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记者陈宝成案”之陈青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陈宝成#【前言】作为陈青沙的辩护人,基于目前从公开渠道获知的信息、证据及嫌疑人陈述,我认为陈青沙无罪。平度市公安局应该释放陈青沙,撤销案件。因此,申请对陈青沙取保候审并非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而是希望平度警方立即对陈青沙变更强制措施并撤案,以避免错案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
  申请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联系电话:13910388539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陈青沙取保候审
  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青沙(下称嫌疑人)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8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
  申请人认为,嫌疑人在自家被非法强拆的建筑废墟上阻拦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嫌疑人郭晓刚离开并报警要求警方带走郭晓刚并无不当。据嫌疑人陈述,结合目前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及相关证据,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仅在多次接到嫌疑人报警电话后始终怠于行使职权,而且在8月10日下午无视嫌疑人始终坚持的、要求贵局将郭晓刚带走展开故意损毁财物案调查的正当诉求,将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为由羁押。本案由有关人员非法强拆嫌疑人家宅基地房屋引发,平度市相关部门及贵局对于嫌疑人要求查办故意损毁财物案的诉求始终未予回应;相关强拆人员有恃无恐,明知嫌疑人家住宅被损毁之案件尚未处理、去现场清理建筑垃圾容易引发矛盾的情况下,仍执意为之,显属挑衅。嫌疑人通过扣留郭晓刚并报警的方式敦促贵局侦办故意损毁财物案,是每一名追求公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正当之举,此举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扭送条款”之立法要义和规定。为实现“扭送”目的暂时限制郭晓刚人身自由、为防止他人非法带走嫌疑人郭晓刚而采取必要的防卫,过程中即便嫌疑人表现有所过激、言行有失妥当,但作为等待并配合警方将郭晓刚带走调查之措施合情合法。如果贵局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及时撤案,不仅是对陈青沙人身自由权的尊重,也能有效防止错案危害继续延拓。
  而且,案发前因为嫌疑人家宅基地房屋被非法强拆,无奈之下嫌疑人安排15岁的女儿与4岁的儿子在亲邻家借住。案发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一对儿女无人照顾,如果继续羁押嫌疑人,不仅有违法律,有悖人伦,对嫌疑人之未成年子女之权益来说,亦是伤害。
  因此,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嫌疑人妹妹陈爱花的要求,申请对嫌疑人陈青沙取保候审,陈爱花愿做保证人。
  请予批准。
  此致
平度市公安局

                               申请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王甫律师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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