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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院自纠错案有难度,建议设立异地再审制

  点击:更新:2015/12/7 11:47:01    来源:转载    作者:邢丙银宋奇波   

  针对再审的立案程序属法院内部程序、未公开化的问题,陈兴良建议应对再审程序进行公开,尤其是对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使再审的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化。

  澎湃新闻:北大学者|省级高院自纠错案有难度,

 

建议设立异地再审制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宋奇波

 

    国内知名法学者指出,省级高院作为重大案件的终审法院,掌握着启动再审的决定权,若省级高院本身就是冤案制造者,作为利益相关方,自然很难展开自查自纠。 
 

     12月4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心与京师律所联合举办的“省级高院再审纠错功能高端论坛”上,国内知名法学者陈兴良和陈瑞华均指出,省级高院作为重大案件的终审法院,掌握着启动再审的决定权,若省级高院本身就是冤案制造者,作为利益相关方,自然很难展开自查自纠。


    针对上述问题,两位学者均表示需重建再审制度。陈瑞华称,再审理由的制定可参考国外经验,如规定办案法官被判职务犯罪或涉案证人作伪证的,相关案件一律启动再审。陈兴良建议建立系统的异地再审制度,引入异地法院进行再审,使再审程序摆脱利害关系,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只靠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省级高院作为地方性的最高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业务和审判指导的双重职能,就冤案纠错而言,既有督促下级法院纠错功能又有自己纠错的功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因利害关系及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省级高院在纠正冤案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不作为的问题。他解释说,若案件经省级高院重审最终证明是冤案的话,那么省级高院本身就是冤案的制造者,让其自查自纠是困难的。此外,我国目前还没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冤案纠正机制,主要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另一教授陈瑞华赞同陈兴良的观点。他认为,省级高院发挥冤案纠错功能的核心是如何对待再审程序的问题,但我国的再审程序虽经历多次改革,仍存在漏洞。如再审理由规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诸如事实不清、出现新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等表述,给法院是否启动再审提供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再审程序没有管辖制度的保障,任何法院不能作为自己案件判决的裁判者;再审的立案审查和再审审理这两个程序未分离,高度集中在省级高院,再审立案属内部程序,律师较难介入。
 

    陈瑞华说,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再审流于形式,再审基本上属于法院内部上下级书面汇报程序,要想纠正冤假错案会触动多方利益。
 

    学者建议建立异地再审制度
 

    针对再审的立案程序属法院内部程序、未公开化的问题,陈兴良建议应对再审程序进行公开,尤其是对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使再审的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化。
 

    陈瑞华则建议,再审立案的权力须交给一个独立委员会,可考虑在省级人大设立一个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这样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和再审启动会相对公正。
 

    他以英国的经验为例,要想启动再审有个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中除检察官、律师外,还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社会人士,该委员会还可以专门任命几位律师担任调查员,然后开听证会,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此外,陈兴良还建议建立异地再审制度,这样可在一定程度摆脱利害关系,使其他法院对某个案件进行再审,更能保障案件的公正性。
 

    陈瑞华还建议引入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论证。他曾受最高检邀请参加一起新疆故意杀人案的再审案件论证会,12名参会人员除两位法学教授外,其余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企业界和基层工作的人士。参会人员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和申诉方的汇报,并对证据进行全案审查,最终以11:1的结果同意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一些跟法律无关的人士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是非常慎重的,发言极其理性,让我很受启发,在冤假错案当中介入社会力量,这或是很好的思路。”
 

    应对律师介入再审程序作出规定
 

    在研讨会上,陈兴良和陈瑞华两位学者还对如何发挥律师在纠正冤案中的作用提出建议。
 

    陈兴良说,再审的立案对于冤案能否得到纠正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因其是内部程序,律师还很难介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对律师介入再审程序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尤其要保障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各种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纠正冤案的作用。”
 

    陈瑞华认为,再审是所有辩护活动中最难的活动,一旦律师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要以法律人的专业智慧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走专业化的道路,利用目前法律提供的一切空间,为委托人提供申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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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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