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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案:违法庭审离间我们的激情和理智

  点击:更新:2012/8/11 0:12:51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没有律师不想秉持理性和激情、将专业和梦想付诸于一个又一个个案。但在黎案庭审中,最符合法庭一列违法设计的本意是迫使律师保持沉默,可沉默对律师来讲,比起富于激情的抗争,岂不更令这份职业蒙羞?

  贵阳黎庆洪案(下称黎案)休庭至今,春节后生出诸多枝节,先是四名律师被当事人拒绝辩护;接着,法院又打电话通知其他律师:因有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伤情重新鉴定,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还听说,全案57名被告人,除了目前既有的辩护律师,都被法庭指定当地律师为其辩护,每人两名。如果没有猜错,除黎家父子三人外,其余54名被告人目前应该有108名辩护律师了。

  由此看来,杨金柱律师春节前吹响的中国律师集结号已被贵阳方面用几个动作化解为律坛怪侠的自娱自乐:杨律师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不可能给每名被告人安排三名辩护律师。

  连日来,黎案所引发的讨论不绝于耳,有一些人矛头直指向贵阳律师团,认为律师团不够理智;甚至有人以此为借口,发起针对律师个人的人身攻击,笔者无意反驳所有批评,但有必要细数黎案庭审诸多违法之处,以正视听。

  一、管辖权违法。该问题已被多次提及,不再赘述。结论:小河区人民法院对黎案无管辖权。虽经被告人和律师多次提及,均被黄敏审判长一句“贵阳中院指定本院管辖”轻轻挡回。但谁也无法否认,黎案第一季作出错误判决的贵阳市中院已然成为本案的终审法院,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就这样被化解为无形?

  二、公诉人身份不合法。六名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小河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其中有几名便是黎案第一季公诉人。首先,无论“代理检察员”这个名称是谁发明的,违反《检察官法》无疑;其次,贵阳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小河区检察院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派几名自己的检察官代表小河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算自己监督自己还是算监督小河区检察院?再次,既然黎案第一季追诉有错误,第一季公诉人已成利害关系人,理应回避,指派他们以小河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身份支持黎案第二季公诉,用意何在?

  三、法官装聋作哑,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1、庭审中,被告人刚提出申请公诉人回避,黄敏法官立即从桌子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驳回裁定,当庭宣读;2、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当庭陈述,侦查期间受到办案人员严刑逼供,并详细讲述了刑讯逼供的时间、经过、地点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杨金柱律师律师要求法庭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对刑讯逼供进行调查,黄敏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问杨律师要证据和线索;3、辩护律师基于案情对被告人的发问一次次被法官以“与本案无关”打断;4、黄敏法官庭审之初,普通话说得好好的,可突然有一天下午,改成了贵阳话,朱明勇律师要求其用普通话,她回答,用什么话是自己的自由,难道法官连基本的法官职业准则也不懂?

  四、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推进庭审。鉴于黎庆洪陈述自己在侦查期间遭受刑讯逼、作出许多有违事实的供述,辩护律师要求法庭依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合议庭无视法律规定,坚持要询问完所有被告人后再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居心何在?

  五、布置大批警察对付、恐吓律师。庭审第二天起,相继有四名反对违法庭审的律师在法官命令下被警察逐出法庭;最为恶劣的是,驱逐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一名年仅花甲、身患疾病的女律师时,23名公安警察(依现有法律,应由司法警察维持庭审秩序)竟一拥而上(其实,有一两名警察就够了)。甚至,在庭审有序进行时,悄然安排全副武装的警察以跨立姿势将律师席包围,不是恐吓是什么?

  六、侵犯律师辩护权甚至侮辱律师。比如,黎案在某工厂可容纳千人的礼堂开庭,可自庭审的第一天下午起,律师席无线话筒被收走,仅有的一只有线话筒不时被关闭;40多名律师无法发言,即使发言除了律师席能听见,法官甚至听不见。而且,律师举手发言不被理睬,但凡起身开口发言,就被训诫;再开口,就被驱逐。此等情况下,辩护权如何行使?比如,庭审第二天起,架起一台摄像机直对着律师席,监视并录制律师们一举一动,而公诉人却无此待遇,律师多次抗议无济于事;再比如,王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求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给自己十天准备期,但合议庭驳回的理由却是,法律规定的十天时间是请律师用的,并非给律师的准备时间。

  黎案庭审诸多违法,不再一一列举。春节后,休庭期间,违法还在继续。


  七,为被告人指定本地律师进行辩护。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洪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小河区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硬生生“被拒绝”四名外地律师,并为几乎所有被告人指定律师,是何用意?

  八,违法准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如果公诉时未提,法庭应告知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休庭期间,又准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何在?用意又何在?

  每一名优秀的律师,都应具备人之理性和法律理性,并在此基础上表达救赎的激情。平和而理性的分析和表达,富于说服力的法庭辩论,是每一名律师所希望的法庭表现。但这些实现的前提法官对庭审过程平和、理性而且中立的主持和把控。即使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难以做到这一点,法官装得像一点也能蒙混过关:合议庭端坐审判席上,庭审程序严丝合缝,任由律师举证、质证,对证人详细询问,自由辩论……基于和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律师在庭审中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方式无非是要求法庭制止公权违法,并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梳理发表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即使最终换不来公正的判决结果,但管辖合法、程序适当的庭审,如果没有对律师辩护权的妨害和阻碍,理性表达完全可以实现。可律师需要的这些,在贵阳黎案庭审中被完全剥夺,致使律师们失去理性工作的基础,对抗难以避免。

  有人对律师庭审中发微博提出异议?虽然发微博并不违法,但本着对公诉人、法官、旁听人员以及被告人的尊重,笔者也不赞成律师在庭审中发微博。可是,当律师席话筒被收走,举手不被理睬,但凡起身讲话就被训诫,被驱逐,被一拥而上的警察厉声喊“坐下”时,有话不能讲的律师,仅仅发了几条微博。难道,真相比掩盖真相更加可恨?

  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没有律师不想秉持理性和激情、将专业和梦想付诸于一个又一个个案。但在黎案庭审中,最符合法庭一列违法设计的本意是迫使律师保持沉默,可沉默对律师来讲,比起富于激情的抗争,岂不更令这份职业蒙羞?

  没有律师愿意在庭审中和法官直面对抗,但是,当一名又一名有担当的同仁因抗议法庭违法而被警察架出法庭时,当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仅一秒钟、法官便从桌子里取出盖有检察院印章的驳回裁定时,当迟夙生律师晕倒数分钟,她周围的一群警察不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却一心想着对付别的律师时……可惜律师只能反对和抗议。

  笔者作为黎案黎庆洪私人助理何春江之辩护律师,虽被拒绝辩护,亦能理解何春江的苦衷,理解何春江是理智,但如果没有质疑,又如何对得起委托过笔者的何春江的家属?

  我们需要秉持律师的激情和理智,我们也认为理智是律师做好本职工作,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主观基础。可是,当类似黎案这样的法庭审判一次又一次发生时,我们想问:是谁?为什么?离间律师的激情和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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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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