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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同安区法院对林进发涉嫌贪污案开庭安排的紧急异议

  点击:更新:2013/8/25 14:02:02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我是贵院审理的林进发等2人被控涉嫌贪污案(下称林进发案)被告人林进发的辩护人。现就贵院关于本案开庭时间和地点之安排紧急提出以下异议

关于厦门同安区法院对林进发涉嫌贪污案开庭安排的

紧 急 异 议

 

关于厦门同安区法院对林进发涉嫌贪污案开庭安排的紧急异议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审理的林进发等2人被控涉嫌贪污案(下称林进发案)被告人林进发的辩护人。现就贵院关于本案开庭时间和地点之安排紧急提出以下异议:

  贵院安排的开庭时间妨害了被告人权利

  8月21日,我与张新律师向贵院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起诉书(副本),8月23日上午庭前会议,合议庭法官告知我,9月2日(周一)安排开庭,我当即表示异议,因为张新律师8月30日(周五)在北京仲裁委出庭,我9月3日上午(周二)在山东莱城区法院出庭。而且我当即让合议庭法官看了莱城区法院发来的开庭通知短信,并承诺回京后让张律师将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传真给合议庭,但贵院以开庭时间系上级领导安排为由,坚持决定9月2日上午9时开庭。而且表示,如果我们不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将寄送至律师事务所,但开庭时间、地点不会改变。

  我本人9月3日(周二)在山东莱城区法院开庭的案件(下称莱芜案),被告人7名、辩护律师14名,证据几千页,我务必要在庭前会见被告人,该案之审理需要连续数日方能休庭。而且,莱城区法院之所以安排周二(9月3日)开庭,是为了让律师周一(9月2日)会见被告人进行庭前沟通。

  林进发案同案被告人两名,案件背景复杂,构陷迹象明显。除7本证据卷外,律师需进行详细取证、阅卷并制定辩护方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当庭播放讯问录像等一系列工作。无论是庭前、庭审中均需开展大量工作。基本上可以断定,一天时间是审不完的。该案2013年7月26日提起公诉,按照一审审限3个月算,9月2日开庭并非必须。但贵院不顾两名辩护律师9月2日前后都有出庭安排的真实情况,强行安排9月2日开庭,不仅妨害到本案被告人林进发的权利,同时也妨害了我9月3日在山东莱芜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权利。因为,在山东莱芜案开庭前,我不可能不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

  另,贵院希望林进发案开庭审理9月2日当日开完,但作为辩护人,我判断该案一天开不完。而且,为了9月3日在山东莱芜开庭,即便我庭前不见莱芜案被告人,也需要9月2日下午离开厦门。我请贵院明示,矛盾如何解决?

  贵院安排的开庭地点违法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安排案件在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

林进发案由同安区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其立法本意实际是对一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开庭行为予以禁止;而且,基层法院将一审案件安排至二审法院开庭的行为,使被告人、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厦门中院在本案中已丧失二审监督立场。


  作为林进发的辩护人,我就本案开庭时间和地点提出以上异议。该异议将用特快专递周一(8月26日)发出。经与张新律师商议,为了遵守《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在贵院不更改开庭日期、纠正开庭地点的情况下,我们保留拒绝出庭的权利。

 


                          林进发辩护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王甫律师  张新律师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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