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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高院康为民院长的一封信

  点击:更新:2014/3/27 15:42:03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近年来,为了揭露和纠正涉黑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各种问题,李庄律师为龚刚模坐牢,朱明勇律师为樊其杭“逃亡”,周泽律师为小河黎庆洪一季白头,杨金柱律师为船营王刚向周强院长奋笔上书……

尊敬的康院长:

  我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湘西州龙贤江等人被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下称龙贤江案)被告人吴千兴的辩护人。之所以冒昧地给您写信,是因为,作为律师,眼看着自己办理的某个案件正在成为中国司法进程中又一个硬伤,我寝食难安。是的,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湘西中院)刑事法庭视法律为无物,随意剥夺被告人各项程序权利、任意侵害律师执业权甚至径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律师就程序违法表达任何异议均可被视为对法庭的冒犯而遭肆意驱逐,本应公正的刑事审判演变为一场闹剧,我无法说服自己“不必在意”。

  
请允许我首先与您分享一个在湘西几乎众所周知的故事:2010年5月,凤凰县一名退居二线的苗族副县长(下称老县长)向当时的凤凰县县委书记提出了为民请命的《58个为什么》,2010年8月,老县长被双规,2011年12月,老县长被湘西中院以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狱中,老县长身患重病, 2012年7月13日离开人世。葬礼那天,即便是在严格管控、很多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数千名百姓送老县长的棺木上山……2012年8月30日,老县长的女婿、女婿的多位亲属以及老县长安葬时诸多在送葬队伍前列举花圈的人纷纷被抓,据说,他们构成了目前湘西中院正在审理的龙贤江案被告人中的大多数。

  讲这个故事,并非是说龙贤江案中的所有被告人都是无辜的,我只是想说,本案和中国各地大多数涉黑案一样,有着特殊的“案发”背景。

  关于龙贤江案庭审的种种违法细节,我在《律师共识与声明》中已详细列举,此信不再赘述,我只是想和您就法律人的选择以及湖南正在审理的诸多涉黑案件应该怎么办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不菲的律师费,很多律师不愿办理涉黑案,我也是。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涉黑案太费精力,也因为自己越来越难以承受办理涉黑案时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种种煎熬——由于立法存有瑕疵、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边界模糊所导致的涉黑案件“权力归罪”普遍、刑讯逼供猖獗,想用法律手段纠正这些问题困难重重。可为什么接到王全璋律师的求助电话,我便不计收入、不计成本和数名同仁去了湘西?是因为,我认为湘西中院在审理龙贤江案时超出了法律人所能接受的底线:不核实被告人身份、在法庭调查阶段取消讯问、发问环节,对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甚至“不予审查”……我不仅是为了帮助同仁,也不仅是为了帮助某一个被告人,而是,作为律师,我认为自己应该对这个国家艰难前行的司法进程是否还会被几近割据的地方权力带回颟顸不堪的老路负有责任。

  近年来,为了揭露和纠正涉黑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各种问题,李庄律师为龚刚模坐牢,朱明勇律师为樊其杭“逃亡”,周泽律师为小河黎庆洪一季白头,杨金柱律师为船营王刚向周强院长奋笔上书……众多法律人冒着巨大风险所进行的前赴后继地努力、艰苦卓绝的抗争,只是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逐渐回归理性、实现公正。而湘西中院审理龙贤江案的作法,使我们对司法公正的期许几近落空,亦使我痛感:这个国家,无论我们多么努力,总有一些人想尽办法去毁弃司法应有的公正,我们的任何懈怠都可能使诸多同仁的努力付之东流。

  龙贤江案中,数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贩毒数百克、非法持有枪支十数支,若指控成立,会有人被判重罪,此种情形下,案件证据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审查便至关重要,如果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实体权利必然严重受损且难以挽回。新刑诉法实施后,基本杜绝了大面积刑讯的可能,新的涉黑案很难再有;但新刑诉法实施前已经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怎么办?老刑诉法立法缺陷所导致的涉黑案侦查过程中普遍而猖獗的刑讯逼供,使大多数法律人对涉黑案有了基本的经验判断,如果仔细想想这些案件当初都是怎么来的,便不难认识到,审理这些涉黑案件时,更应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并尽可能给被告人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曾有的立法缺陷使这个国家亏欠了他们。

  据我所知,湖南各地法院尚有数起涉黑案件正在审理。我不了解的案件不好妄加评判。就说说办理过的娄底刘义柏案和衡阳的周方毅案。刘义柏案是杨金柱律师主办,其中的曲折我不说您也清楚。拿周方毅案来说,我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暂且不说刑讯逼供的情况,简单举两个例子:侦查终结后,警方起诉意见书里将我的当事人周跃飞(第二被告人)的某兄列为第二嫌疑人,可当我拿到起诉意见书仔细阅读后发现,意见书里并无任何内容描述周跃飞某兄涉嫌犯罪的事实,但警方就是要把这位经营十几个煤矿的企业主列为“黑老二”,后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将他取保,提起公诉时也未起诉。该案中另一个例子是,一个多年前发生的矿难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里,成为周跃飞故意杀人的证据,后来也是检方审查起诉时拿掉了这个荒诞不经的指控。面对这样的“打黑”居心,作为律师,怎能不对任何一个涉黑案强烈质疑并全力抗辩?因此,湖南各地法院正在审理的多起类似于湘西龙贤江案、衡阳周方毅案等涉黑案,使法院必然面临艰难的选择:一边是当初主导打黑的力量想捂住案件真相强力推动,一边是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竭力抗辩。怎么办?如果像湘西中院审理龙贤江案这样无视司法正义、无视被告人权利选择为控方背书,只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引发更为激烈、更为普遍的批评并不可避免地使湖南诸多法院成为舆论焦点。恕我直言,结果必然是舆情沸腾,鸡毛遍地。如果想维护“法治湖南”的形象并避免陷入被动,案件审理中保障程序正义并尊重每一个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权利,可能是最佳选择,也唯有这样,才能将当初打黑专项运动所积累的各种矛盾在追求司法正义的过程中逐渐释放并缓解。

  尊敬的康院长,基于以上原因,我愿和同仁一道,直面湘西正在沉沦的司法,也希望您对湖南每个法院的行为保持关切,因为您的选择,必然会影响湖南司法的选择……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王甫律师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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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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