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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刑辩已死?(2)

  点击:更新:2012/10/22 23:05: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杨学林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因此,在我们抱怨公、检、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还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曾经做过什么? 我们应该继续做什么

 

  几年前我到湖南的一个看守所要求会见,案件已经到审判阶段了,按理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可是该看守所说检察院打了招呼,此被告人不能见律师。我去与看守所长理论,所长说你们北京律师会说,我说不过你,我走。说完就上车跑了。此景使得我目瞪口呆。
 

  最近也是在湖南,陈光武律师去会见一个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看守所告诉他不能会见,因专案组“封监”了。我们听到“封监”这个词感到费解,实在想象不出专案组有什么权力这样搞,也实在不理解看守所为什么要配合它这样乱搞。面对此情此景,我们立即决定采取三项行动:一是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三是微博直播。经过一番折腾,该看守所同意会见了。
 

  贵阳小河案一审宣判后,王誓华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前去会见被告人,以便征求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告知不能会见。问何由?答复说接上级通知。问为何别的律师可以会见?答复说别的律师没上名单,你上了名单。王誓华律师一看名单,果然有一份本案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名单,名单上王誓华律师和杨学林律师的名字后做了记号。由于我的当事人已经取保候审在外,我就不需要去会见了。要不然,我也会有此遭遇。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申诉阶段的会见问题。律师会见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虽然不是那么顺利,但起码是有法可依的,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此时如果他仍然不服,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如何到监狱里来会见他呢?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规定。而《监狱法》的所谓“通信、会见”,指的是其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也没有说可以会见律师。 另外,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恰恰遗漏了律师代理提起申诉的会见问题。
 

  如此一来,申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无法律保障。
 

  律师会见,到底是一人还是两人,目前全国各地不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按此规定,如果被告人请一名辩护人,当然就一位律师会见。再增添一个陪同会见的律师,既无必要,也不经济。近几年来大部分省市均可一人会见,可是还有的地方强行规定必须两人会见。这导致我们在去某地会见之前要先问明白,你们那个地方是如何规定的?以便决定要么两人去,要么到那里的律所请一位陪同的律师。如果你看到有的地方看守所边上的律所铺子打出“陪同会见”的广告,就说明这个地方会见需两人。还有更奇怪的,某直辖市除了一家看守所需两人会见外,其他的看守所均已经可以一人会见了。不知道这一家为什么还在坚持必须两人?
 

  阅卷难。
 

  自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以来,阅卷的问题有所好转,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是在阅卷的方式及复制的问题上,各地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只能复印不能拍照,而有的地方相反,规定只能拍照不能复印。有的地方只能阅证据卷,不能阅程序卷。
 

  最近我到号称阅卷改革的广州市检察院阅卷,发现并不是像宣传的那样方便。一是他们分AB卷,所谓A卷就是程序卷,B卷就是证据卷。一般经过预约会先让你阅A卷,而B卷还要等另行通知。也就是说,你想一次搞定是不可能的。二是只能拍照,而且是对着电脑拍照,不给你纸质的卷宗。这就使得复制的卷宗的清晰度大打折扣。我问为什么不可以从电脑直接打印?书记员回答打印的费用不好收,物价局没有批。我又问为什么不可以直接用优盘拷?没有得到回答。
 

  现在的卷宗除了纸质材料,还有刻成光盘的视听资料。这些材料,要么只见证据目录上有,不见真家伙;要么有光盘,但是不让复制。北海案经过辩护律师的艰苦抗争,最后法院同意复制。而我与杨金柱、陈光武律师在南昌辩护的一个案子,法院死活不让复制光盘。
 

  调查取证难
 

  立法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限制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按此规定,律师到任何单位去、找任何人调查取证,人家都可以拒绝。现实中证人拒绝律师取证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害怕。我已经经历过不止一个案子,在我找了证人后,侦查机关又去找证人,或者将证人传唤过去。客气一点的是了解证人向律师说了什么,不客气的就威胁证人改变其对律师的说法。
 

  证人出庭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是这个规定几乎得不到执行。控方证人不出庭已经是常态,而不管是不是符合上述四种情况。虽然辩护律师经常以某控方证人未出庭而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但是从来未见法院接受这个观点。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即便辩方自己的证人,也难以获得出庭的机会。贵阳小河案,以全体被告人下跪哭天喊地为代价,才换得少量证人的出庭。
 

  2011年我与周泽律师在北京丰台法院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我们的十几位证人在法庭外站了两天,法官就是不让出庭。在我宣读了几位证人名单后,法官说这几位证人公安机关已经取过证,所以不用出庭了;我再宣读几位,法官说这几位证人你们律师已经取过证,也不用出庭了;我宣读最后几位证人名单,法官说这几位证人公安和律师都没有取过证,说明不重要,所以没有必要出庭了。当我们提出异议时,法官的法槌敲得震天响。我当时就感叹道:刑辩律师还要有好的心脏!
 

  庭后,我们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审判违法,使得该院再次开庭,全部证人得以出庭作证。
 

  二审开庭难。
 

  二审不开庭似乎已经成了惯例。然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不应该成为惯例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而且必须符合“事实清楚”的条件。贵阳小河案,在明显的一审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起诉书57名被告人而判决书变成56人,并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在全体辩护律师的一再要求和呼吁下,贵阳中院仍然坚持不开庭。
 

  我曾经在山东某中院办理过一个二审案子。当我来到法院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委托手续后,法官把卷宗给我,说你就在这里看一下,马上写出辩护词给我就行了。我说可能一下子写不出来。法官说那你就口头说一下要点,我记一下,形成一份笔录,就等于合议庭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我对这位法官如此轻率又如此坦率非常吃惊。我说我不会如此办案子,我要回去钻研案卷后才能写出辩护词。其实,人家早就打算不开庭了,甚至如何判都已经定了。辩护律师就算花再大的力气写出的辩护词,除了起到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作用外,无他用。
 

  刑辩之险
 

  法律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著名的306条款。
 

  我当然不认为律师界是那么的纯洁。律师界,不论是民商事律师还是刑辩律师,由于个人素质、品格和追求的不同,也会出现为实现某种目的而铤而走险的现象。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教唆证人作假证,这样的律师是有的。但是由于这样的律师往往与司法人员相勾结,外在表现比较低调,所以真正被查出的没有几个。刑法第306条对他们没有实际意义。
 

  相反,从近几年的几个典型案例来看,被构陷于此罪的恰恰是敢于真辩,敢于较真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在办案中积极调查取证,不勾兑,不妥协,他们往往成为公权力的眼中钉,极易成为职业报复的对象。李庄是如此,杨在新等北海四律师也是如此。周泽律师在参加贵阳小河案一季二审辩护时,坚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绝不妥协,结果被该案的侦查机关列为调查对象。此案案卷中有一本卷宗,就是专门调查周泽律师的。有一段时间,周泽律师的朋友甚至要隔三差五给他打个电话,看看他是否被抓起来了。
 

  李庄为了给他的当事人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问题。由于李庄的较真,惹恼了侦查机关,结果被认定以“眨巴眼睛”的方式触犯了刑法306条,一季被定罪判刑。为了阻止李庄服刑到期出狱,重庆方面又启动了二季,试图以李庄几年前在上海办理的一个孟某的案子,再次追究所谓“漏罪”。我在担任李庄案二季辩护律师的过程中,通过阅卷和调查取证发现,李庄不但一季的罪名是莫须有的,二季的指控也是构陷。而且这两季的指控材料,反而证明了李庄是一个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好律师。就二季的孟某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某的辩护人后,立即于2008年5月4日会见了孟某,并开始查阅案件材料。然后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某拟定了无罪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八次会见孟某。其还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某某在2010年8月24日的证言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某某在2010年9月14日的证言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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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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