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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贵阳中院开庭审理申请书

  点击:更新:2012/8/21 15:45:39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若二审不能开庭审理,并将黎庆洪案的诸多疑点在万众瞩目下刻意掩盖,定会再次严重伤害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使得民心背向国家刑事司法并人人自危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受理的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下称本案)上诉人刘语的二审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我请求贵院对本案开庭审理:

  一、一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部分审判人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妨害作证、妨碍法庭调查。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黄敏、刘健等人身为本案一审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妨害一审被告人辩护权及律师执业权, 利用刘语等被告人被长期羁押、急于获释的心理,以给刘语等人办理取保、事先承诺判决结果为条件,要求刘语等人解聘段万金律师等律师,并要求刘语等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期间除回答法官、公诉人及自己辩护人的问话外,拒绝回答其他律师、尤其是外地律师的提问。黄敏等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得该案在审理之初就失去了基础公正,并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不公,若该案二审不能开庭审理,便不能查清一审期间在黄敏等人有意阻碍下未被查清的案件事实(详见律师询问笔录)。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刘语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开设赌场罪。2007年4月,龙康筹办电玩城时借刘语11万元,其中6万元是刘语借黎猛的,因为无钱还刘语,龙康便将电玩城11%的股权转给刘语;2007年9月,龙康还了刘语1万元,刘语的股权变成10%,2007年10月1日电玩城开业,因为还不了黎猛6万元,便把刘语名下6万元股权转给方超,以折抵刘语对黎猛的欠款;2007年10月23日,龙康偿还了刘语剩下的4万元,刘语自此便没有了电玩城股权,也就是说,刘语在电玩城开业后的23天内,持股从10%变成零,而且,刘语主观上始终认为龙康欠自己的是钱,不是股权,刘语从未参与过电玩城的经营,电玩城里经营什么项目刘语都不清楚、也从不过问,即使龙康经营的电玩城开设了赌场,也不应给没有主观犯意、毫不知情的股东刘语定罪。退一步讲,2008年4月,电玩城因为经营赌博机被公安行政处罚,且不说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年后、再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相关人员刑责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使可以追究,刘语仅仅在2007年10月做了电玩城23天股东,距离电玩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尚有半年之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2007年10月龙康在经营电玩城开业之初的23天里开设过赌场,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什么事实判定刘语开设赌场罪?

  2、聚众斗殴罪。在2000年瓮安钉耙寨事件中,刘语当庭陈述自己赶到钉耙寨并未参与打架,亦没有其他任何人指证刘语动手打人,而且,钉耙寨事件发生后,张明华、何东升、佘从亮人已被劳动教养。根据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并未认定刘语需要承担任何行政或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所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什么事实认定刘语是瓮安钉耙寨事件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继而判定刘语犯聚众斗殴罪?

  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本案,刘语所涉以上二罪之事实便无法查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刘语及其辩护人都强烈要求二审开庭。

  第三、本案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对大量违法证据未作评议,甚至采信违法证据,在一审此等做法之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二审开庭方能查明。

  本案包括黎庆洪在内的绝大多数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包括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多项具体犯罪,都作了无罪辩护。检察机关甚至放弃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四个特征的举证,一审法院却径行判决黎庆洪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依据了多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而黎庆洪、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龙康、李相建、李光奇等被告人均在法庭上控诉侦查期间遭遇严重刑讯逼供,多人控诉的场景、手法高度一致,且均指向潘立新、杨涛等几名侦查人员,而一审法院置以上事实与不顾,对存在重大刑讯逼供嫌疑的讯问笔录无一排除。控方证人证言涉及到几百名证人,但在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一审法院仅安排出庭的几名控方证人当庭所做证词均对被告人有利,被告人和辩护人有理由相信,一审法院未安排出庭的其他证人如果到庭,也会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词;而且,一审判决判定的多名被告人的若干罪名,或无证据支持、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如果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并安排一审未出庭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便无法排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合理怀疑。

  四、二审应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真相的方式回应并消除强烈的舆论质疑,以修复公众的司法安全感。

  本案自始至今,受到社会各界持续而广泛的关注。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及判决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若不及时纠正,必然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的、难以修复的损害。每一个关注本案的人,无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都会将黎庆洪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遭受的种种不公与风险作为评价标准,对自己所面临的现实司法环境作出是否安全的评价。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作为今年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二审能否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真相,无疑会成为新《刑事诉讼法》未来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风向标,若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真相,做到不枉不纵,便有可能帮助公众重拾对国家刑事司法的信任,并唤起民间对施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良好期许;若二审不能开庭审理,并将黎庆洪案的诸多疑点在万众瞩目下刻意掩盖,定会再次严重伤害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使得民心背向国家刑事司法并人人自危。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案合议庭各位法官,追求法律公平之路径应在司法之中,应在良心之内;二审开庭审理是追求本案公正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迈出与否虽只在毫厘,目标却相差千里:或正义有望彰显,或司法继续蒙羞……


  辩护人因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
 

                              申请人:王甫律师
                               2012年8月20日


  附:律师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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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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