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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遭遇“会见难”:不仅有律师,还有104岁的奶奶

  点击:更新:2015/9/1 10:57: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甫   

  据媒体报道,某地一位104岁的老奶奶坐了14个多小时火车到长沙,申请探望自己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孙子,但老人的请求最终被警方拒绝了。

 据媒体报道,某地一位104岁的老奶奶坐了14个多小时火车到长沙,申请探望自己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孙子,但老人的请求最终被警方拒绝了。

 

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并未做规定。但1990年公布的、明显落后于时代的,甚至继续延用有罪推定的人犯说法的《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是: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这位104岁的老奶奶是犯罪嫌疑人的祖母,而祖母并非《刑诉法》所规定的近亲属。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看守所大多禁止未决犯会见亲属(哪怕是前述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有少数地方更是在一审判决下发之后才允许被告人会见。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便不可避免地承担起双重责任:律师办案、亲属代为问候,包括被羁押人是否需要衣物、存钱、身体是否健康等信息也由律师传达。所以,之前饱受诟病的律师会见难与这次104岁老太太的亲属会见难,几乎是同一个问题。

 

当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近年有不小的改善。20131月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获准外,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48小时。相比之前所规定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均需办案机关批准,而实践中往往不批准的情况,新《刑诉法》进了一大步。但问题也不是没有了。

 

首先,前述的这三种会见需批准的情况,有很大的模糊地带。

 

一者,《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因涉嫌一词的不确定性,律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基本不会获准,即便侦查终结时查明的数额低于五十万元,甚至未涉贿赂犯罪,检方也能以查明事实与立案案由相比发生变化为由进行解释。二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有以此罪名阻碍律师会见,但审查起诉时罪名却改变的情况。三者,《刑诉法》规定对三类特殊犯罪,办案机关可以指定监视居住,这不仅导致会见难,甚至亲属、律师都不清楚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哪里去了。

 

其次,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律师的会见权已基本得到保障,但阻碍律师会见的也不是没有。有的侦查机关似乎就是和辩护律师较劲,硬是不安排会见。

 

再回到亲属会见权问题。《刑事诉讼法》出于亲属会见可能妨碍侦查的考虑,对亲属会见权未做规定,但我们终究要在法律的公平与人道间做出权衡。

 

我国未决犯羁押率偏高,一些案件侦办、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再上诉,终审判决前被告人被羁押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也很常见。相比目前事实上一刀切地不让亲友会见的做法,法律能否赋予亲友会见权,并对有碍侦查者做出事后惩治,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更好一些?

 

律师、亲友的会见权虽不能互相替代,但可互为延伸,如法律能在保障律师会见之上,对亲友会见做出规定,不仅体现法律的人道,也能彰显法律的自信。

 

如果警方让104岁的老太太在看守所会见了她的孙子,人性和爱的力量可能会使孙子深为感动而更加积极地遵守监规,配合调查。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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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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