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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敏:言论自由价值的司法捍卫

  点击:更新:2013/11/6 11:12:04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夏敏   

  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识,言论自由在一国宪法中都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的。但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现实中要做出这样的判断却往往十分困难,并不是简单引用宪法或相关文本上的那些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便能解决的

——读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

夏 敏

夏敏:言论自由价值的司法捍卫

 

 

  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识,言论自由在一国宪法中都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的。但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现实中要做出这样的判断却往往十分困难,并不是简单引用宪法或相关文本上的那些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便能解决的。因为宪法还保护着其他一些价值,而当言论自由与其他公民权利或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另一种不局限于宪法文本的智慧来解释法律。美国将这一可能交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以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意见中以坚定的口吻写道:“必须强调的是,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尽管时任总统的杰弗逊对这一说法十分不满,但自那以后,“宪法究竟是何含义,最终变成司法系统说了算”。读完刘易斯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无论谁都会更加确信这一点。

  美国法官的权力来自三权分离的政治构架,这与美国人民的历史选择有关,此不多言。不管怎样,即使美国法官拥有“决定法律是什么”的权力,美国人民也并不担心这群在三权构架中最儒弱的文官能把美国社会搅翻天。而无论这些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有着怎样突出的个性,他们也总是不约而同地走进当年那些制宪先贤的思想中,与他们一脉共振地诠释宪法的真义。

  在这本书中,刘易斯以其资深记者对事件资讯的把控力,完整且多层次地将《纽约时报》与警察局长沙利文之间的诉讼呈现在读者面前。案件从州初审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迭宕起伏、围绕案件的各种诉讼策略和背景展开、法官在不同诽谤案件中意见表达的微妙变化和案里案外利益与价值观的交锋碰撞,宛如一部叙事宏大而又表现细腻的美国大片,读来不是一般的过瘾。最为生动的,无疑是大法官们围绕案件就“权利法案”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进行的竭尽所能的表达。这些表达的不同有时是十分明显的,甚至表现得固执,但大法官之间异议的存在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规则确认,这种异议在本质上与一个案外旁观者对法庭的异议有什么不同吗?布伦南大法官在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就引用了“布里奇斯案”中的一段判决意见,“不能为法庭的尊严和名誉,就以藐视法庭罪追惩批评法官或判决的行为”。那么,在对待批评官员的问题上,其实也是同样的理念。

  言论自由的价值在美国社会有着深刻的认识,但由于政客们对外部意识形态的畏惧,1798年在联邦党人的推动下还是出台了一部《防治煽动法》,对舆论进行压制。弗吉尼亚州在反对该法的决议中认为,该法“不仅约束了人们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还限制了人民自由沟通的权利”。芝加哥大学的卡尔文教授则指出,“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杰弗逊1801年在他宣誓就任总统的演说中讲道:“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也都是联邦党人。如果我们当中有任何人试图令联邦解体,或者改变共和政体,就让他们不受任何干扰地畅所欲言吧。容忍错误意见的存在,让不同观点辩驳交锋,正是我们得享安全的基石所在。”联邦法官们,则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让言论自由的价值脱离了政治家抽象的表达,变成了实实在在对人民主权的维护。大法官们在判决意见中所表达的那些诠释宪法第一修正案精神的经典意见,一点也不逊色于政治家的表达。

  汉德是首位在判决中阐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意义的美国联邦法官,他在“《群众》杂志诉邮政总局案”的判决意见中说道,“如果把合法的政治言论当作调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

  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的异议意见中说道,“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甚至在“吉特洛诉纽约州案”的异议意见中说道,“从长远来看,如果无产阶级专政的理念终究会被社会主流接受,言论自由的唯一含义,就是给予这一理念被传播的机会,使它有自己的发展空间”。

  布莱克大法官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的判决意见中说道:“惟有一个自由、不受约束的媒体,才能有效曝光政府蒙蔽人民的内幕”。

  罗伯茨大法官在“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决意见中说道:“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单独判决意见中说道:“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借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如果有足够时间,应当让人们借助讨论揭示谬误,通过教育祛除邪念,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

  ……

  在美国历史上,关于言论自由价值与尺度的争论,从来没有停留在已有的相关任何一个案件上,它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在具体而不同的案件情形里,总是要迎接新的挑战,以至即便是同一位大法官,也可能在其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无论迄今美国社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司法捍卫言论自由的基本立场从来都没有在根本上动摇过,只是司法意见的形成过程往往并不轻松。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就先后拟了八稿才最终形成多数意见,这其间大法官们的思想碰撞表面波澜不惊,但实则紧张得令人屏息。这要归功于作者刘易斯的精彩叙述(当然还有译者的翻译技巧和中文功力),期间穿插的庭审对话更给人如临其境的现场感。刘易斯到底不愧两度捧得“普利策奖”,既熟练驾驭宏大题材,又在细节处理上收放自如,让读者的思维跟着他的笔触纵横恣意,却又不会担心走失于主旨之外,始终让你摆脱不了关于言论自由“尺度”的思考,这种思考不会局限于该书提供的域外历史语境,而必然回到读者身处的现实。

  
原文链接:http://xm01.fyfz.cn/b/77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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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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