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王甫律师-我辩护 >> 王甫评论 >> 浏览文章 内容

王甫向澎湃新闻就犯罪未遂的累犯问题进行解读

  点击:更新:2019/7/27 11:08:22    来源:澎湃新闻 2016-09-01    作者:谭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王甫分析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钟玉学盗窃未遂也被判实刑,跟其累犯身份是有关联的。”

    8月25日,湖南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玉学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9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这是十年来,钟玉学第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澎湃新闻疏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自2007年5月以来,十年多的时间里钟玉学6次获刑,被判刑期共计9年5个月。
 
    这也意味着,在这十年中,钟玉学一直在盗窃、获刑、入狱、出狱、盗窃、再获刑中轮回;后5次判决,他次次是“累犯”,即便是盗窃未遂,也次次实刑。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像钟玉学这种判刑大多在两年以下,一般很难获得减刑,加之其累犯身份,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盗窃、入狱的恶性循环中。
 
10年“六进宫”,共获刑9年5个月
 
    钟玉学最近一次盗窃,是2017年4月9日。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4月9日2时许,钟玉学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某小区151号二楼被害人曹某家中,用千斤顶将曹某家防盗网扩开,进入曹某家中卧室盗走一件黑色皮衣、一部OPPO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70元,随后,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巡防队员黄某、丁某抓获。
 
    当天,钟玉学即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显示,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三个情节: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退赃。
 
    宣判后,钟玉学上诉,提出“自己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被动退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一审量刑过重”。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钟玉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累犯”,是钟玉学这些年来抹不去的标签。
 
   
    裁判文书显示,自2007年以来,钟玉学已经6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刑期共计9年5个月。

 
    钟玉学,绰号“钟三宝”,生于1968年5月13日,具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桑植县。2007年5月9日,钟玉学因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钟玉学首次获刑。
 
    2013年1月23日,钟玉学第二次被桑植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8月12日,钟玉学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7月27日,钟玉学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9个月后,2016年4月27日,钟玉学第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2月6日,钟玉学第五次刑满获释。然而,4个月后,他再次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
 
盗窃常用千斤顶,两次盗窃未遂被判实刑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钟玉学2014年、2015年两次被判刑的判决书。
 
    加上最近的这次判决,三份裁判文书显示,钟玉学三次犯案均使用了千斤顶,然后入室盗窃。但钟玉学运气不佳,一次得手后在逃跑中被抓获,两次盗窃未得逞,均被他盗窃的人家抓获或制伏,但这两次钟玉学虽未盗得财物,仍被判了实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钟玉学在桑植县老畜牧局旁杨某甲房后,用千斤顶将其防盗窗顶断,尔后从窗户爬进杨某甲家中行窃时被发现,钟玉学便从撬坏的窗户逃出,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甲抓住。
 
    当年8月12日,桑植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玉学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刑期至2014年11月12日止。
 
    而在此次出狱后不久,2015年2月2日,钟玉学又被抓了。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2日凌晨4时许,钟玉学剪断杨某位于张家界市城区“龙城小区”家的厨房防盗窗,入户实施盗窃时,被杨某当场制伏。
 
    2015年7月27日,永定区法院以被告人钟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
 
    以上两次被判刑,法院在量刑时,均考虑到三个情节:1、累犯;2、犯罪未遂;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介绍说,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王甫分析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钟玉学盗窃未遂也被判实刑,跟其累犯身份是有关联的。”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减刑被从严掌握,像钟玉学这种每次判刑大多在两年以下的,一般很难获得减刑,除非重大立功。”王甫说,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盗窃、入狱的恶性循环中。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声明:凡注明来自“我辩护”文章的,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原文链接。本网站作为互联网言论交流平台,所刊发文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返回首页
网友评论:
王甫简介更多>>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经典案例更多>>

报社社长当庭举报市纪委书记2017-04-24

让阳光照进法庭——河北王文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6-01-15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四)2016-01-10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三)2016-01-08

《重磅》揭密公安“打黑”造案术2016-01-06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2016-01-04

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书2015-12-12

杨金柱: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起诉书2015-12-10

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2015-12-05

王甫评论更多>>

王甫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谈司律不当交往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监狱发明减刑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酒驾碰瓷敲诈问题2021-03-03

王甫就监狱监管手机等违禁品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2021-03-03

律师为谁辩护2019-08-12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疑罪从无原则值得2019-08-02

王甫就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终止审理向澎湃新闻发表观点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评论“不退28万彩礼一家7口被杀”一事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就犯罪未遂的累犯问题进行解读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