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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军委习主席的一封信

  点击:更新:2013/4/1 11:42:31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3月中旬已就孟凡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审理,近日将宣判。事涉一名士兵的自由与生命、事涉本应鱼水情深却被沈阳两级法院刻意损害的军民关系、事涉军事法院之司法公正

关于沈阳两级法院用刑事裁判制造虚假案件事实

逼军事法院重判士兵孟凡龙的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 

                                     
  您好!

  请原谅我如此冒昧地给您写信。

  我是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沈阳周洪敏(原辽宁交通银行副行长)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潘立新的两审辩护人。就在2013年3月26日,该案二审宣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所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虽然我深信我的当事人潘立新是无辜的(有录像证据足以证明潘立新无故意伤害事实),但此次给您写信并非为了潘立新,因为我在辩护中发现,沈阳两级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让毫无背景的士兵孟凡龙承担致周洪敏死亡的主要责任,在裁判中故意隐瞒了录像证据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该内容对证明周洪敏的死因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律师,我有义务将自己了解的真相向您反映。

  沈阳两级法院裁判认定:相立冬等六人(含现役军人孟凡龙)一起对周洪敏进行殴打,“孟凡龙连续踢打被害人周洪敏头面部,造成周洪敏 ‘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下称动脉连接处)破裂,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脑淤血、水肿、出血,导致呼吸、循环系统功能性障碍而死亡’”。裁判隐瞒了案件重大事实(下文【】内部分属裁判隐瞒的案件事实):录像显示,项立冬、孟凡龙等5人(无潘立新)在停车场殴打周洪敏时,因为周洪敏与被告人李晓东最先撕扯同时倒地,周洪敏将李晓东压在身下,录像显示该期间周洪敏的身体是活动的;【为了让李晓东起身,在其他人的合力下才将周洪敏掀开,而李晓东因为被身高180厘米以上、体重近190斤的周洪敏压在身下已久,在他人掀起周洪敏时李晓东无力站稳,又和周洪敏同时倒地,但这次是李晓东压在周洪敏身上。周洪敏再次倒地时,后脑磕枕在停车场阻挡车轮的铁管上,该铁管顶部距离水泥地面15厘米左右,因为停车场当时在整修,挖出的坑约15厘米深,即铁管顶部距离坑底高度约30厘米。周洪敏第一次倒地后已被殴打至几无反抗能力,加上有他人外力作用,周洪敏第二次倒地时加速度甚至大于自由落体,当其后脑磕枕在铁管上时,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瞬间受到铁管巨大力量挤压,因其头部距离地面约有30厘米的高度差,周洪敏自身体重叠加李晓东的体重在倒地过程中对周洪敏的动脉连接处瞬间形成抻拉。也正是从这一刻起,周洪敏的身体再无任何活动迹象。而这个过程,孟凡龙并未参与】。

  我拿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后,咨询过多位医学专家,专家均表示:左侧小脑下后方动脉管壁呈迂曲状,比其他部位的血管更具有张力性、更抗拉伸,而且,破裂部位所在的血管与身体平面呈前后走向,在周洪敏第一次倒地时,孟凡龙对其头面部踢过的几脚不可能使该动脉连接处破裂,但当周洪敏第二次倒地、后脑磕枕在铁管上时动脉连接处瞬间所受抻拉极可能导致动脉血管破裂。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在2012年9月3日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医大鉴定中心)先期对周洪敏所受外力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关系做初步分析意见时,故意向医大鉴定中心隐瞒监控录像中显示的周洪敏第二次倒地后脑磕枕在停车场铁管的事实,致使医大鉴定中心在基础案件事实不完整、甚至错误的情况下“分析认为本例符合因脑底血管破裂引起的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本例脑底血管破裂与其死前头面部所受钝性外力作用有关”。本案一审时,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拒绝辩护人复制监控录像,庭审时故意在大法庭用显示器仅十几吋、辩护人、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均看不清录像内容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本案二审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允许辩护人复制监控录像,辩护人在详细观看、研究录像内容后,认为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局隐瞒重大案件事实,致使医大鉴定中心在不完整、甚至错误的案件事实基础上作出210002001号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不应采信,理当重新鉴定,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和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同迎合周洪敏岳父王唯众(辽宁省纪委前书记)重判现役军人孟凡龙之目的,对辩护人重新鉴定申请置之不理,用裁定继续隐瞒周洪敏第二次倒地时后脑磕枕在铁管上这一重大案件事实,制造孟凡龙是致使周洪敏死亡元凶的假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裁判,判决第一被告人相立冬有期徒刑15年,若按照两审裁判有意认定的虚假事实,孟凡龙便是造成周洪敏死亡的直接凶手,理当受到比相立冬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而事实并非如此,孟凡龙仅是周洪敏先动手掐项立冬脖子后,参与殴打周洪敏的案犯之一,其既不是纠纷的引发者,也未首先动手打人,更不是周洪敏之死的直接责任人。如若军事法院依据沈阳两级法院有意认定的虚假事实判处孟凡龙比相立冬更重的刑罚,必将制造出另一个冤案。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在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后,曾数次谈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数次谈到“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该案发生后,沈阳司法界无视司法正义,罔顾公道人心,为了讨好在辽宁经营多年、虽退居二线但部下遍及辽宁政界的辽宁省纪委前书记王唯众,宁可错抓三千,也不放过一个。两审裁判不仅判处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潘立新有罪,而且用生效裁判制造现役军人孟凡龙是致死周洪敏元凶的虚假事实,向军方施压。从证据效力上讲,沈阳两审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军事法院应直接采信并重判孟凡龙;但若依据被两审裁判有意隐瞒的、监控录像证明的事实又可认定孟凡龙的行为并非致周洪敏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军事法院尊重录像证明的客观事实,公正判处孟凡龙,必然出现就同一客观事实与沈阳两级法院裁判认定法律事实不一致的结果而闹出司法丑闻。因此,沈阳两级法院为了迎合王唯众先生,用生效裁判制造虚假案件事实逼迫军事法院重判孟凡龙。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我相信,您担任中央军委主席后去军队视察工作时,与士兵一同就餐的举动感动了很多人;我也相信,您对每一名士兵、无论他出身达官显贵还是布衣平民,不仅严格要求,也会爱护有加。现役军人孟凡龙参与殴打周洪敏触犯刑律应予惩处,但惩处理应尊重事实,罪刑适当。如果军事法院依据沈阳两级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制造的虚假案件事实重判孟凡龙,不仅对士兵孟凡龙不公平,也会让所有士兵寒心,我相信,这一定不是您希望看见的结果。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我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律师,即便认为沈阳两级法院的裁判有误,也应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予以纠正,但本案终审法院是沈阳市中院,我即使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依照沈阳两级法院的逻辑,申诉前景之悲观可想而知;而且申诉所需时间之久,无法预料,而军事法院随时可能对孟凡龙案件宣判。我作为一名知情人,眼睁睁看着士兵孟凡龙落入沈阳两级法院的裁判圈套,束手无策。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沈阳军区军事法院3月中旬已就孟凡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审理,近日将宣判。事涉一名士兵的自由与生命、事涉本应鱼水情深却被沈阳两级法院刻意损害的军民关系、事涉军事法院之司法公正,情急之下,才给您写此信。我确信您不会干预军事法院的独立审判,但我有义务让您知晓:您所领导下的士兵在沈阳两级法院的司法戕害之下,其境遇是何等的危险!

  向您致敬并祝您工作愉快,阖家幸福!

  附:本案二审裁定书(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88fece0101aigm.html)及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
                 
2013年3月31日

 

  注:该信已于今天上午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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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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