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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依法治国的春天来了

  点击:更新:2014/12/14 16:01: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四新   

  在利用媒体平台或互联网平台的时候,要将其和案件审理或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因素放在一起,统盘考虑,认真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搞不清楚的,看不明白的,千万不要轻易使用

圣运第一届刑事论坛之

王四新:依法治国的春天来了

 

王四新:依法治国的春天来了

 

来参加这个研讨会之前,我得到一个好消息,是我的律师执业证有可能近期办下来。这对我来讲,是个大事。因为在这之前的三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律师资格但没有律师执照。因为我原来加入的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在运营了几年之后,政府突然说不让办了。律师的所有业务,包括所里律师的年检工作,也都停了。之后,公益所虽然与政府有过交涉,但一直没有获得重新开张的机会。

 

公益所是不让办了,但我们这些公益律师怎么办,组织上没有交待,在遇到我们的王优银主任之前,我想重新注册,费了好大的周折都一直没有进展。经过圣运所主任和其他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加上我的积极配合,听说不久就可以重新领证,心情没有理由不高兴。

 

因此,今天来参加这个研讨会,虽然是收到了我老同学徐昕的通知,但前来参会主要不是因为我的老同学的缘故,主要是想用具体的行动,来表达我对圣运所的敬意和在我办理律师证过程中付出过劳动的办事人员的谢意。

 

今天我们在圣运所开研讨会,讨论律师刑事辩护的艺术和技巧,我认为这个地方选的好。圣运,展开的意思就是“圣世”、“鸿运”。大家知道,四中全会决定刚刚公布,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结了执政党对法治的认识,表达了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有高度,系统性和针对性都很强。我认为,这一次党中央是要来真的。这几天,我也受命给好几个地方讲过这个决定。我认为,不管别的专业的人怎么想,怎么认为,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和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者,我们一定要把它当作法律人的一次春天。退一步讲,万一法律人“自作多情”了,我们也要团结一致,来一场认认真真的假戏真做。

 

决定里也讲了,要让人民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切实保障每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不论这是不是在走过场,无论这是不是又一次的高调宣传,作为法律工作者,都应当信以为真,都应当以此为灯塔,努力前行。在这种情况下,圣运律师事务所成立以王甫律师为团队领导的刑事部,正式高调涉足刑事辩护领域,既是与《决定》的呼应和响应,同时,借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东风和圣运所的敬业精神及大家的共同努力,我相信,一定会开拓出一片全新的业务增长点。

 

 今天来,原本只是想来学习,没有认真地准备说什么,来了之后发现还要让我说,我也借着这个主题,谈点自己的感受和体会。

 

 我现在没做具体的律师业务,不是李庄律师所说的有资格讲刑辩技巧的人,但是,我这几年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出于为学生开辟实习基地之目的,也与周边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和周边的很多律师共同渡过了很多时光。我也一直在观察在思考,律师事务所怎么做,律师的业务怎么开展。有些时候,也与律师事务所共同策划过、主办过一些活动,通过他们策划的一些活动,我发现现在有些律师、有些律所陷入到了过度追求所谓“互联网思维”的怪圈,甚至有为互联网思维而互联网思维的程度。

 

 我们这个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改变我们生活中的一切,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律师业务,互联网信息传播特点及在信息传播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质,对于我们办好各种刑事案件确实也有很大的启发。但我认为,无论互联网给我们的启示再多,无论互联网对办好刑事案件有多大的影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其立足点还是律师肩上所授的“人、命”,还是律师自己长年执业过程中修炼的业务技能。也就是说,律师主要还是依靠自己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依靠自己服务对象对你工作的认可来立足的。

 

 但我发现,实践中,很多律师,包括前段时间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理过的代理李双江儿子案件的几位律师,都表现出偏离这个基本点而试图通过互联网来搞定案件的倾向。不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不考虑法律对自己行为设定的有形和无形边界,动不动就把案件信息,甚至是法律明确要求禁止传播的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也有的律师,在遇到案件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的着力点不是刑事辩护所需要做的基本工作,比如法律的相关规定、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实等,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怎样利用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的各种服务平台上,放在了怎样整合各种各样的案外资源上,试图通过外部压力而不是自己扎扎实实的法律服务工作,来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

 

 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思维过渡的表现,也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利用所里所掌握的各种媒体资源,通过自己所能使唤的动的记者,甚至是“小报”记者,通过形形色色的媒体发布会、案件论证会等,来达到造势的目的,而根本不考虑这种做法能不能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属不属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通过这种方式,增加收费的项目的借口,加增当事人的负担。

 

 我的意思绝对不是说,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当拒绝媒体,或不使用媒体,律师事务所在办案的过程中,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不用互联网思维。作为在传媒大学工作多年,并且对媒体有过研究的学者,我知道,任何一种媒体或互联网的社交平台,在使用的时候,如果要用好,都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首先是你对这种媒体或平台的信息传播特点、法律边界,是否能够把控,是否驾驭得了。用比较专业的术语来讲,你有没有基本的媒介素养。这就好比有些人适合做刑事辩护律师,有些人适合做民事案件,有些人可以在前台叱咤风云,有些人更适合在背后做些案头工作。有些人,比如李庄,尽管他现在不是律师了,但他做刑事辩护工作肯定很棒,因为他很有演讲才能,说话很能抓住人心。也能够把法律的一些规定,尤其是赋予给律师和当事人的那些权利和自由动用到极致。

 

 其次,我同意李庄的一种说法,就是律师要动用所有合法的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说,律师工作的所有出发点,都只能是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有利于当事人或为当事人谋求权益的手段,都要想办法用。要围绕案件转,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但现在,我发现好多律师都忘了这个对任何类型的律师来讲,都比较重要的原则。遇到案件,更多想到的,是自己能不能收到更多的钱,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自己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走偏了。

 

 有些律师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在了为自己谋“名”的倾向,过渡使用互联网的服务平台,过渡使用其他的媒体发布渠道,追求的主要目的,是自己能不能趁机出一把名,能不能趁机把自己炒的很热。个别律师可能不具备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但鉴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已经在江湖上被炒得很热,感觉自己可以通过办理这样的案件把自己的名声搞得很大,就盲目接案。办案过程中,盲目将案件的相关信息上网,结果产生了很多难以控制的变量,使案件的审理既偏离法律的专业主义道路,又给案件的合法处理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增加了难度。

 

 因此,也是第三个想要强调的观点就是,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家姓名,涉及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或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在运用媒体平台的时候,就更应当慎之有慎。除了刚才我强调的要考虑媒体偏向和自己的媒介素养以外,还要考虑案件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要不要公开、怎样公开和公开到什么程度等这些因素,和影响案件的结果的其他变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认真思考公开的信息会不会给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法院法官、检察官,甚至其他参与方,产生意想不到的困难而使他们走向与当事人利益、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死磕的方向上。会不会产生超出律师难以控制的同时又是不利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利用媒体平台或互联网平台的时候,要将其和案件审理或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因素放在一起,统盘考虑,认真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搞不清楚的,看不明白的,千万不要轻易使用。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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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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