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周方毅等47人被指控黑社会案
衡阳周方毅等47人被指控黑社会案
部分辩护律师庭审简报
(第一期,3月24日)
1、2015年3月24日9时,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衡阳市检察院指控衡阳耒阳市周方毅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2、法院大门外,有人在路边的树上绑拉起制作精良、图文并茂的三幅横幅,内容:“昧心律师 助纣为虐取伪证公正执法 严惩黑恶安民心”、“砍杀奸掠无恶不作 不予严惩天理难容”、“除恶如不尽 百姓必遭殃”。依稀想起重庆打黑运动时到处可见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的横幅。
3、法院内外并无如在其他一些黑社会案件审理时所见到的那种剑拔弩张,法警、法院工作人员比较随和友善。
4、公诉人、律师出示证件后直接进入法庭,不进行安检,也没有如一些地方声称律师不安检只是不对人身安检而是要对物品安检,也没有一些地方法院的律师“优先安检”,也没有像北京地区的法院对本地律师不安检但对外地律师安检。
5、公开审理,近三百人的大法庭,基本坐满,公民凭身份证领取座位号安检后进入法庭旁听。
6、昨天庭前会议时,法庭告知将在法庭内设置无线网络wifi,供公诉人及书记员、辩护律师及助手使用,方便公诉人、律师在法庭上查找资料,但是同时强调庭审期间不能将庭审情况网络传播。今天向法庭工作人员询问wifi名称和密码时,被告知尚未设置好。
7、审判长入庭后,首先表示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将公正廉洁高效的审理本案,并称接受监督,并报了两遍监督电话。
8、所有被告人都没有穿囚服、马甲,便服出庭。
9、在征徇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周泽律师提出三个问题,一、第三次庭前会议之后,证人周姣容被衡阳市公安部门拘传24小时,讯问内容全部是本案的某些辩护证据如何取得,并且在没有出示搜查证和扣押清单的情况下把存放了大量辩护证据的周姣容的电脑和其他存诸介质扣押,这是威胁证人妨碍作证的行为,是在妨害本案的审理。二、本案的审理期限原来通知延期至2015年3月2日,目前没有收到延期通知,则是否已经超出审理期限,则根据刑诉法96条的规定,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3月17日开庭前会议,并没有告知将于24日开庭,而是辩护人都离开后,即通知3月24日开庭,给辩护人的工作安排造成很大不便,是否存在外在因素确定本案相关事宜?请法庭释明。审判长释明:庭审时间的安排确是因本案的实际情况协调安排确定的,不存在干扰因素;关于审理期限,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还向最高法院申请了两次延期审理,现在本案的审限是2015年6月份;证人被抓问题,庭后可以去了解。周泽律师表示理解法庭的释明。
10、王甫律师、金宏伟律师、张磊律师、周立新律师、刘金滨律师以本案公诉人没有正当履行职责,属于“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申请四位公诉人回避,理由要点为:(1)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证明公安侦查人员大面积严重的刑讯逼供,但是公诉人以及公诉人所在的检察院非但不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对相关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侦查人员移送立案调查,反而是一味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2)没有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对于多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时向公诉人陈述遭到刑讯逼供,公诉人笔录里没有记载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与调查;(3)不能客观公正的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比如本案47名被告人几乎绝大多数人的第一次实质讯问都是在被拘留多日之后才形成(被告人普遍反映这期间遭遇“外提”审讯刑讯逼供),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大都记载有这样的话“你以前向我们交待的是否属实?”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被告人的全部讯问笔录,法庭向检察院调取,检察院却没有向法庭移交这种明显存在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4)衡阳市检察院对于辩护人代理被告人对相关侦查人员进行的有证据证明的刑讯逼供的控告,没有依法处理,公诉人没有将相关线索移交检察院相关部门。
经过休庭后,审判长宣布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而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1、多名辩护人以昨天辩方才从法院复制了六百多页新的证据材料需要准备时间为由提请法庭休庭,以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法庭未予休庭,但称可以对相关被告人的讯问询问进行调整,以便使辩护人有时间熟悉检察院后来提供的材料。
12、下午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13、下午开始对其中一项只有一名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的罪名的事实进行讯问和询问,游飞翥律师在李某某本人的辩护律师询问后,补充询问公安侦查人员对李某某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李某某称公安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外提”审讯以及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印象深刻的是李某某陈述多次“外提”审讯的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准其上厕所,导致其屎尿都拉在裤子里。
14、关于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询问方式,出现了一些问题,即非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能否询问其公安对其取证合法性问题,法庭认为不是该人的辩护人,且罪名事实不相关时,其他辩护人不能发问,而多名辩护人认为,同案被告人,被同一个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取证,其被取证的合法性会关系到其他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而且,对于涉黑指控,某一人的供述会成为其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人证言(虽然名称上叫同案被告人供述),则对于公安侦查人员对证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辩护人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庭上询问调查。
15、明日八点三十分,庭审继续进行。
2015年3月24日
精彩推荐
- ·厦门故事(一)2013-08-29
-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2016-01-04
- ·《重磅》揭密公安“打黑”造案术2016-01-06
- ·厦门故事(三)2013-08-31
- ·沈阳高官被殴打致死 无辜者殉葬2013-01-02
-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2016-01-10
- ·拯救潘立新之三2013-01-10
- ·厦门故事(二)2013-08-30
-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2016-01-08
- ·当警察刑讯警察(之一)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