吗?客气点的会说:请律师白花钱;不客气的会说:律师是骗钱的。还有的被告人和家属会听到办案人员这样的话:请律师的话就判的重,不请律师的话可以轻判。而后来的结果真的如此!
 

  关键是,连刑辩律师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辩护能不能起作用。因为中国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是无法从法律上对号入座的。其判案标准,恐怕没有一个刑辩律师能说的清楚。甚至于主办法官也会告诉你,这个案子怎么判连他也不知道。因为他的后面有庭长,庭长后面有院长,院长后面还有审判委员会。当然,政法委可以否决前面的一切。所以,我和许多刑辩律师最怕当事人这样的问题:我的案子会怎么判?我们一般只能这样回答: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判。但是也不一定,因为情况是复杂的。当然,我的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就如同一位资深大夫,对于一个普通的感冒患者问能不能治好,竟然回答“那谁知道啊”一样。
 

  还有令人尴尬的律师定位问题。原来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于是乎,国家给你发工资,定职称,分房子。当然,你要接受有关部门的领导,辩护和代理意见要经过组织批准,就是上级要求你在法庭上说“完全同意公诉人意见,建议严惩被告人”,你也只能这样说。后来,律师又成了社会法律工作者,甚至于律所成了社会中介机构。于是乎,你的工资、房子,以及一切的生活必需品,就只能问当事人要了。这样一来,就出麻烦了。因为当事人给你钱,是绝对不愿意你在法庭上说“完全同意公诉人意见,建议严惩被告人”这样的话的,而上级领导虽然没有强迫你这样说,但是心里头还是希望你这样说的。于是就要求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如果某个律师不听话,轻则停业、吊销执照,重则干脆像李庄这样,抓起来判刑。
 

  刑事案子收费低,这是业内普遍公认的事实。原因不外乎:一是刑案被告人大部分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其亲属相应收入较低,无法支付高额律师费;二是国人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维护不够重视,不愿意为之付出较高的代价,即便达官显贵身陷囹圄,也不情愿付出高额律师费;三是几乎所有被告人遇到刑事追诉后,其亲属的第一选择并不是花钱请律师,而是花钱找关系。等到请律师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钱了。我遇到相当多的当事人,在我提出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律师费时,都表示不是不愿交,而是前面找关系把钱都花光了。
 

  李庄案一季,除了提醒刑辩律师注意刑法306条的风险外,其当事人由于对律师的举报而被认定立功,可把全国的刑辩律师们吓了一大跳。最近又发生了一件事情,不但吓了一跳,而且伤心至极。法学博士李刚为赣州一个征地诈骗案的被告人辩护,一审时李刚作了无罪辩护,仍被判十年。二审时被告人与当地妥协未委托李刚,但李刚仍继续对此案进行揭露和批判。结果被告人认罪改判缓刑。没有想到的是,刚刚走出看守所的被告人竟然在公安带领下到机场登机口阻拦李刚离开,理由是他骗了一审律师费。虽经努力成功返回北京,但李刚说:“我心在流血”。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能全怪当事人,甚至于根本就不能怪当事人。谁都能看出公权力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不过这告诉我们,如果说刑辩律师提防这个,提防那个,还有操作可能的话,则提防自己的当事人,就无法操作了。这种当事人举报律师立功和带领公安扣留律师的经验如果得以推广,“刑辩已死”就不是说说而已,而是真的死翘翘了。
 

  还有令刑辩律师措手不及的,是办案机关挑唆、胁迫当事人在关键时刻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来个釜底抽薪。这个问题在贵阳小河案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创造了奇迹。在今年一月份的开庭结束后到六月份复庭之前,先后有27位律师被当事人解除了委托。据有关被告人证实,本案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一审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多次约谈各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他们解除对其聘请的外地律师的委托,并以“如果配合法院的工作将得到从轻处理,否则将会重判”相威胁。这些被告人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解除了对原辩护人的委托。其中就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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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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