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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想念肖扬大法官

  点击:更新:2016/4/23 10:30:4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甫   

  似乎,打不打黑,怎么打黑,不像法律问题,更像政治问题。想起2002年全国人大对涉黑犯罪释法,想起2003最高院提审改判被辽宁高院判决死缓的刘涌死刑……我的脑海里会想象肖扬大法官当时的身影,会不会有一声叹息?

 

王甫:想念肖扬大法官

肖扬大法官

 

 

想念肖扬大法官可以有很多个理由——20世纪80年代,他在检察院任职期间致力于反贪事业,创立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主持起草了《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他担任最高院院长期间,力推“法官职业化建设”,用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方式扭转之前以“政治合格”标准为主选任法官的局面,自此,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群体主要由具备法律职业知识的人担任;2007年,肖扬大法官离任前,最高院收回了下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我经常会想念肖扬大法官,不只是因为我做劳教警察之初他任司法部长而有的亲切,更因为,多年来为多起涉黑案辩护过程中,我不只一次感受到他曾对于防止打黑扩大化作出过努力……在一起又一起疑似黑打的涉黑案中,当我全力辩护而屡次倍感无力时,总会不由自主地,感念肖扬大法官在打黑风潮初酿时对良知的坚守和未雨绸缪的用心。

2000年12月5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有“保护伞”。几天后的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自此启动。然后,全国打黑风潮一浪高过一浪。声浪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进行释法,取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保护伞”的规定。自此,轰轰烈烈的打黑行动一发不可收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固然存在定罪边界模糊等问题,可我始终觉得,拿掉“保护伞”规定无疑是打黑扩大化的“罪魁祸首”。

在我曾经辩护过的十余起涉黑案件中,被起诉有“保护伞”的案件唯有辽宁袁诚家案,四名警察被起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徇私枉法罪,二审均改判无罪。虽然我为其中一名处长做无罪辩护获无罪判决,却丝毫高兴不起来。因为,其他喊冤的上诉人二审均被维持原判,唯独四名警察被宣告无罪,让人不得不怀疑组织照顾“自己人”。

对于打黑,我心中一直萦绕着消散不去的动机怀疑:不想打你黑时你啥事没有,决定打你时,哪怕多年前你只和邻居吵过几句嘴,侦查上下点功夫后,证据就成你不仅吵嘴、还扇过人家耳光,成了寻衅滋事!

我和徐昕教授、周泽律师等师友同仁正在辩护的湖南衡阳周氏涉黑案中,多份证据显示大多被告人和证人遭遇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但一审判决一副糊涂扮相,认定非法证据一份没有。仅以三起模糊不清的事实,认定“老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是,据以支撑涉黑的一起故意伤害事实多年前已经司法判决,当时的警察和法官都不认为该事实与周跃飞有关系,然而,当警察想打周家黑时,证据就变成“2000年周家5口人开会决定砍人,周跃飞是其中之一”。另两起寻衅滋事实:其中一起案件的几名当事人当年有被判刑的,有被劳教的,周跃飞当时也曾被羁押调查一天,最后通过电话记录和证人证言排除嫌疑后获释;而另一起,警察在案发时不认为是犯罪,以致连笔录都没做,但当更大的警察头目决定打周家黑的时候,一切都变成了周跃飞的罪行,不仅犯罪,而且涉黑!假定周跃飞无罪,该案不仅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而且司法机关涉嫌滥权;假定周跃飞有罪,当年让周跃飞逃脱惩罚的警方人员无疑是“保护伞”。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自己人”一般不打“自己人”,打老百姓还是下得去手的。目前,该案在湖南高院二审,徐昕教授、周泽律师和我们多名律师为保证二审开庭审理,像祥林嫂一样絮絮叨叨,请求,一次又一次。

我和王誓华律师在河北高院辩护的某村委会前主任王文军涉黑二审案中,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文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依据两类事实:一是王文军在长达几十年的经商过程中曾因琐事和别人打过两次架,当年在派出所警察的主持下和对方达成和解;二是王文军担任村委会主任时,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期间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过强拆,土地被政府卖给开发商,出让金被政府拿走,村民的房子没拆,腾地任务被交给村委会。当警察长官想打王文军黑时,变成了王文军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定王文军有罪,当初主持调解的警察们、安排强拆的官员们以及在强拆过程中出警却不予制止强拆的警察则是“保护伞”。但事实上,王文军成了黑老大,警察和领导的好日子照样过,太阳每天照常升起。

经验是律师开口说话的重要资本。我们这批律师,说是中国反“黑打”专家律师也不为过。总觉得,这样放过官员只收拾生意人和老百姓的打黑方式没有“黑打”都对不起打黑办。经常会想,假如2002年全国人大对涉黑犯罪进行释法时不去掉“保护伞”规定,警察想打别人黑时先得打自己人“保护伞”,情况会是什么样?

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说,2000年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2002年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也有效。这种怪相令人不得不感叹大多数人在波峰波谷、犬牙交错的法治进程中,能好好活着就如中奖,命运之无常,堪比电影《饥饿游戏》中的贡品男女。

似乎,打不打黑,怎么打黑,不像法律问题,更像政治问题。一次次想起2002年全国人大对涉黑犯罪释法,一次次想起2003年最高院提审改判被辽宁高院判决死缓的“黑老大”刘涌死刑……经常会想象,肖扬大法官当时的背影,身后可曾划过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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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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