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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就永州道县“未成年少女被轮奸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点击:更新:2019/4/15 23:26:40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谭君   

  湖南永州道县4名男子轮奸一名未成年少女,一审被判七至十年徒刑不等。3月16日,道县县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平安道州”发布了关于这一案件的一审判决报道——《重判!道县四男子轮奸酒吧未成年少女》。

    王甫就永州道县“未成年少女被轮奸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截图
 
    
    湖南永州道县4名男子轮奸一名未成年少女,一审被判七至十年徒刑不等。3月16日,道县县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平安道州”发布了关于这一案件的一审判决报道——《重判!道县四男子轮奸酒吧未成年少女》。


    然而,该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质疑法院对4名被告人的处罚太轻。3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回应:“我院已注意到了媒体报道及网友呼声。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诉。该案一旦进入二审程序,我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据“平安道州”此前发布的消息,上述轮奸未成年少女案4名被告人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系战友关系。唐某平在道县某酒吧上班。案发前唐某平认识未成年的熊某并加了微信。2018年7月30日晚上9时许,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23时,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4名被告人商量将被害人熊某带至宾馆开房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之后,陈某林、杨某云用出租车将熊某带至道县某宾馆8508房间内。杨某云用微信将宾馆房间地址位置告诉蒋某萱、唐某平。随后,被告人蒋某萱骑摩托车购买了两盒避孕套来到房间。当时熊某正值月经期。被告人陈某林、杨某云、蒋某萱分别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唐某平来到房间,在被害人熊某醉酒未醒的状态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无视国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状态,违背女性意志先后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4名被告人轮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林、蒋某萱、杨某云、唐某平犯强奸罪,被判处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然而,该判决结果很快在网上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质疑该案量刑过轻。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向澎湃新闻介绍,道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4名被告人或低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或选择法定最低起刑点处刑。而对于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上述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除非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否则起刑点就应该是十年。”王甫介绍说,“就本案目前公开可见的报道看,如此严重的对未成年人的轮奸案件,对所有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令人困惑。”

    相关评论文章亦认为,本案中,4名被告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重罪情形,对此,《刑法》的规定清清楚楚,那就是要升格法定刑。若认定为轮奸,法院却只适用普通强奸罪的法定刑,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清楚,却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另外,本案的判决还应该考虑本案的被害人熊某属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况且,被害人熊某当天还处于生理期,这都属于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所以,本案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范围内进行刑罚裁量。

    3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回应称,“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俊林等四人轮奸未成年少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网友认为对四被告人处罚太轻。我院已注意到了媒体报道及网友呼声。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诉。该案一旦进入二审程序,我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王甫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改判,也可发回重审,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仅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便发回重审,若检察院没有因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重审人民法院亦不能加重刑罚。因此,该案需要检方着重考量是否抗诉,如检方对一审判决提请抗诉,二审法院方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真正罪刑相适应的可能加重刑罚的判决;如果检方在抗诉期内没有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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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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