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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照耀下的软骨司法

  点击:更新:2013/8/8 10:55:07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实践中,经常有公安、司法机关用通稿预先发布被告人(嫌疑人)骇人听闻的罪行,待律师介入后方才发现,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通稿发布的内容大相径庭。经验告诉我们,为制造冤案未审先定、抢占舆论制高点的做法并不鲜见

舆论照耀下的软骨司法
 

  前些天,司法部《关于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意见稿》)一经传出,便引起轩然大波,律师们纷纷将批评的矛头对准司法部。但大家都明白,在气场强大的公检法面前,司法部长期的弱势地位已使其习惯于对公检法垂眉低眼,间或以损害律师部分执业权的方式向公检法示好。但问题是,损害律师执业权的实质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并将最终导致司法不公、减损司法本已令人汗颜的公信力。

  《规定意见稿》最让人不可接受的条款是第42条(辩护律师对庭审过程的记录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当公民旁听刑事审判的权利被法院用发放“旁听证”的方式虚置,该条款又变本加厉,欲使审判公开、以监督公正之原则完全落空。律师们反对声未落,《人民法院报》刊出了《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的评论文章。这一系列动作,是已习惯暗箱操作的司法机关在面对自媒体上风起云涌的公众监督时,自信心根本缺乏的表现。当公安、司法机关在媒体、自媒体面前神色慌张、众口一词认为舆论会影响办案、干扰审判,折射出的,恰恰是司法在权力之下不独立、不自信的体制现状——现行司法体制之下,能影响司法的历来都是权力,如果说舆论最终影响了司法,也是因为舆论先影响了权力,被舆论影响的权力再以惯常的方式影响司法,如药家鑫案。

  有同行在微博中以英美法系法庭审理案件期间法官有权命令报社禁止刊登法庭的各项发言或证据之法律规定为依据,认为舆论会影响司法。但实际上,以英国为例,虽然《1981年藐视法庭罪法》赋予法院和法庭向新闻、出版界发布命令的权力。但为了确保实现两项最基本的原则:公开审判和出版自由,“只有当法庭为了司法利益合法运用其有关权力,命令延期(请注意:是延期,而不是禁止)发表某类文章遭到违抗时才能以藐视法庭罪处罚报社”(《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P247),而且司法实践中,基于司法权力的谦抑性原则,鲜有法官下达这样的命令。

  实践中,经常有公安、司法机关用通稿预先发布被告人(嫌疑人)骇人听闻的罪行,待律师介入后方才发现,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通稿发布的内容大相径庭。经验告诉我们,为制造冤案未审先定、抢占舆论制高点的做法并不鲜见。从这个角度上讲,在新闻并非自由、司法并非独立,权力对法律并无敬畏仅在一定程度上惧怕沸腾的民意会烧向街头的当下,论证公众微博、博客与媒体是否会影响司法,无疑是荒谬的。更何况,绝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对司法批判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脱轨的司法回归正途。李庄案二季、北海案、小河案、船营案便是明证。

  司法机关习惯用“请出”媒体禁令、发放“旁听证”的手法将公开审判的原则架空,使司法应有的公众监督缺位,黑箱操作的手法已然成风。当博客、微博等自媒体出现,其特有的瞬间传播、随时可引发舆论风暴的特点使公安、司法机关慌乱不迭。权力是司法的衣食父母,即便大多司法官员怀揣法治的梦想,但身处权力翅膀下无法单飞的现状使他们只能站在权力的立场,继续为成全权力对司法的控制张目。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申请却经常遭拒、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常被秘密关押,使得刑讯逼供大行其道。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侦查阶段会见申请环节基本被取消,律师的及时会见将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但刑讯逼供是冤案的重要根源而非全部。除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错误、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可导致冤案外,在司法不独立的当下,权力指示下恶意构陷是冤案产生的另一重要根源。当事人及其律师面对横行的权力,唯一可资借用的便是舆论。正如斯伟江律师所说:阳光下,杀手的胆子会小一些。所以,律师将经过质证的证据及自己对案件本身的怀疑诉诸网络,借公众“悠悠之口”使“行凶”的权力有所忌惮,让司法借舆论监督之名尽量减少对权力的依赖,也是现实司法环境下的无奈之选。

  自媒体时代,舆论的风暴随时可能点燃。当长期处于权力卵翼下的司法暴露在公众面前,如同自闭已久、营养不良的幼童面对突然到访的客人,其惶恐与不适不言自明。从1949年起,中国司法经历了初步建立、彻底毁灭、建立、发展并时进时退多个阶段,但即便是最好的时期,权力之下无独立的司法仍然是身患软骨病的司法。虽有众多有识之士屡屡呼吁取消政法委以推进司法独立。但仔细一想,政法委取消了还有书记,甚至本区域的财政局法院都得罪不起。加之司法长期与权力为伍,腐败的递次传递和利益交换使很多法官早已是“有罪之身”。若法官嫖娼被某警察放过一马,他们合起来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当我们不得不面对司法不独立、媒体被管控的现实时,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及其瞬间传播功能所引发的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万万不能缺位。

  软骨的中国司法如同久未沐浴阳光的孩童,乍面对舆论刺目的阳光可能会不适、会狂躁、甚至会气急败坏,但阳光终究是有益的。当司法逐渐独自站立,它最终会发现,除了追求公正外,别的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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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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