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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刑辩已死?

  点击:更新:2012/10/22 23:05: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杨学林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大量充斥着非法证据,而辩护律师竟然视而不见,放任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辩护律师是失职的。因此,在我们抱怨公、检、法部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还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曾经做过什么? 我们应该继续做什么

杨学林:刑辩已死?

 

  作者按:本文是《南风窗》杂志的约稿,今天已经发表出刊。不过,我写了12000字,人家只留下了不到一半。虽然我写时已经竭尽和谐之力,但是编辑还是进行了深加工,以免我犯错误。这不,标题也改成了《一个刑辩律师的困惑》。所以,当你看完杂志文章觉得有的话似乎没说完,你就来看这篇博文吧。
 

  2012年7月23日,贵阳小河法院对黎庆洪等5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黑社会罪成立。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在听完宣判后,含泪发出了一声哀鸣:“刑辩已死!”一个多月后,周泽等十余名本案的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同时,还干了两件颇有争议的事情:一是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本案一审法官违法犯罪;二是向贵阳市公安局申请游行,以抗议本案的审判不公。
 

  在贵阳小河案一审宣判后,北京的一位维权律师以严厉的口吻对我说: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法办案的人员,不论在案件的那个环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刑辩律师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举报。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是在犯罪,而我们如果视而不见,不采取行动,那我们就是失职,严重的失职!
 

  我也是贵阳小河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我的当事人蒙祖玖也被小河法院冤判。我没有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我也没有对一审法官进行举报。当然,我更不会参加游行的申请,虽然我明知这个申请不会被批准。我没做这些,与我的做事风格有关而与我的立场无关。其实,我是同意并且支持周泽等律师的行动的。
 

  举报、游行、网络直播、公布录像,近期还有一位律师在微博上向某地官员宣战。这些可都不是律师的主业,或者说根本就不是律师的份内事情。已经有人对周泽等刑辩律师的做法提出了异议。除了那些不值一驳的五毛党言论,大部分人的观点为:刑辩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就行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法庭外搞这些事情,这会干扰司法独立。业内也有资深律师认为这样进行炒作会自毁律师形象,并且告诫道:要做技术型刑辩律师,不要做炒作派。我觉得外界的评论和业内的告诫貌似公允,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
 

  2011年,我参加了“北海案”的辩护。我与其他同案辩护律师一样,希望办案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各司其职,圆满完成本案的审理工作。开始,大家都希望做一个技术型的辩护律师。可这只是一厢情愿。
 

  此案是一件五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案,2010年即已经开庭审理,当时由广西的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可是在第三次开庭后,杨在新等四律师被侦查机关抓起来了,罪名就是“辩护人妨害作证”(刑法第306条),同时被抓的还有几名辩方证人。这样一来,五名被告人一下子没有了辩护律师。于是,以律坛怪侠杨金柱为首的十余名来自各地的刑辩律师,在为杨在新等四律师维权的同时,也为五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此案辩护工作的艰险过程,从庭审结束后总结的本案辩护律师的“五不精神”可以看出。所谓“五不精神”,就是“吓不走、打不怕、累不倒、拖不垮、气不死”,具体为:
 

  1、吓不走:辩护律师们数次收到威胁短信,要我们放弃此案的辩护,否则“走不出北海”;还有不明身份者的跟踪和监视;在北京开会研讨,会场被搅局。
 

  2、打不怕:第一次被打是在宾馆,陈光武律师和李金星律师遭到自称是被害人家属的打骂;第二次被打在看守所外,仍然是这些人对前来会见被告人的律师进行漫骂、撕打;第三次在北海中院门口,休庭出门的律师被不明身份者追打,徐天明律师的眼镜被打掉。
 

  3、累不倒:每天白天开庭,晚上准备。经常发现有的律师房间半夜三点还亮灯,要么还没睡,要么已经起床。有的律师感冒、拉肚子,吃点药继续坚持。
 

  4、拖不垮:连续22天开庭(中间休息三天),许多律师是提前两三天到的。个别律师遇到他案开庭,经向审判长请假,也是快去快回。
 

  5、气不死:开庭时被害人家属数次站起来指责,旁听席也有人谩骂;公诉人超出职责屡次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网络上大量五毛造谣中伤;这些都忍了。就连房立刚律师在看守所被抽出裤腰带安检,也忍了。
 

  上述“五不精神”,争来了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争来了警察出庭作证,争来了控辩双方的侦查实验。当然,也争来了法庭辩论中,每位辩护律师按照周密准备的辩护思路,完整地发表完毕自己的辩护观点。
 

  虽然北海案到目前还没有宣判,结果还无法预料。但是如果没有上述“五不精神”,恐怕早就宣判了,宣判各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而且,杨在新等四律师也早就被投入监狱服刑了,而不会像今天这样全部取保候审在外。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中,刑辩律师要想一心一意搞辩护,一切在法庭上见分晓,几乎不可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都是一场抗争的过程,或者说是死磕的过程。贵阳小河案表现的尤为突出。可以这样说,没有辩护律师的死磕,此案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都将被剥夺,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证人的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出庭,没有死磕,想都不要想。当然,死磕就会有风险,就要有牺牲。由于死磕,有四位律师被当庭逐出法庭,数位律师被警告、训诫;由于死磕,小河法院绞尽脑汁胁迫当事人解除了27位辩护律师的委托。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参与此案和其他案件的死磕派律师,被最高法院某领导斥之为“闹庭”,“无良律师”。
 

  刑辩之难
 

  刑辩律师的三大难,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已经是老大难问题了。以我和我的同事的执业经历看,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没有遇到上述之难,甚至于更多的难。
 

  会见难。
 

  会见难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欢迎律师会见,甚至于从内心里抵触律师会见,这由其工作性质决定,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是可以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里的“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就给了侦查机关宽阔的想象空间。他们变相拒绝律师会见的一个理由是没有人员可以安排陪同会见。于是,不论是一般情况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还是特殊情况的五天内安排会见,只要一句“没人陪同”,就给破解了。而且有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还自我解释说:“只说48小时内安排会见,没说必须在48小时内会见到。我们安排你48小时后会见也不违法”。
 

  这样的侦查机关还与律师纠缠48小时,而有的根本就不纠缠这个,不收律师的委托手续和会见函。这一招比较绝,让你的48小时无从起算。于是,律师只得用特快专递给寄去。可是人家更有绝招,说特快专递是收到了,可是里边什么也没有。北京刑辩律师张燕生就遭遇到了这一招。无奈,她只得追着公安局长送手续,可是人家又追着她要送回来,在公安局大院中演出了一场击鼓传花。看似十分好笑,实际上显示出有的侦查机关在抵制律师会见上,已经呈现出不顾体面的流氓嘴脸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是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许多陪同的侦查人员在半路上就反复叮嘱,不能谈案情。在会见时一旦发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涉及具体案情,便会予以制止。其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谈案情。不谈案情会见还有什么意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二)提到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就是可以谈案情。而《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更详细,其第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按照这个规定,更可以谈案情了。因此,我在侦查阶段会见时,都带着这两个规定。一旦侦查人员不让谈案情,我就拿出来给他看。有时见效,有时无效。
 

  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到了审判阶段还在场,则没有法律依据了。可是有的侦查机关就公然这么干。我在北海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就有数位公安人员试图进入会见室,被我阻挡在外。另有一位看守人员试图坐到被告人身边,我提出异议后他移到门外,但仍然坐在那里监视。我质问“你是什么人,为什么坐在这里?”他回答说是看守所的人员,坐在这里休息一下。我哭笑不得。而我的背后,数名公安人员仍然在来回走动,以恐吓被告人。结果被告人被吓得不敢说话。此案其他辩护律师也有此遭遇,有的会见成了哑巴会见,被告人一句话不说。
 

  看守所有时也在抵制律师会见上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如北海案的前期,对外地辩护律师百般刁难。除了要登记律师证,还要登记身份证,缺一不可。《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可见,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而该看守所却硬要律师拿去法院盖章。更有甚者,这个看守所还要单独给我们这些外地律师安检。我当然拒绝,我说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请你们依法办事。经过全体辩护律师的抗争,该看守所不得不纠正了错误,我们得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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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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