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关于王甫律师为赵明案辩护的报道
本报讯(记者王蔷)因酒后神志不清,29岁的男青年赵明(化名)在被送往急救中心的途中,将急救车上的医疗设备及车玻璃等砸毁,并用玻璃砸伤司机。近日记者从赵明的辩护人王甫律师处获悉,因赵明投案自首,且赔偿全部损失,获得急救中心的谅解,海淀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012年3月18日18时40分许,赵明因酒后自伤,在由999急救车送至急救中心途中,无故吵闹、踢踹物品,后急救车在海淀区农大南路姜杰钢琴城门前停车。赵明下车,先后将车内的心电图机、触摸显示器等医疗器械及部分药品砸毁、摔坏,砸毁车前风挡玻璃与左前门玻璃,后又用车玻璃扔向驾驶员张某,致其右手皮肤擦伤。经鉴定,车辆修复价格及心电图机、显示器共计价值3192余元。
2012年4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赵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王甫律师受赵明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介绍,在侦查阶段,他两次会见赵明,并受其委托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多次沟通,转达了赵明及其家人的歉意,希望取得对方谅解。在赵明家人向抢救中心支付3.5万元赔偿款后,抢救中心接受歉意,并出具了谅解书。
王律师还向检察机关表示,赵明左臂伤愈后主动到上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积极悔罪,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赵明家人虽家境窘困,但最终向抢救中心充分赔偿。为了凑这笔钱,借遍所有亲朋好友,足足用了1个月时间,才凑足3.5万元支付给急救中心。赵明出身贫寒,一贯遵纪守法,聪明上进,工作积极,属偶犯。赵明所在单位出具了赵明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
据律师介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所占比例。
海淀检察院认为,赵明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决定对赵明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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