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免受非法侵扰的自由和尊严
点击:更新:2012/7/17 22:30:39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隐私权不是普通的权利。
如果要了解我国的隐私立法现状,应该首先比较美国的隐私立法,因为美国隐私权保护在世界上堪称翘楚。其宪法依据主要基于美国联邦第四、第五宪法修正案(即人民不受不合理搜查和占有的权利以及拒绝自我控诉的权利),以此为依据,美国法院将政府、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视为非法搜查,美国各州宪法也根据各州传统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暂时还没有确认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囿于隐私权规范的缺位,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最初将隐私权依托于名誉权进行保护,其保护力度和范围极为有限,后来又将隐私权置于一般人格权中保护,隐私在实践中始终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进行保护。
公众甚至不清楚隐私权的基本概念。这种情况使得公民隐私被侵犯而不自知、或者说即使知道隐私被侵犯而无法维权的情况比比皆是。传统工业时代,隐私被侵犯给隐私权人造成的伤害以内心痛苦为主,但互联网信息时代,隐私被侵犯除了会给隐私权人造成精神的伤害以外,还会危及到隐私权人财产的安全,比如银行账户密码泄露。
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上网记录和网上购物习惯等个人隐私的搜集,已经成为销售商和广告商定向投放广告的根据。这些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司空见惯的情况是非常可怕的。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我们在互联网上存放我们的私人文件,在网上购物,查阅资料等等,同时,我们会把隐私,比如网银密码、个人及朋友的照片等提交给为我们提供服务的网站。
所以,隐私保护就成了网络生活必须的、最基本的保证。
大量事实表明,互联网是不安全的,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而且,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往往并不重视网民隐私安全,技术上不愿意投入更多的力量,甚至为了商业上的目的,有意地搜集网民隐私进行数据分析,这成了很多互联网公司进行精准营销的重要手段。
你从哪里来,在网上做过一些什么,你说过什么话,做过什么事,互联网公司知道得一清二楚。
因此,隐私权,其实质是人之为人并免受非法侵扰的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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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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