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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重庆“律师造假门”

  点击:更新:2012/7/17 22:30:21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依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常识,当事人如果对律师不满,直接换律师就可以了;但是,根据我们可以使任何人对任何事“觉悟”的国情,笔者宁可相信龚刚模是“被相关部门的警觉”叫醒的。

    一问涉黑“老大”龚刚模,检举律师是因为觉醒还是被觉醒?

    任何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都知道辩护律师是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黑老大”龚刚模却在即将庭审时仅仅为了争取立功就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中外罕见。新闻稿里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依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常识,当事人如果对律师不满,直接换律师就可以了;但是,根据我们可以使任何人对任何事“觉悟”的国情,笔者宁可相信龚刚模是“被相关部门的警觉”叫醒的。

    二问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谁应该为中国刑辩案件95%的败诉率说对不起?

    这位官员先是说“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律师开展业务是没有错的,“赶场”这个词用得——藐视和敌视的情绪并存,甚至酸溜溜的。再听听这名官员的最后一段话: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段话说得痛心疾首,义正言辞。弦外之音是,我们国家不会有冤案,真正伤害当事人的往往是不济、不良的律师。这里我想引用舒圣祥先生博文里的一段话:李庄涉嫌触犯的“刑法306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实历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存与废之争在业内早已被热议多时。事实上,很多律师之所以对代理刑事诉讼避之唯恐不及,“刑法306条”就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调查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北京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更是不足10%。即使有律师参与辩护,“刑法306条”等原因也让刑事辩护的质量非常之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 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改口(哪怕此前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律师就可能被指控触犯“刑法306”。不管证人是否成立伪证罪,只要发现证人改变了证言,就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南方周末》还有过律师因“刑法306条”受害愤而出家的报道。”我将“等原因”三个字用了黑体,意思是,为什么要让律师为您这样的官员所造成的伤害道歉?

    三问“该案件调查组人员”,律师质疑就是设置障碍?

    调查组人员认为,“为了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果没有质疑,律师就不要辩护了,如果障碍设置合法,设置又何妨?针对“律师造假门”案,调查组成员、检察官、法官、政法干部你一言我一语,中心思想是,李庄除了“伪证”外,妨碍了打黑工作。

    四问媒体,为何这篇新闻报道节奏就如编好的计算机程序一样紧凑、频密?

      20091212日,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200912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91214日一早,重庆“律师造假门”标题新闻出现在各门户网站;纸媒、电视纷纷报道,新闻报道中,重庆方面的调查组成员、检察官、法官、政法干部依次粉墨登场……

                           (注:本文写于2009年12月15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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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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