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点击:更新:2015/3/19 13:52:57 来源:转载 作者:袁定波
最高检印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规定同时明确,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规定要求,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对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在扣押、冻结期间,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拍卖。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者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办理。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规定明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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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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