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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潘立新之对作恶者说

  点击:更新:2013/2/3 1:24:29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出于对司法现状基本悲观的认识,我并不认为潘立新在二审一定能改判。但我想问,这一切,到底是王先生的意思,还是你们的意思

拯救潘立新之对作恶者说

 

  潘立新案二审1月29日开庭,据说昨天合议庭成员开始研究,估计近几日终审下判。

  开庭那天,我邀请的诸位朋友或坐在旁听席静静旁听,或坚守在法庭外耐心等待。各位朋友对潘立新命运的关注和对我的支持令人感动。尤其要感谢许丹老师。许老师不仅认真听完六个小时的庭审,而且在回京的动车上不顾疲劳书写了关于庭审的《侧记》。该《侧记》发出后,遭到一些人气急败坏的围攻。之所以说是围攻,是因为留言者甚至说我没有性功能。我认为,是否有性功能需要医生检查或者女人测试方能知晓,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得出我没有性功能的结论,当然不属于批评的范畴。

  作为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揣测谁是留言者是不恰当的,但看见许老师为此被恶语相向,内心委实不安。至于批评我的语言,我就不回应了,因为批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我仅纠正一点:留言者说我的当事人潘立新曾受过刑事处分,事实上,潘立新2009年曾被治安拘留过10日,从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

  本案连同移交军方的孟凡龙外,指控了5个人。作为潘立新的辩护人,我高度关注潘立新的命运。但本案除了潘立新被冤判外,在事实认定上有更大的黑幕。二审开庭前,被告人(上诉人)律师开会时,有人希望我除了为潘立新辩护外,也为全案辩护,我拒绝了。拒绝的原因不是因为懦弱或者认为不该那样做;我只是认为,对于潘立新来说,充分分析证据证明潘立新无罪就已足够,如果我四面出击反而失去重点;而且,任何被告人(上诉人)的律师,都理当为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恪守职责并富于勇气,而不应将纠正自己当事人所遭遇不公的希望寄托在别的律师身上。

  今晚撰写此文,我想和潘立新案的作恶者谈谈。需要声明的是:基于二审尚未下判,也基于对沈阳中院的基本尊重,下文我所说的沈阳司法不包括沈阳中院。

  被害人周洪敏生前是辽宁省交通银行副行长,其岳父是辽宁省委前副书记、省纪委前书记王先生。对于王先生的官风和私德,我没有任何了解,不能妄加评判。基于周洪敏不幸死亡的后果,我完全理解周洪敏父母、妻儿以及王先生的悲愤之情。我以为,从情感上讲,王先生作为被害人岳父要求公检法机关严办此案并非不可。基于王先生的影响力,本案至少不会存在以往我们见过的凶手被直接释放的情况。但我以为,王先生不可能详细观看现场监控录像,也不可能查看本案的任何证据。而沈阳司法机关在保持不放人的前提下,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做足了文章。我以为,这些文章绝不是王先生想要的结果。除了潘立新被冤判外,至于别的文章是什么,我至少目前不想提。

  本案中不仅被害人身份特殊,同案犯、被告人(上诉人)也身份特殊,他们中有军人、武警、交警、公务员和商人。基于这种特殊情况,也基于沈阳司法的一贯乱象,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内幕消息满天飞。一审阶段,有人言之凿凿地说,法院人说了,所有人的判决结果必须王先生过目并且满意才能下判;甚至说:正是因为我给潘立新做了无罪辩护,才引起王先生的忌恨,研究的判决结果报送王先生后,王先生为了让潘立新入罪,专门在潘立新名字上划了个圈。虽然留言者因为我曾在文章中说自己不仅是律师还是男人就说我性无能,但我还是要从一个男人的担当上谈这个问题。我以为,既然敢出手作恶,就应当有所担当,何必把王先生抬出来替自己挡箭?我理解,王先生一定希望严惩所有被告人(上诉人)。如果说,在王先生不了解潘立新无罪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审将潘立新刻意归罪是为了向王先生交代的话,那别的黑幕又是为了什么?

  从一审下判至今,我又不断收到消息:别做了,没用的,王先生已经定了。我倒想问问,王先生定什么了?

  出于对司法现状基本悲观的认识,我并不认为潘立新在二审一定能改判无罪。但我想问,这一切,到底是王先生的意思,还是你们的意思?

  撰写此文,没太多用意。只想对作恶者说:并非所有人都是傻瓜,凡事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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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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