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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关于黎庆洪案的五篇报道

  点击:更新:2012/8/15 15:34:56    来源:《财经》    作者:谭翊飞等人   

  对打黑行动的反思还不止于此,如在黎庆洪案侦办过程中,政法委的角色也广受关注并发生了些许变化。今年以来,包括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新任的政法委书记均没有公安系统背景

另一个旁听席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2-08-12

  贵阳“黎庆洪案”法庭之上,来自北京的联合工作组秘密旁听了庭审。对于这个旁听席的作用与影响,法律界人士褒贬不一

  “把窗帘拉上,我们可以看到下面法庭,但对方看不到我们。”坐在“另一个旁听席”的人士,向《财经》记者回忆了“黎庆洪案”庭审时不为公众所知的情景。

  法庭之中,一场马拉松式的大案“硝烟弥漫”。2012年1月9日至14日,以及6月8日至7月19日,贵州省原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在这里两次开庭。

  法庭所在是原贵阳143厂一个礼堂,距离审理该案的小河区法院数公里。因为被告人数多达57人,法院把庭审地选在这里。

  1月11日,辩护人之一、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迟夙生因身体不适,在法庭上突然晕倒,庭审由此暂停,庭上的一位辩护律师偶然发现,从法庭二楼一个不起眼的窗户中,有人探出头来。这是他第一次看到里面的人。

  礼堂一楼是审判庭和旁听席,在二楼,是一个特殊的房间。室内装着闭路电视,可直播庭审;透过窗户,楼下的情景一览无余。

  事后,此案的辩护律师逐渐了解到二楼旁听人员的身份。《财经》记者获悉,今年1月,楼上的旁听人员主要来自贵州当地的政法系统;到6月8日第二次开庭后,幕后旁听者的人数和级别大幅提高:除贵州省和贵阳市两级政法委、省公检法司和省律协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亦派员旁听,其中许多人坚持了一个多月。

  旁听官员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二楼,另外一部分则在小河区法院通过闭路电视观看“庭审直播”。前者叫“前线指挥组”,直接与法庭沟通;后者叫“中央督导组”,以来自北京的司法官员为主。

  尽管在不少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中,都会有来自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旁听人员,但像黎庆洪案这样级别和规模的旁听组,仍属少见。

  刑事审判被视为检验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每一场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通过合乎正义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审判,关乎这个国家每位公民的潜在处境。受制于现实种种条件,司法实践的公正独立仍在途中。

  对于幕后旁听现象,法律界人士亦褒贬不一。

  在支持者看来,来自高层的力量在现场的制约,使得最终判决结果得到了部分纠偏,即所谓“体制内健康力量”发挥了作用;而反对者则认为,上级司法机关以旁听的形式参与并可能影响庭审,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原则,使得初审变成了“最终的审判”,消解了二审终审制。

  旁听组来了

  “劝劝那些律师,让他们不要闹了。”当一位来自全国律协的旁听组成员抵达贵阳时,前往机场迎接的小河区法院人士对他说。

  在这之前,围绕着管辖权异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微博直播等问题,合议庭和律师之间一度气氛紧张。审判长驱逐律师、律师打断审判长发言等情节,在庭审中不断上演。

  最开始的冲突,来自于双方对管辖权的不同理解。2010年3月,黎庆洪一审获刑19年零6个月;2010年7月,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给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但再次侦查终结后,2011年7月13日案件被交由小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与此对应,审判法院变为小河区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之后,重审时被降格到小河区法院(相关报道见《财经》2012年第19期“黎庆洪涉黑案反思 ”),这遭到了律师质疑。

  法院方面的理由是,该案由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认为,该案不具备指定管辖的条件,且指定管辖的日期不应当在提起公诉之后。为此,案件在2012年1月重新开庭之后,律师们要求改变管辖,并要求法官回避,这直接导致审判长黄敏先后驱除四名律师,并对十多名律师进行训诫,亦导致庭审中止。

  据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透露,中止审理后,小河区法院将该案庭审录像剪出16分钟,送达最高法院,其中多为“律师闹庭”的场景。而来自最高法院内部的声音,既指出审判程序有欠公正,亦强调了对律师“闹庭”现象的批评。

  律师们也有自己的“组织”——律协及其主管部门。审理中止后,贵州省律协曾向全国律协反映黎庆洪案律师被驱除的情况。

  在获悉16分钟录像一事后,全国律协相关人士剪出一段30多分钟的录像,亦送达最高法院。

  最终,由中央政法委协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组成工作组,共同派员前往贵阳市旁听。

  正负影响力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派员旁听重大、敏感案件,实际由来已久。

  今年85岁的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回忆,早在1988年,他为大兴安岭火灾中被控玩忽职守的图强林业局原局长庄学义辩护时,最高法院就派出了一位庭长旁听该案。而这位庭长不仅仅和当地法院密切沟通,还将辩护律师个人身份、执业经历和在当地的言行,作为调查内容。

  2003年,当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为轰动一时的沈阳“刘涌案”一审辩护时,也在旁听席上看到了来自最高法院的法官。“重大案件,上级司法机关甚至最高法院、最高检派员参加,是很常见的现象。”接近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透露。

  在这些案件中,前往旁听的上级司法机关人员都发挥了哪些作用,与主审法院存在哪些交流,无法具体得知。但来自律师界的反馈显示,其正负影响均存在。

  据黎庆洪案幕后旁听的一位人士称,参加工作组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和司法部门,分别负责与各自辖下的参审人员沟通,“比如律师,有司法部门或者全国律协的人在,沟通起来容易些。”

  庭审期间,了解到其中一位辩护人脾气比较火爆,司法部官员当面就称赞其“辩护得好”。与此同时,还要求另外一位律师安抚其情绪,不要闹事。

  与各方沟通以便维持庭审秩序,仅仅是工作组的职责之一。工作组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评判各方的行为是否“越界”,以便决定应对措施。开庭期间,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坚持要求出示案卷材料中的《侦查终结报告》,法官则表示报告为国家机密,不允许出示,法庭立即休庭。

  当天晚上,杨金柱把报告部分内容发上网络。随后法庭与律师的关系更趋紧张,但最终得到化解。接近工作组的人士称,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组的协调和沟通发挥了很大作用。

  这份《侦查终结报告》中涉及专案组对律师周泽和相关记者的调查,亦引起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相关官员的重视。

  庭审中,在未经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律师斯伟江的笔被法警无缘由拿走。该行为引起了司法部旁听官员的关注,事件后以法警的道歉结束。

  在工作组的注视下,整个庭审得以相对顺利进行。第一次开庭时,律师们没有话筒,全部挤在一张长凳子上,有律师双手长时间举起要求发言,也被法官忽视。这些情况后来均有改变,律师和被告人的发言时间大多得到了充分保障,也不再被随意打断。

  调研与实务

  工作组另外一项重要职责,是通过这场大案来调研新刑诉法的实施,从而促进实务工作。这场庭审也给予了旁听人员观察新《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实际应用的机会。

  辩诉双方对于程序可谓锱铢必较,这与今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息息相关。

  刑诉法通过后,各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由于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 “各部门划定范围,自行解释,然后上报中央政法委和人大法工委备案。”一位接近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说。

  7月30日,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亦各自组织人员,正起草相关解释。其中,司法部委托了中国律协相关人员,汇总各方面关于律师权利的意见。

  事实上,刑诉法在2013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在黎案工作组成员看来,小河审判成为了新法的“练兵场”。对于他们来说,调研刑诉法的实践经验更为重要,“这次主要是去调研新刑诉法的”。一位来自最高法院的人士说。律师如何在庭审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即重要内容之一。

  另一项备受关注的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新刑诉法,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但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黎庆洪一案中,亦提出这方面的问题。

  在今年6月19日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黎庆洪提出曾遭受警方刑讯逼供。而公诉人用以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包括供述原件、公安机关提审黎庆洪出入看守所记录、黎庆洪出回看守所体检表、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但无一人出庭作证,亦未实际查验被告人的伤情。

  公诉人出具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18日发给小河区法院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这份函件称:“我局民警在办理黎庆洪涉黑一案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而据相关规定,根据录音、录像等证据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辩护人可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此后6月27日,由于其中一名被告人黎崇刚称其遭受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等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朱明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未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让书记员记录在案。但直至庭审结束,法庭未再启动该程序。

  之前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被普遍认为过于原则,且未规定救济手段,迄今尚未有一起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此外,在证人出庭等刑诉法修改较大的内容上,黎庆洪案亦给前往调研的工作组人士有所启示,或可为未来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体制内力量”

  7月23日,工作组离开后,黎庆洪案一审判决,黎庆洪获刑15年,其父黎崇刚无罪释放,多名被告人获刑数年,另有数人被取保候审。

  这被一部分律师视为工作组发挥纠偏作用的结果。案件辩护人之一、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在该案博弈过程中,支持法治的体制内力量发挥了作用。

  在其看来,工作组进行旁听,最多是给出指导意见,判决仍然是由小河区法院作出,因而没有问题。

  他对于小河区法院表达了充分的理解:“一个区法院能够这样有限度地尽力挽回定调的案件,已经很不容易。不单是黎崇刚无罪,全案判决都大大降温。还有二审可以继续说理。”他认为,一审几十个缓刑,五个无罪,对案子的降温,证明法院把住了错案关。

  但这种说法,并未得到全体律师的赞同。斯伟江认为,虽然最终判决认定了黎庆洪的父亲无罪,用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不少人,但这个积极因素到底是体制内力量的正面推动,还是体制迫于外界压力而作出的一个理智选择,是其和陈有西之间最大的分歧。

  “体制内力量”的说法,和工作组密切相关。正是工作组的平衡和协调,黎庆洪案后期才在律师权利保障等方面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然而,一位接近工作组的人士表示,这种力量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外界不断的抗争之下,这种起到一定制衡作用的力量才能激发出来。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曾向《财经》记者表示,由于改革依赖实务部门尤其是政法部门来推进,所以现在的一些改革,更讲究实效。而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还表示:“改革的人认为自己下了很大的劲,一些旁观者却认为你这就没改。”

  对于体制内力量的这些努力,律师界与学界的另一种担心,是司法进一步行政化、政治化。

  厘清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是奠定司法改革共识的基础,但各方在这个问题上争论颇为激烈。

  比如工作组的介入可能影响到司法制度的根本:独立审判。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合议庭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影响,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而工作组的介入,起码从形式上打破了这一原则。

  此外,上级法院的介入可能间接取消了二审终审制。“上级法院都在场,二审终审制还有意义吗?”参与此案的一位刑辩律师说。

  刑诉法同时规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天内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这被称为二审终审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权。上述律师认为,在这类重大、敏感案件中,因为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了一审审判,即使被告人上诉,二审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审判决后,黎庆洪等人已向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


  【作者:《财经》记者 谭翊飞 徐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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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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