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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维权乃律师之天职——再谈“律师兴则国家兴”

  点击:更新:2016/1/25 16:44:42    来源:转载    作者:江平   

  律师不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理应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在中国民主的舞台上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

江平:维权乃律师之天职——再谈“律师兴则国家兴”

    作者:江平

    来源:爱思想

    十年前国栋希望我给他主编的《中国大律师》写个序,我给他写了篇《律师兴则国家兴》。十年后国栋希望我为他主编的《律师文摘》创刊十周年写篇祝语,我自然而然又想到了这个题目。这个题目能不能反过来说?反过来说是否更正确?现在谈“律师兴则国家兴”是不是过分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对这个问题有些人私下里表示疑惑和担心! 

    反过来说这句话,说“国家兴则律师兴”不仅可以,而且绝对正确,但它却忽视了律师在“国家兴”中的能动作用。就像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提法一样,多少年来视为绝对真理,不能丝毫怀疑,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却提出一个反规律:小河有水大河满,这个反规律发人深思,令人震动。公和私的关系居然也可以反着说!使人一下子就认识到私有财产、私有经济在公有制中所占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想说“律师兴则国家兴”的第一层意思是:国家兴不仅仅是经济兴,更重要的是民主兴,法治兴。我们大家已经认识到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恶果。我们也开始认识到,没有政治制度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也不可能巩固,取得的成就也可能“得而复失”。我们也认识到经济增长指数不等于幸福指数,幸福指数包含两个方面: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精神上的幸福指数很大程度上是指人所享有的自由度。在我们的社会里,律师无疑比其他人应享有更多的自由度。只有当自己享有了更多的自由时,才有可能去帮助那些失去自由的人或更需要自由的人。当一个社会人人都没有多少自由时,也就没有了律师生存的空间。我们不都亲身感受到了那个没有律师生存空间的社会吗?! 

    律师应当以助人幸福为己任,而不能仅仅以助己幸福为人生的目标!助人幸福是社会责任,助己幸福是个人目标,一个人的社会责任远远大于个人目标! 

    我想说“律师兴则国家兴”的第二层意思是:警察无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警察国家”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却是个“不祥之兆”! 

    中国是党权高于政权的国家,党权中政法委员会又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而在政法委员会中公安机关起着风向标的作用。随着“稳定压倒一切”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公安机关在政法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压倒一切”。公安的负责人是政法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而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只是委员,公安的负责人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而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则不是,从党内地位来看,公安负责人与法院院长、检察长就不是平等关系,就变成了上下级关系。这是法院独立审判权被弃置的根本原因,不再提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就开启了法院要配合公安的大门。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从机构的权力而言,公、检、法、司,律师只是司法部门一个组成部分,他仅仅是排序末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地位区区不足以和公检法的庞大力量相抗衡;如果从审判的地位而言,在法官、控方、辩方三方之间,律师是代表一方,起着三足鼎立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从利益格局来分析,也可以说只有两方,一方是公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另一方是私人(公民及法人),律师代表的私人,要和庞大的公权力相抗衡,他的作用之大可以想见! 

    我想说“律师兴则国家兴”的第三层意思是:律师的职责就在于维权,维护他人的权利,而不是自己的权利,但要维护他人的权利,必须首先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自己的权利尚且不能保护,怎么能去维护他人的权利! 

    不论是出庭律师或不出庭的律师都是受委托人之委托完成法律上的维权任务,现在把“维权”看得很窄,似乎只是对弱势群体才叫作“维权”,其实对任何人都有维权的问题,即使是黑社会的一分子,当他落到被告的地位,他也需要律师来维护他应当享有的权利来对抗庞大的公权力。 

    “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亲身活动在法治第一线,中国法治之水是暖还是寒应该说律师是最早体会得出的。中国法治是进还是退律师是心知肚明的,中国法治的黑暗与光明律师是一清二楚的,当事人不敢说,正义的律师是敢说的,这就会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甚至杀身之祸!他们恰恰是中国法治的希望! 

    归根结底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律师不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理应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在中国民主的舞台上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 

   (本文乃江平先生为《律师文摘》创刊十周年所撰,转引自《律师文摘》)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23c60d0102wcs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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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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