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金宏伟:湖南周氏涉黑案记事(八)

   

    #衡阳周氏家族案#

 

    下午发生了一个意外,某被告人说警方对他进行刑讯,拿着一个名单让他指认小弟,他被逼急了,就说赖某、习某是自己的小弟,结果庭审被叫停了。(具体细节见周泽律师的文章《庭审政治事故》

 

    其实,因近日身体不适,加之专心核对自己当事人的材料,事发的时候我根本没听到被告人提及习某。我相信现场也一定还有很多像我一样没注意这一点的人。可是庭审这一停,大家相互一打听,全知道了。心理学里有句话说,你看待问题的方式就构成问题本身。用在这里很恰当,法庭的敏感反而把偶发事件敏感化了。

 

    除了这个意外,今天大部分庭审过程还比较平静,但平静不代表安全。

 

    今天公诉问被告人A,是谁给他打电话?被告人A回答红某。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危险。因为被告人B刚说是拳某给自己和A打电话。

 

    斯伟江曾经写过,标准的刑事诉讼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只要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无罪,但中国刑事诉讼正好反过来,只要不能肯定被告人无罪,那么法院就可以判被告人有罪。中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指辩护人必须排除公权力对被告人的所有关于有罪的怀疑,只要有一个有罪怀疑没有被排除,那么被告人就有罪。

 

    把斯律师的话用在本案,虽然被告人AB所叙述的无罪辩解内容近乎完全吻合,可以相互佐证,但是,只要在红某打电话拳某打电话这一点对不上,公权力就会认定被告人AB说谎,从而判决被告人有罪。

 

    为了堵上这个陷阱,今天的发问真是绕了一个大圈。问A:你说红某给你打电话是吗?答:是。问:你还提到红某在电话里说和拳某在一起是吗?答:是。问:你接听电话时,还有其他人知道通话内容吗?答:有,被告人B。问:B为什么知道通话内容?答:我和B在一起,接电话时我打开了免提,他能听到。

 

    如此,AB之间对于来电人的不符就可以解释了。事发多年,红某自己说和拳某在一起,那么B误记作是拳某打电话就说得过去了。

 

    这就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堵上所有的陷阱,不一定能帮助当事人无罪。但是只要有一个陷阱没堵住,当事人必然会有罪。所以,刑辩律师必须要明白公权力每一个问题的隐藏目的是什么。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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