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王甫律师-我辩护 >> 王甫评论 >> 浏览文章 内容

王甫:访民境遇与律师作为

  点击:更新:2015/9/17 10:15:4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甫   

  作为律师,我们对部分访民并不喜欢,他们有的坐在我们办公室好几天,理直气壮地要求免费援助;有的甚至连个电话都不舍得打,微信、微博里缠着你说长道短,甚至,你稍微强调一下自己很忙,就可能遭遇恶语相向。但这些都不是我们拒绝关注访民的理由,毕竟,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因此,“我可能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近两年,各地纷纷对访民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提起公诉。我和同事于2014年下半年选择代理了吉林农民景春因上访主张国家赔偿被控敲诈勒索(法院、政府)罪、河北老师陈文艳因上访举报校领导被控敲诈勒索(学校)罪两起案件,并希望以该两个案件为样本厘清刑事司法权力边界,避免上访者被政府打击报复。

 

我们不认为每个访民的诉求都合法、正当,我们也明白信访制度与司法功能有相悖之处。我们认为,公民通过信访、走访途径向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是行使《宪法》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应有之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公民通过上访督促有权机关进行监督也绝非恐吓或要挟,若对访民以敲诈勒索定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关注的,是公民通过信访、走访向国家机关行使表达权本身应否得到法律保护。

 

我们发现,公安部2013年颁布的25号文件规定,可以敲诈勒索罪对上访者展开刑事侦查;我们怀疑,该文件是劳教制度废止后,有关部门为了对上访人员进行归罪所作出的努力,并且,因为该文件的下发,引发了各地对访民的抓捕和公诉。

 

因此,在吉林景春和河北陈文艳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坚持表达如下观点:公民通过信访、走访表达诉求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成就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访民诉求无论是否正当、合法,均不能成就对其进行刑事治罪的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花钱息访的做法是有权机关怠于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所导致的维稳乱象,不应由访民为此买单。

 

我们看见,有的地方法院恪守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官用判决书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进行了准确的诠释。河北遵化市人民法院以“遵化市第二中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而接访老师和校领导为了完成接访任务而产生的工作压力不属于因被威胁或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故被告人陈文艳在信访中索要钱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陈文艳无罪”。目前,陈文艳这位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教师”又曾身陷囹圄倔强女性,已经回到了自己热爱的校园。

 

兴奋与沮丧总是结伴而行。吉林农民景春不仅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两审认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们代理景春向吉林市中院提起的申诉,已经被驳回。接下来,我们将代理景春继续向吉林省高院甚至最高院提起申诉,我们坚信景春无罪,并希望最高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访民被判敲诈勒索(法院、政府)罪案件,用司法判例昭告天下。

 

最近通过并将于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访民来说,无疑是个坏消息。该修正案修改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内容,规定公民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资助者也可能被判有罪。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有滥用之势的当下,多次上访的公民无疑将成为被判罪的主要对象。访民大多经济状况不佳,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容易遭受不公正对待,《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如果访民权利遭受大面积侵害,我们依然会选择部分访民案件进行代理,以帮助司法机关厘清行使公民表达权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之间的界限。

 

作为律师,我们对部分访民并不喜欢,他们有的坐在我们办公室好几天,理直气壮地要求免费援助;有的甚至连个电话都不舍得打,微信、微博里缠着你说长道短,甚至,你稍微强调一下自己很忙,就可能遭遇恶语相向。但这些都不是我们拒绝关注访民的理由,毕竟,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因此,“我可能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附: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景春,男,195472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永宁屯,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现在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申诉人对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4)磐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2014)吉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提起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景春无罪。

 

申诉事实与理由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710日判决申诉人犯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申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依法被收缴。申诉人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10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提出再审申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错误的判决201572继而以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信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磐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要求国家赔偿的法院审理本案并判处申诉人有罪有违基本法理,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其无视错误判决以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是错误的。

 

首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要求赔偿的法院,审理此案不符法理。

 

磐石市人民法院作为当年错判申诉人的司法机关,系申诉人多年来一直举报、申诉的对象;也是申诉人一直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机关,原审判决将磐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害人,将申诉人提出的106万国家赔偿请求数额作为敲诈勒索(未遂)的金额,将申诉人作为公民行使控告、申诉权利的上访行为作为要挟手段。从程序上讲,磐石市人民法院完全无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基本法理;既当裁判者,又充被害人;堂而皇之地对申诉人被控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处罪名成立,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10年。不仅可笑,而且可耻!更为可耻的是,作为履行二审监督职能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和磐石市人民法院一样,对公民权利无一丝敬畏,对法律重复演绎了无知。

 

其次,政府与法院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申诉人主张国家赔偿并为此信访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无任何干系。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强行索要其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心理强制,只能存在于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如果自然人出于内心恐惧将法人的财物交给行为人,依然是自然人为被害人,该被害人拿走财物的行为当属另外的法律关系。而原审判决竟将石嘴镇政府和磐石市法院作为被害人,除了将申诉人主张的106万元国家赔偿数额当做敲诈勒索(未遂)的犯罪金额外,还将石嘴镇人民政府先后支付给申诉人的2.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当做敲诈勒索的犯罪金额。案件的逻辑是这样的:申诉人要求106万国家赔偿,磐石、吉林市、吉林省三级法院均以该申请于法无据为由驳回申诉人申请或申诉;申诉人为此多次信访(包括赴京信访),镇政府每次为了完成维稳任务,都会说服申诉人暂时不赴京信访或赴京将申诉人接回,以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安抚申诉人。原审判决将两者不加甄别,简单相加,得出申诉人敲诈勒索犯罪金额为108.7万元的做法,在适用法律方面,错得离谱。

 

关于申诉人要求106万国家赔偿。

 

犯罪有未遂形态,相对于未遂必有既遂,若既遂形态原本不存,便不可能有未遂存在。也就是说,该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申诉人向法院要求106万元国家赔偿金,法院有权拒付,事实上法院也没有支付,假定申诉人之要求于法无据,而其要求也无被法院满足的可能,那么一个从根本上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如何能成就“非法占有”?原审判决将该106万元认定为非法勒索(未遂)金额,相当于承认了法院支付赔偿金无须依照法律,而是根据赔偿申请人是否有恐吓或要挟法院的强力?磐石法院、吉林中院通过用原审判决、裁定将法律虚置,而将理应通过定纷止争、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树立司法权威的人民法院放置在强盗逻辑和丛林法则当中,不仅践踏法律,侵害自由,而且自降身价,羞辱司法。

 

体制的沉疴催生一轮轮畸形维权的怪象,司法膻断之后,申诉人作为受害人通过持续十数年的维权,一次次撬动维稳磨盘转动,转动的磨盘在磨碎司法独立精神的同时带动并催生了申诉人对于维权未必合理的预期之后,又一次磨碎了申诉人的自由。

 

1997年,磐石市法院原法官房贵臣在一起刑事自诉案徇私枉法,凭磐石市法院原法医杨忠林一纸不实的轻伤鉴定,决定将申诉人逮捕并判罪。自此,申诉人和家人开始了十几年的信访维权之旅,在维稳的压力之下,该案被发回重审,磐石法院先允许自诉人撤诉,后对申诉人进行国家赔偿、补偿,原法官房贵臣、原法医杨忠林分别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注:虽然磐石市人民法院对外宣称以上二人已被开除,但经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查询,事实并非如此,该二人始终被保留公职,现已退休),直至2007年,磐石市法院再审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历经十年信访,申诉人通过信访一次次将磐石法院逼回公正,寻回清白。拿到无罪判决之后,申诉人再次以磐石法院2001年向自己支付的8.3万元赔偿及补偿并非无罪判决后的国家赔偿为由申请106万国家赔偿,在屡遭驳回后再次选择上访。

 

2、关于石嘴镇政府给予申诉人的2.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

 

申诉人因主张106万元国家赔偿而上访,所引发的维稳任务落到地方政府头上,便有了石嘴镇政府为了截访先后给申诉人2.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事实。以上2.7万元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之前几次给予申诉人1.7万元,第二部分是石嘴镇政府副镇长于金峰201434日诱导申诉人说出给1万块钱就暂时不去北京上访,并偷偷录音后向警方以申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报案。该非法录音证据断章取义的几句笔录摘抄被原审一审判决采信,但纵观该录音证据全部内容,却可证明如下事实:于金峰始终要给申诉人钱,申诉人以自己只要106万国家赔偿为由屡屡拒绝而再次上访,在于金峰的反复诱导和劝说下,申诉人才答应接受1万元而暂时不去北京信访。该录音虽然来源非法,但可证明:申诉人始终主张106万国家赔偿,而无意要政府的一分钱,政府主动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意在劝阻申诉人赴京上访,而非申诉人以上访为由要求政府支付财物。当申诉人和原审辩护人指出,录音证据虽属于金峰设局诱导申诉人的非法证据、但可证明申诉人并无以上访要挟政府的意图后,吉林市中院又以该录音证据来源非法为由排除该证据。刑事案件中,为保护弱势之被告人以约束公权,但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问来源是否合法都不应排除。但原审两审法院为了给申诉人定罪,对待同一份录音证据,可谓用尽心机,出尽洋相。

 

即便如此,政府依然不应成为敲诈勒索罪之被害人。除前文所述的理由之外,还有:1、政府作为掌握警察机构的国家机关,理当有依法制止公民非法行为的合法途径,各种行政、刑事强制力量可制止任何公民针对政府之不法行为,因此,申诉人敲诈勒索政府的主观意图与敲诈勒索法院一样,不能实现,不可能存在的行为不是《刑法》所制裁的行为;2、申诉人向中央国家机关表达诉求的行为是《宪法》第35条、第41条所赋予的权利,只要行使该权利过程中未触犯国家强行法,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在所不论,行使权利之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主动干预;3、申诉人通过信访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各有权机关监督下级或其他机关,该监督是否启动、如何履行,并非申诉人信访行为的必然后果,也与恐吓、要挟绝无关联,若因此成立敲诈勒索,最终只会因政府任意启动对表达诉求者的追诉,而造成公民不能向国家机关表达诉求之后果。

 

有关原审判决、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不仅内容简单,而且泾渭分明,不外乎本申诉书所述。虽然原一审二审时申诉人均有叙述,但原审两级法院却置若罔闻。其行可唾,其情可悲。申诉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吉林市中院无视判决错误,于201572日驳回再审申请。今日再向贵院申请再审,望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并依法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景春

 

                                 2015  8    26 

 


声明:凡注明来自“我辩护”文章的,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原文链接。本网站作为互联网言论交流平台,所刊发文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返回首页
网友评论:
王甫简介更多>>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经典案例更多>>

报社社长当庭举报市纪委书记2017-04-24

让阳光照进法庭——河北王文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6-01-15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四)2016-01-10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三)2016-01-08

《重磅》揭密公安“打黑”造案术2016-01-06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2016-01-04

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书2015-12-12

杨金柱: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起诉书2015-12-10

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2015-12-05

王甫评论更多>>

王甫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谈司律不当交往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监狱发明减刑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酒驾碰瓷敲诈问题2021-03-03

王甫就监狱监管手机等违禁品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2021-03-03

律师为谁辩护2019-08-12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疑罪从无原则值得2019-08-02

王甫就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终止审理向澎湃新闻发表观点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评论“不退28万彩礼一家7口被杀”一事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就犯罪未遂的累犯问题进行解读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