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延强律师:平度办案小记——控告
平度办案小记——控告
在多次会见陈利利的过程中,她反复向我描述如下事实:2013年7月4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194号陈利利、陈清民夫妇及其一对儿女正在睡觉。突然,一群身穿迷彩服的不明人士破门而入,将他们一家四口强行带至平度市老信访局院内,人身自由被限制。直到当日7时许,陈氏一家回到家,发现自己所有的现金、家具、家电、车辆等财物,均被埋没在倒塌的房屋中——他们的家被暴力强拆了。据陈清民、陈利利讲,暴力拆迁行为是金沟子村委会。
2013年8月21日14时40分,我作为陈利利、陈清民的代理人,携带陈利利、陈清民二人亲自签署的委托书和控告书,来到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金沟子村委会上述非法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进行控告,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朱孝顶律师以公民的身份,欲对上述非法行为向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报案,故与我同往。
我们先来到刑警二中队,该中队负责人让我们到二楼综合科。该科一位女同志接过控告材料后,为我们联系了该科负责人高警官。高警官表示收下我们的材料,一定会积极处理。我和朱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之规定,平度公安应当为我们出具受案回执。于是,高警官根据其内部管辖规定,通知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
约16时许,该所所长刘伟(警号022962)与另一警号为113666的警官来到高科长办公室。刘所长首先将我与朱律师的律师证进行复印留存,然后我们对控告事实进行了简要概述。刘所长表示,他接受了我提交的控告材料,但需要对陈清民、陈利利的签字真实性进行核实,需要对陈清民、陈利利委托我作为其控告代理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此之前,平度公安不会向我这位代理人出具受案回执。只要他们找到两位控告人核实清楚,且两位控告人承认我是他们的代理人,平度公安才可以将受案回执送达给我。
我重申了上述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朱律师坚持自己作为普通公民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向其送达受案回执。但刘所长坚持上述意见。我曾经要求刘所长给一个明确的核实时间,具体需要一天还是两天,一个周还是两个周,一个月还是两个月,他表示会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尽快核实。于是,我告知刘所长,控告书原件已经提交,之后,我会将控告书的复印件通过邮局寄至城关派出所,刘所长表示可以。
我们强烈要求平度公安局立即向我们出具受案回执!
16时45分,我们离开平度刑警楼。
冯延强律师于平度,2013年8月21日
附1:
2013年7月4日,金沟子村委对陈氏夫妇一家“强制执行”的证据:http://sd.dzwww.com/sdnews/201307/t20130715_8642021.htm。
附2:
陈氏夫妇一家原貌
附3:
陈利利在被拆的废墟中找到了女儿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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