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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没有发现真相也要实现正义

  点击:更新:2016/2/20 8:41:02    来源:转载    作者:李奋飞   

  在一个日益关注并保障人权的社会里,我们绝对不能再容忍,那种以“查清真相”为名,而行“拒绝正义”之实的做法。

聂树斌案:没有发现真相也要实现正义

至今,笔者依然清晰地记得,“聂树斌案”最初在媒体上披露时,对我们这个日益网络化的社会,尤其是对中国的法学界所产生的震动。笔者相信,该案很有可能甚至必然会促使不少法律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一司法悲剧的背后(尽管官方的结论还没有出来,但在社会公众看来,这一判断大体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制度根源。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也一直在思考着。也正因为这样,笔者可以说一直在关注该案的进展。

但是,令人遗憾甚至有点愤怒的是,该案直到媒体曝光长达九年之后,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在此过程中,聂母张焕枝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其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由于河北方面对“聂案”调查结果的秘而不宣以及两级法院对王书金自供真凶的“消极”态度,不少人已经开始担心,此案可能最终会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罗生门”。在这样的背景下,腾彪博士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那篇《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的文章,就可谓“合时”之作。但是,在笔者看来,对于包括“聂案”在内的一切疑案,即使没有发现真相,也可以并且应当实现正义。真相的发现,并非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

先强调一下,并不是说真相不重要。虽然,与纯粹的科学不同,司法裁判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也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但是,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来讲,真相的发现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类似“聂树斌案”这样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言,司法裁判能否发现事实真相,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毫不讳言,对于“聂案”,笔者与社会公众一样,期望着它能够早日真相大白。

要查清“聂案”的事实真相,从技术层面上而言,当然是尽可能地去查证王书金的自证杀害康某有罪供述是否属实。如果“真相”确如王书金所交代的那样,则当年被作为凶手而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就是被冤杀了。也就是说,一旦这一点得到确认,聂树斌案件的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因此,查明王书金的自证杀害康某的有罪供述是否属实,这即使不是发现“聂案”真相的唯一途径,也至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捷径。毕竟,“聂案”中的被害人已经被火化,加上,十几年前该案本来就没有获取什么真正有价值的物证,现在自然更难以找到诸如此类的物证了;而且,在该案中,当时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奸杀行为。因此,可以说,对于聂树斌案件而言,最为清楚的可能只有王书金和聂树斌了。如果聂树斌真的如有关媒体所说的是被冤枉的话,那么他至少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实施这一行为,但是,聂树斌已经被执行了死刑,永远也无法开口为自己辩解或者讲出真相了。在这种情况下,王书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聂案”唯一的“知情人”——甚或,“犯罪人”了(如他所供认的那样)。

当然,王书金自认他就是“聂案”的真凶,并不能直接认定“聂案”就是错案。因为,王书金的供述也仅仅是一面之词,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尚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河北方面对其供述保持慎重的态度,以至于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给民众一个结论,也不能说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当然,如果不是基于慎重,而是基于各种利益牵碍,回避对其供述的调查,以搁置乃至抵制对“聂案”的纠正,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这一点,笔者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当然不敢也不应妄下断言。但从散布在媒体上的有关材料来看,“王书金案”的审理至少存在一定的瑕疵,尤其是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审限超期。对于这样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审法院的审判居然用了一年的时间。仅此一点,就至少表明审理此案的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缺乏应有的尊重,也让人们有理由担心,该法院既然可以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又怎么不会悄无声息地违反道德——是否真正调查王书金的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只是道德义务。因为检察机关对于王书金自供强奸杀害康某这一事实根本就没有提出指控。判决宣告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查清事实、承担杀害康某的刑事责任。前不久,该案在河北高院进行了不公开的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中,据称,王书金自证有罪的供述仍然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

现在,此案正在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又开始寄希望于山东高院的审查结果。但是,山东法院是不是就一定能够查清“聂案”的真相呢?或者其结论就一定能反映真相呢?

虽然,相对于河北两级法院而言,山东高院更为超然和中立,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并不能确保它就一定能够发现真相。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有些案件本身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发现真相。即使山东高院能够对王书金的供述慎重对待,但其“真凶”身份能否被最终确认,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毕竟,案件事实“真相”的再现,只能是一种可能性或偶然性。实际上,即使司法裁判已经发现真相,我们由于无法回到“过去”,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检验标准。这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结论所认定的案件“真相”,事实上仅仅是裁判者的一种符合逻辑的主观认识状态,它更多地属于裁判者认为是真相的水平上。易言之,只要裁判者主观认为,控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就可以下判决了,“真相”也就确定了,裁判者从心里也就认为是“真相”查清了。但是,裁判者所认定的“真相”就一定是“真相”么?未必。那么,如果裁判者最终没有发现真相,是不是就可以拒绝实现正义了呢?显然不能。因为,正义的实现并不以真相的发现为前提,即使没有发现真相,正义也要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处理,其实就是真相没有被发现,但却实现了司法正义的典型例子。在很多情况下,让社会公众感觉到司法裁判实现了正义,尤其是感受到法庭审理过程的公正,比让他们感受到司法裁判触摸到事实真相更为重要,也相对更加容易。

由于此案事关“司法正义和公众期待”,山东高院如对其进行再审审理,应当保持开庭的方式,这不仅是查明事实真相所必需的,也是确保此案实现公正审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对于此案,山东高院不仅要尽可能地力求发现真相,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明,整个真相发现过程是依法进行的。只有通过公开和透明的法庭审理,把“聂树斌”、“王书金”两个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河北方面对此案的处理过程都展示在公众面前,尤其是把自己的结论建立在令人信服的证据和理由的基础之上,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真相的发现,并在相当程度上消除公众的怀疑。

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使山东高院最终仍然没有能够发现案件的真相,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公众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理解和遵从这一司法判决,从而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最高法院的威严和声誉。毕竟,在真相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司法裁判是否实现了公正。而在此种情况下,司法裁判是否公正,实际上就是司法裁判过程的公正。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管“聂树斌案”的真相如何,不管王书金是否真的是“真凶”,只要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聂树斌就是真凶,就可以根据“不冤枉无辜”、“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宣判聂树斌在法律上无罪。那种以真相没有发现为理由,拒绝对“聂案”进行纠正或者采取长期拖延的做法,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实事求是”,实则是对国家刑罚权滥用的纵容,必将导致正义长时间被耽搁以致被否决。在一个日益关注并保障人权的社会里,我们绝对不能再容忍,那种以“查清真相”为名,而行“拒绝正义”之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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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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