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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疲惫的劳动教养

  点击:更新:2013/5/29 16:16:56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当我们在法庭上为被告人的权利抗争、辩护时,我经常会想,那些被劳教的人,他们怎么能那么轻易地失去自由?在他们自由被剥夺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获得辩护的机会,甚至没有被起诉和审判?我经常想,为什么,一个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并先后使数百万人失去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能存在很多年而不被废除

穿越疲惫的劳动教养
 

                  ——我的劳教工作民警生涯


  作者按:半年前有记者朋友提议,让我站在刑辩律师角度写一篇回顾自己劳教工作民警生涯的文章,写好后发在他所服务的报纸上,我答应了。朋友特别提醒我,考虑到媒体管控尺度,文章应尽量写得温和一些。而持批评立场温和书写对我来说并非易事,有三四个晚上,我为了钝化文锋实现“温和”受尽折磨。交稿后,朋友看过后大喜,说立即交编辑审稿发出。几天后,朋友电话过来,略有歉意地说,虽经他力劝,领导还是觉得这个题材太过敏感,说过些日子再发。我理解这位领导的难处,当时全国废除劳教制度呼声一片、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要求媒体不得“炒作”劳教制度之时,媒体领导的小心翼翼也在情理之中。半年过去,劳教制度是否废除仍然没有定论,据说一部分人正在制定“改革方案”,他们希望劳教制度换个马甲继续充当他们手中的利器,而我始终认为,就自由刑而言,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实现无缝对接,劳教制度无论以任何方式存在,都只是我们民族耻辱与伤痛的活化石,它言说着人类的苦难,也会使徒留的政权速朽。

  明天上午9点郭大军母亲赵梅福不服兰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行政诉讼案二审在兰州市中院开庭。一审时,虽然我提交了2010年至今赵梅福屡屡向兰州城关区法院、兰州中院提起诉讼却拒之门外的录像,可兰州城关区法院还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样做很无耻。

  二审和我一起出庭的徐利平律师擅于行政诉讼,受邀和我一同代理上诉。郭大军母亲赵梅福告诉我,如果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那么她只能再次上访……开庭前夕,发出去年年底写就、媒体无法刊出的文章,这片文章送给赵梅福妈妈,也送给所有被不法劳教的人。


  
  正文
  
  1995年警官学校毕业,我被分配至劳教所工作;在警官学校读书期间我学的是劳改企业管理专业,监狱和劳教所虽然都属于司法行政,但去劳教所工作前,我对劳动教养一无所知。报道后,我被安排到中队,中队大概不到100名劳教人员,他们被叫做学员。劳动教养,用劳动的方式教育人,在我的印象中,就是劳动。最初劳教工作民警主要以复转军人为主,后来各大院校毕业生来的越来越多,刚参加工作那会儿,我们劳教所每个中队都有十名左右民警,当时办公桌仅有两三张,年轻民警向所里反映,希望给每名民警都配上办公桌,老所长一句话就顶了回来:中队民警的工作就是带工(带领劳教人员劳动),要办公桌干吗?当然,后来办公桌都配上了,而且换了好几次,档次越来越高,但带领劳教人员劳动的情况并没有改变。

  当时我们劳教所有三个中队,一队是砖厂,二队是农业队,三队是果树队。砖厂是所里主要的盈利点。《监狱法》实施前,劳教工作民警的工资没有纳入国家财政,劳教人员的劳动创收是民警工资和场所办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实施后,办公经费与民警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劳教人员劳动创收不用上缴财政,大部分交给所里,用于补充办公开支;小部分留存中队,发放民警奖金。

  1996年,我在砖厂工作。当时一个中队有两个分队,一分队负责装出窑,砖窑是轮窑,一旦点火,不能停下,装出窑分队的劳教人员,无论刮风下雨,每天装窑、出窑;二分队是制坯分队,砖机一旦开动,劳教人员只有卯足劲才能供上湿土;印象中,眼前总是满场地劳教人员推着装满湿土的推车疾步如飞……1996年夏天,一名刚入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在奔跑中突然倒地猝死,经法医鉴定,该劳教人员系心脏病发作。我经常想,如果当时入所有详细的体检、并根据他患病的实际情况不让他干那么重的活,他是否就不会那样死去?

  同样是1996年秋天,另一名吸毒劳教人员死亡,法医解剖时发现他因为长期吸毒,劳教后有病未能及时医治,体内各种脏器均已萎缩。后来,随着劳教所条件的改善,劳教人员有病都能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便办理保外就医。

  在管理成年劳教人员期间,劳教人员构成主要是吸毒、扒窃和寻衅滋事等。记忆中因为上访被劳教的只有一例。这名劳教人员因为上访被决定劳教三年,期满前,当地政府派人来到劳教所,当着民警面问:你服不服?他回答:不服。政府工作人员当即说:你信不信,我还可以再劳教你三年?那一刻,我对劳教制度产生了彻底怀疑。我是2006年底着手办理辞职的,此前,上访人员并非可以劳教的对象。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所以,类似于湖南唐慧案的信访人员被劳教的情况大量发生便丝毫不奇怪了。

  我不赞成对吸毒人员劳动教养。据传美国总统奥巴马吸过毒,英国二战时首相丘吉尔吸过毒,但他们一定不曾被劳教过。在很多国家,吸毒人员被视作病人,但在我国,吸毒人员已经成为劳教人员的主体。吸毒人员生理毒瘾在很短时间内便可以戒断,但心理毒瘾往往会伴随他们一生。一般来讲,吸毒人员进入劳教所之前,已经戒断了生理毒瘾,如何帮助他们克服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吸毒人员的教育,主要是通过治疗、爱、信任、鼓励和包容,并允许在探索中不断试错。我曾在劳教所管理科、教育科、基层中队先后工作过,对劳动教养能否使吸毒人员彻底戒毒这个问题上,始终怀疑。因为,我看见几乎所有的吸毒劳教人员,要么终生在各劳教所换着坐,要么死于吸毒过量。我记住的没有复吸的只有两个,而他们劳教期间都不在劳动岗位,他们经常和民警沟通交流,并被民警给予很多表扬、鼓励和说服教育。其中有一个后来白手起家,做到几千万的企业,这在西北地区已经算很不错了,我和他成为很好的朋友,至今保持着经常的联系。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他因为曾被劳教过,出差时只要住进宾馆,警察马上就会查房,有一次,一名警察拉开他的手包,看他手包里有几万块钱,叱问他:哪儿来这么多钱?带这么多钱干什么?他出来后的第一个女友因为和他一起总遭遇警察盘问而分手。这个朋友后来出差只住洗浴城大厅,后来,洗浴城大厅也开始查身份证了,当我再问及此事,他回答:我已经习惯被当作坏人。

  做律师后,我曾经为重庆“打黑”案被告人代理申诉,曾经为贵阳黎庆洪案被告人辩护,当我不止一次看到、听到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里的“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的打黑语境时,不禁想问,两劳释放人员的再教育、再就业之帮扶责任到底是谁的?毫无疑问,这个责任首先应当是国家责任,其次是社会责任,在我们政府没有能力完全尽到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扶责任前,一些企业为国分忧给他们提供劳动岗位、提供养家糊口、树立自信的机会,我们应当感谢这些企业,甚至应该拨专项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接纳两劳释放人员。而不应为此和一些企业过不去,更不应视之为打黑的理由。

  在劳教所工作期间,虽然不能公开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但我希望能尽自己所能为改变劳教人员境况尽些努力。当时我会在《劳教工作研究》《中国劳动教养》等刊物上发表一些文章,印象最深的有两篇,一篇是关于在劳教人员中开展网络教育,建议允许劳教人员使用互联网,拓展教育内容,保障劳教人员通讯与言论自由;另一篇是建议将劳教人员与劳教场所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因为,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强制劳动很容易变成劳役,劳教人员超体力劳动情况无法得到遏制。甚至,我一度怀疑劳动是否是改造人的有效手段。劳教人员教育和罪犯改造是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学科的复杂学问,我们国家无论是劳教所、还是监狱,一概采用以劳动为主的方式去改造人,监狱叫劳动改造,劳教所叫劳动教养,我在劳教所工作过,在监狱实习过,劳教所除了没有武警看守、劳教人员脱逃后抓捕时不许开枪外,我实在看不出二者的区别。但截至目前,劳动能改造人的结论并无完整、充分的学理讨论和科学依据。一个国家如果珍视公民的自由,那么,自由刑所对应的便是对自由的剥夺,剥夺自由后是否劳动,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有选择权,即使限制其选择权,除非判决做义工,别的都应当同工同酬;如果强制罪犯或劳教人员劳动却拒绝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从法理上是站不住的。而且,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也不这样干。

  2005年,我们劳教所成为未成年人教养所,关押两种人,一种是18周岁以下被劳教人员,另一种是依照《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恶性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还是劳动,难以形容的劳动。虽然上级明令禁止加班加点,但任务无法完成,加班虽会受批评,但生产指标达不到领导却会被免职,民警也不会有奖金;这种情况下,加班更难避免。当时,我们生产项目有两个,一个是为一些电子产品绕线圈,另一种是用电动缝纫机缝制劳保手套。线圈用的铜线直径0.9-1.5毫米,当时我曾试过用线钩绕铜线,很费力,但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们为了完成任务,绕起线圈拉动铜线时手臂挥动如飞,让人眼花缭乱;完不成任务的,一般会加班,有些甚至每天只能睡三四个小时,有的孩子连续干活时间太长失去意识,电动缝纫机的针甚至会把手指头扎透……

  2006年,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在所里召开的中队领导会议上拍了桌子:我不要奖金行不行?

  在劳教所工作的十几年,我不认为自己是一名符合领导要求的好警察,因为,做劳教工作民警始终,我都没有停止过关于辞职的思考和准备,但我认为自己对劳教人员是有爱的,这种爱从本质上讲其实是对同类天生的悲悯,我无法确定这种悲悯能否拯救我曾管理教育过的劳教人员,但这种爱所催生的思考和质疑,时时刻刻拯救着我自己。在劳教所工作时,我经常给劳教人员上课,当时每周停产一下午全所劳教人员上课,因为我自己经常阅读各种书籍,也因为劳教所用的教科书太陈旧,上课时,我会完全抛开指定教材自己组织授课内容,各地强拆案、孙志刚案、2003年修宪背景等都是我当时在劳教人员课堂上讨论的课题,我在带他们学习、引导他们思考和讨论的同时,也通过学习和思考改变着自己:1995年刚参加工作时我愤世嫉俗,内心充满不忿,但十几年后临到2007年提出辞职时,我已对生活充满了感激。

  做律师以来,刑事辩护是我主要的专业方向,参加过北海案、贵阳黎庆洪案,尤其是黎庆洪案,从管辖权违法、涉嫌刑讯逼供、妨害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妨害证人出庭作证等多方面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我们知道,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当我们在法庭上为被告人的权利抗争、辩护时,我经常会想,那些被劳教的人,他们怎么能那么轻易地失去自由?在他们自由被剥夺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获得辩护的机会,甚至没有被起诉和审判?我经常想,为什么,一个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并先后使数百万人失去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能存在很多年而不被废除?

  还记得,在劳教所里劳教人员所涉违法行为不叫罪名,叫罪错;至今,我分不清到底是罪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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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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