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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专家:辅警拍车震属滥用职权

  点击:更新:2015/12/24 9:48:00    来源:转载    作者:腾讯新闻   

  王甫:《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均对警方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情况下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务。协警、辅警,故名思议,只能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协警、辅警并无独立执法权...

    核心事实此事件中辅警身份特殊,没有执法权,因此明显构成越权执法。但是假如执法的是正式警察,那么警察是否可以做出视频中的行为?我认为是不行的。警察发现可以线索进行盘查,这是履行警察职权,可以理解。但是盘查应该是有限度的。发现不属于治安案件,或是其他违法犯罪的,警察应该适可而止。羞辱性执法超越了警察执法的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滥用职权罪。

腾讯新闻|专家:辅警拍车震属滥用职权

(山东特警越权粗暴执法“车震”男女)

    【新闻背景】近日,一段山东枣庄多名“特警”对两名“车震”男女粗暴执法的视频热传。22日,薛城公安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网传视频系特巡警大队辅警用手机私自拍摄并发布至微信群,在网上扩散,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4名辅警已被依法拘留。此事引发大量网友围观,舆论热度直逼当年陕西“黄碟案”。网友的吐槽主要集中在:1、特警也怎么分管“车震”了?2、一出事又是“临时工”,应对舆情能不能有点创意了?对枣庄“特警”查“车震”事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腾讯新闻《聊吧》邀请主持人著名法律时评人王琳,三位嘉宾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叶竹盛,宪法博士凃四益和有警察经历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王甫律师一起对这些网友疑问进行解答。

    王甫:枣庄警方特巡警在巡逻过程中对“车震”男女干预、询问,甚至拍摄视频并使视频出现在互联网,无疑对涉事男女的相关权利造成侵害,已涉嫌滥用职权。

    事件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纪委向媒体回应,涉案特巡警属协警。这几乎成为近年来警方人员涉嫌不法行为后警方回应质疑的“标准答案”,言下之意,协警非警察序列正式民警,但这样的答案无疑有撇清、推卸责任之嫌。公众关注的是,协警履行职务时,是不是代表警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协警的不法行为警方便不应用区别身份的方法推卸。

    叶竹盛:特警支队的辅警“花样执法”,刁难疑似正在“车震”的一对男女,还拍摄手机视频,传到微信上,与朋友“共享”。这种做法不仅有越权执法的嫌疑,还显示辅警执法素质存在严重问题,执法观念严重歪曲。

    涂四益:警察这个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叫做行政调查,行政调查首先需要出示调查人身份、需要说明调查事项,调查目的。

腾讯新闻|专家:辅警拍车震属滥用职权

(山东特警粗暴执法)

    辅警是否有权执法?

    王琳:王甫律师,您以前有过从警经历。能否给网友们介绍一下警察、协警、辅警以及各类联防队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王甫:《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均对警方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情况下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务。协警、辅警,故名思议,只能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协警、辅警并无独立执法权,也就是说,离开人民警察的带领,协警、辅警不能行使执法权。

    王琳:当地警方的两次通报,第一次公布是协警,第二次公布成了辅警。协警与辅警是否有别?协警或辅警都是协助或辅助警察执法、办案,其职务行为是否归于拥有执法权的警察?

    王甫:本案当中,无论是民警还是协警,均不应对当事男女的行为进行干预。因为,无线索和证据表明该男女的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更不应拍摄其视频并导致视频传至互联网。即便枣庄薛城区警方调查的情况属实,协警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有公安机关的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只需明白侵害自己权益的是薛城区警方便足够了,当事人无义务甄别是民警还是协警;既然协警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公安机关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琳:我想这一事件的前提在于:抛开辅警的特殊身份,如果是正式在编的警察,是否有权对僻静处的车内人员进行盘查?警方的盘查权主要受何法律法规约束?

    叶竹盛:王老师问题切中要害了。此事件中辅警身份特殊,没有执法权,因此明显构成越权执法。但是假如执法的是正式警察,那么警察是否可以做出视频中的行为?我认为是不行的。警察发现可以线索进行盘查,这是履行警察职权,可以理解。但是盘查应该是有限度的。发现不属于治安案件,或是其他违法犯罪的,警察应该适可而止。羞辱性执法超越了警察执法的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滥用职权罪。

    涂四益:叶老师说的很对,视频中的警察完全是恶意调戏,是一种流氓行径。即使行为人违法,执法人员也不能以这种轻薄的方式进行询问。警方说执法人员为辅警,但是否是辅警,是不能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开脱的。辅警的执法权,也是警察机构、或者说警察机构的负责人授予的。不管是正式警察,还是辅警,都代表公安机关执法。正式警察或者辅警,涉及到的只是内部行政处分的问题,同外部性的执法责任没有关系。所以,像本案的这种类似事件,最可悲的不只是执法人员的流氓行径,而是事发后相关负责人的推卸责任的态度。

    王琳:盘查是否应以“合理怀疑”为前提?否则,岂非太随意。

    叶竹盛:的确应该以合理怀疑为前提。假如警察任性执法,随意盘查,或是因为看谁不顺眼而故意刁难,这不属于合理盘查的范围。“盘查”作为一个常见的警方工作,既需要警方自觉,也需要公众监督。

    涂四益:关于盘查的合理怀疑,这点警察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如果事情证明明显不属于盘查的内容,那就应该立即终止这一调查。

腾讯新闻|专家:辅警拍车震属滥用职权

(山东特警粗暴执法)

    私家车里的事警察有权管吗?

    王琳:注意到也有网友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为警方盘查执法辩护。但适用这一法条的前提是: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内,还算不算“公共场所”?三位嘉宾怎么看?

    王甫:当事人男女在自己的车里,而且找的偏僻的场所,不仅有遮挡,且有避开他人的故意,因此,并非在公共场所,警方无权盘查。

    涂四益:可以更进一步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不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比如颇受争议的聚众淫乱罪。警察直扑宾馆查房是普遍现象。

    叶竹盛:私家车内当然不属于公共场所。例如在沙滩上搭个帐篷,在帐篷里洗澡,算不算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当然不算。在车内的行为只要做到相对隐蔽,对公众没有造成直接影响,不应该认为是公共场所。涉事视频上可以看出,此车停在偏僻的路边,且车窗没有朝向路面,车内行为相对隐蔽,因此不应该认为是公共场所。当然,假如在车内进行犯罪行为,警察查处,那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即使在自己家里制作毒品,警察带着合法手续上门调查也是合法行为。

    现在对于警察上门调查有比较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必须携带搜查证。但是对于其他私密空间,例如车辆、帐篷等,警察能否直接进入这些空间调查?这方面规定好像不明朗。

    涂四益:宪法规定有对住宅权的保护。宪法的住宅能够包括宾馆、车库、花房等地方,扩展的解释也可以包括办公场所,但帐篷车辆还是不能包括。警察是有车辆检察权的。

    王琳:三位嘉宾刚才的分析也指出了,私家车内,不能算“公共场所”。即便这辆车停在公共场所,车内仍是私密空间。因此警方无权干涉车内的当事人行为,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如涉及刑事犯罪侦查)。下一个问题就是:警察执法时采用录像取证越来越频繁,这个案子中警察是否可以录像?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录像资料又该如何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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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特警粗暴执法)

    警察执法时录像是“双刃剑”

    叶竹盛:警察执法时录像是“双刃剑”。的确有一些警察戴上执法记录仪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了。但是目前执法记录仪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电量有限,只能录几个小时。因此一些执法录像可能“电量不足没录到”的理由会被裁剪,掩盖事实。警察录像的资料不应该公开,这个道理和警方安装的摄像头是一样的。不久前还发生了交通摄像头摄像内容泄露的事件。相关人员被处罚了。是否安装监控是涉及到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两厢权衡的重要问题。香港当年讨论是否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的问题时,经过了很长时间的争论。最终结论是要限制安装监控的数量,只以“必要”为限度。并且要求严格保存监控的视频内容,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王甫:执法录像是为警方执法过程保存证据,录像大致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证明警方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用录像尽可能固定当事人的行为事实。但该录像的保存和管理无疑理当以执法必要性为界限且不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

    竹盛这个问题谈得好。不仅谈出了执法记录的问题,也谈到了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头安装问题。的确,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程度最终决定了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头的安装数量。

    涂四益:涉及到公民隐私的资料,应该如何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很多国家为此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对应。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律,但司法中已经作出了大量的保护隐私权的判决。本案中 视频资料的流出,是一个应该追究的关键。

    王甫:有关公民隐私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有严格的规定。以美国为例,公民隐私权受严格保护源于宪法修正案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规定。而且,有关隐私权也与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相关(谨慎利用公民隐私作为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但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缺失,在这方面我作为律师前几年互联网刚兴起时曾呼吁过国家就此立法,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情形不容乐观。

    叶竹盛:在美国,隐私权是宪法权利,足以抵消公共权力对个人行为的诸多限制,可以说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紧密相关的。隐私权属于个人尊严的基本权利。没有隐私的人是没有尊严的人。中国传统上,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不太注重个人隐私。法律应该起先导作用,移风易俗。

    王琳: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我们也知道了:目前4名辅警已被依法拘留,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依规依纪给予了纪律处分,对特巡警大队予以通报批评。但这些也只是警方内部的处分。“本案中,受害人有何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叶竹盛:受害人可以起诉辅警个人及其单位,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行政责任上,辅警明显构成滥用职权,应该进行行政处分,最严重可以辞退。刑事责任上,目前有传闻女当事人服毒自杀,但未经证实,假如真发生了,那么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辅警虽然不是正式警察,也没有执法权,但属于政府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也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涂四益:我国对于行政执法的侵权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本案中的第一个责任是行政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按照我国的立法,行政机关并没有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只能向相关行政机关、而不能向直接责任人(辅警)提起赔偿;第二个是刑事责任。刑事追诉机关应该主动进行追诉,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举报,如果刑事追诉机构拒不追诉的,当事人也可以最后选择自诉。如果本案有非常严重的后果,是可以考虑刑事追诉的。

    王甫: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唯有通过投诉、控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无证据证明该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便提起诉讼也难以获得赔偿,虽可以提起确认警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但因警方已就该行为作出纠正,也无提起之必要。目前看,几名辅警应该是被行政拘留了。其涉嫌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王琳:“特警”拍“车震”事件具备了警民冲突、执法不当、隐私权保障以及“特警”和“车震”这几大抓人眼球的舆情要素,它走“红”网络并受到网友广泛质疑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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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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