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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关于黎庆洪案的五篇报道(2)

  点击:更新:2012/8/15 15:34:56    来源:《财经》    作者:谭翊飞等人   

  对打黑行动的反思还不止于此,如在黎庆洪案侦办过程中,政法委的角色也广受关注并发生了些许变化。今年以来,包括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新任的政法委书记均没有公安系统背景


黎庆洪涉黑案反思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2年07月29日 22:28

  贵州黎庆洪涉黑案的启动、扩大化和初步审结,正好经历了全国打黑态势的起落,下一步打黑如何法治化、常态化,而不是通过专项行动来进行,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

  57名被告人拥簇站立,只有14名被告人衣着橘黄色的看守所马甲,其他人已陆续获准取保候审,身穿便服。这是2012年7月23日上午,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借用的413厂大礼堂,黎庆洪案在此宣判。

  判决结果有些让人意外。作为同时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下称涉黑犯罪)的被告人,被公诉人指控为黑社会老大的黎庆洪,重判15年;而被指控为黑社会二号人物的黎崇刚则无罪释放,另有四名被告人亦被宣告无罪。

  对于这样的结果,部分律师表示法院纠正了部分不实指控,而另一部分律师仍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这起涉黑案根本不成立,但多数当事人仍被以涉黑犯罪重判。

  黎庆洪案发端于2008年,贵州翁安“6•28”事件后,贵州省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黎庆洪最初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是涉嫌赌博罪,此后逐渐升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黎崇刚是黎庆洪的父亲,早年在贵州开阳县花梨乡花梨街上开餐馆,小有积蓄后涉足矿山承包,随着矿产资源价格连年上涨,他逐渐成为当地富有的矿老板。

  2009年,黎崇刚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但此后的历次法庭审理,公诉人均未以该罪指控。

  该案历时四年,从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到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小河区法院重审,案件一波三折。

  2010年,贵州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打黑办)召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开会之后,案件升级,以“涉黑”为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增加了40人,达到56人。

  案件升级之后,法院的管辖级别却降低为区级。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全国发起律师团,倡议各地律师前往贵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界纷纷响应,先后有数十名外地律师奔赴贵阳,其中不乏全国知名律师。

  虽有诸多外地律师陆续被蹊跷解除委托(见《财经》总第325期“谁为你辩护”),但本地律师“替补”后,全部辩护律师均对检方的涉黑指控作无罪辩护。

  通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包括黎崇刚在内的五人被法院宣判无罪。这种结果,在全国打黑行动中并不多见。

  近年来,各地的打黑行动一轮接一轮,目前正处于十字关口。如何在打黑行动中既打击真正的黑社会组织,又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的权利和自由,避免将打黑变为“黑打”,详解黎庆洪案,或有价值。

  罪名的膨胀与缩小

  黎崇刚父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1996年以后。其时,黎崇刚开始涉足矿业,利用经营小餐馆的积蓄,和人一起承包了当地的磷矿。2002年以后,黎崇刚将矿山经营管理全权交给了儿子黎庆洪。

  据检方指控,1999年黎庆洪纠集杨松、何菊建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在“同心会”的基础上,黎庆洪纠集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黎庆洪被检方指控七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对黎崇刚的指控包括五项罪名: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

  两人的罪名一度扩大或缩小,黎崇刚的罪名变化最大。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期间,黎崇刚无涉黑指控,只被指控另外两项罪名。案件升级之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九项罪名,而检方经审查后指控了五项罪名,其中包括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然而,经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之后,这些罪名全部被推翻,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指控情形不符。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方指控称,黎崇刚在2006年指使群众堵塞公路,影响矿区交通,扰乱了社会秩序。参与堵路的田姓证人则称,堵路是由村小组长组织的,每户出一个人,而且黎崇刚的矿也是堵路的受害者。此事早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解决。

  在法庭上,田姓证人称他不想说假话,但是被办案人员反扣双手吊了一夜,所以才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是黎崇刚指使的。为了出庭作证,他在法院门外等了两天。庭审现场,黎崇刚当庭向审判长下跪,请求法院允许证人出庭,证人最终获得出庭机会。

  ——故意伤害罪。检方指控的事件发生在1998年,受害人名叫朱凤伦。在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现场,朱凤伦作为原告出庭,事件现场得以还原。起先朱凤伦请来的人打伤了黎崇刚的工人,后来朱凤伦路过黎崇刚家门时,车被拦下,黎崇刚的职员出手打伤了他,黎庆洪发现后立即制止自己的工人,避免了进一步的冲突。此事已过去14年之久,且早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

  据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称,朱凤伦庭后对黎崇刚称,他并不想提起民事诉讼,是法院的一位领导找到他,让他起诉,并带至司法局让他在写好的诉状上签字。

  ——聚众斗殴罪。事件发生在2000年,黎庆洪的车子被扣,黎崇刚和公安机关三名警察一起到现场解决,此时被指控的斗殴事件已经结束,但黎崇刚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

  庭审中,还有多起类似于上述的不成立的指控。

  检方对黎庆洪和黎崇刚涉黑指控的核心事件为,黎庆洪和黎崇刚为了非法侵占他人矿山,制定了“先吃饭(范传习),再杀猪(朱凤伦),后杀牛(刘西林)”的三步走目标。

  当证人当庭对质之后,事实大相径庭。矿山原承包人范传习已故,他的老婆出庭作证称,当时退出矿山是因为花梨乡政府统一将承包费由5000元提高到2万元,他们开矿亏损了几十万元,交不起2万元承包费而退出。

  而朱凤伦的采矿点因发生塌方,被政府设为禁采区,至今还原封不动地被封。

  刘西林的采矿点则是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黎崇刚,当天见证人及双方在刘西林家吃饭,刘还拿了一瓶好酒出来招待客人。

  范传习之妻称,检方所称的“三步走”目标的顺口溜,她第一次是在前次开庭时电视节目中听说的。另外一位证人则表示是从专案组办案人员的口中听说。

  黎崇刚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辩护词中反问,“除了黎崇刚的两个儿子,黎崇刚没有与被指控的那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中的任何一个人有过一次联系,绝大部分人不知道黎崇刚是谁。那么黎崇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的领导者,他这个领导地位是如何形成的,他的领导力是如何实现的?”

  针对黎崇刚的错误指控已被法院纠正,其子黎庆洪仍背负重罪,对涉黑罪名的指控。庭审中,检方没有对涉黑组织的四个特征中的“非法控制特征”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但法院仍然认定了涉黑犯罪。

  不过,经过一审审理,检方指控黎庆洪的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得到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联合办案模式

  黎庆洪案背后,是引起律师界广泛争议的公、检、法三大机关的联合办案模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种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分工,既体现了合作,同时也体现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不仅仅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也是由宪法所确立的。

  考察黎庆洪案的司法程序,三者之间“合作”大于监督制约。据该案的《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在黎庆洪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后,2010年6月7日,贵州省打黑办召集省公、检、法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撤诉并补充侦查。

  在达成上述共识之后,2010年7月1日,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对该案做出批示,以此批示的日期成立了“7•1专案组”,专门补充侦办黎庆洪涉黑案。此后,公安机关逮捕人数和所审查起诉的罪名大幅增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对《财经》记者称,法院、检察院依法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由公安部门主持的打黑办不应召集他们一起开会作决定。童之伟曾专门研究重庆打黑模式,黎庆洪案开庭期间他也前往旁听,并查阅了案卷材料。

  打黑办是一个临时协调机构,在全国普遍存在,其全称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人一般由政法委或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单位包括公安、检察和法院等。

  历史上,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人大副委员长或最高法院院长兼任。最近十年来,由公安系统主要负责人或公安背景出身的人士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客观上侧重了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以贵州为例,黎庆洪案发回重审时,贵州省的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厅厅长均为崔亚东,打黑办主任则由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兼任,他也是“7•1专案组”组长。

  在上述会议确定思路之后,黎庆洪案补充侦查的办案地点设在了离开阳县城4公里的麻子林山庄,专案组按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集中食宿、封闭办案”的原则,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但是,“7•1专案组”却选择在麻子林山庄办案,虽然辩护律师多次指出此处违法,并未得到检察机关或法院纠正。

  黎庆洪案的庭审过程中,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嫌犯大规模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法院没有给予适当解释。

  《侦查终结报告》只称:“专案组派出两个审讯组轮流到各看守所提审涉案人员,在强大的审讯攻势面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他们还针对未如实供述的部分,“挑明问题、点对点审讯,查漏补缺,补强证据”。对前期已逮捕的17名涉黑成员的审讯,“不达到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打黑起落

  自2000年以来,公安部打黑办每年四五月份都会组织一次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去年已经召开了第12次会议,而今年的会议至今还没有召开。

  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入刑,开启了中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序幕。不过当时对涉黑犯罪的认定标准相当模糊,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这被法学界人士称为以文学语言进行法律定性,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2000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进行了细化,从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暴力行为四个方面进行界定,这成为后来历次关于此罪名释法的基础。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的次年,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是继1983年严打以来少见的专项行动。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截至2003年4月专项斗争结束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631个,打掉恶势力团伙1.4万多个。

  三年后,2006年2月,中央再次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和“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要求,启动第二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该轮行动至今仍未结束。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截至2011年,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174个,年均超过400个。

  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释法,这个解释取消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有“保护伞”的规定。2010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但是,现实中,涉黑案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难点。

  如对涉黑财产的界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哪些属于涉黑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涉黑案件被查处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都作为涉黑财产被查抄。

  去年11月,北京等11个省市先后分别开展了新一轮的打黑除恶集中行动。今年以来,打黑除恶的形势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有司法人士分析称,作为一项专门的行动,已经过去了八年,“下一步怎么规范、怎么常态化,而不是通过专项行动来打黑,这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

  2010年,重庆市公安局曾跨区域调警一万余名,成立了300多个专案组,在看守所以外设计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行动。

  黎庆洪案扩大化之际,正值重庆打黑行动如火如荼之时。当年举行的全国打黑办第11次主任会议要求,要始终保持打黑除恶高压的态势。但今年3月17日,时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的刘光磊在一次调研讲话中称,要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对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坚持和发扬;对一些违背事实的做法,要坚决摒弃。

  重庆打黑行动中,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家属正在就打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一些律师也接受了相关委托。黎庆洪案的启动、扩大化和初步审结,正好经历了全国打黑除恶行动态势的起落。目前,将其转入法治轨迹的契机已现。

  对打黑行动的反思还不止于此,如在黎庆洪案侦办过程中,政法委的角色也广受关注并发生了些许变化。今年以来,包括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新任的政法委书记均没有公安系统背景。

  7月23日,案件一审判决之后,黎庆洪表示将上诉。案件将回到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下一轮控辩战,或许很快开始。这起涉黑案件走向何方,令人瞩目。

  【作者:本刊记者 谭翊飞 】 (责任编辑: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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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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