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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毕: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之四)

  点击:更新:2013/6/1 16:13:15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仕毕   

  二审中Y市党政领导前来协调,声称网吧游戏室酒店频发抢劫,治安压力巨大,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我与合议庭答复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二审法院不可能放弃事实底线迎合治安大局。同时为避免Y市中级法院下放审级回避省院二审,合议庭发文明确告知Y市中级法院,根据湖北余祥林错案的教训,不得将此案移交基层法院管辖

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之四)


年少智商高 一打就成招

             ——叶某某、司徒某某等八名未成年人抢劫案


 
   一、背景

  2003年3至5月期间,Y市江城内多间网吧、游戏机室相继被人持枪、刀蒙面抢劫,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进行侦查。同年5月下旬,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举报,认为Y市某中学生赵国某或伙同他人具有作案嫌疑。经调查发现赵国某(经常旷课,表现极差,与社会青年为伍,便将其列入嫌疑视线。采取其他措施手段进一步掌握赵国某经常与司徒某某、梁某琳、赖某祥、梁照某、张某、陈某华、叶某某等人在一起,在市区宾馆租房聚众赌球,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人员于2003年5月29日22时许在Y市某宾馆701房将以上八人抓获。经审讯,叶某某等八人先后交待参与多起持枪、刀抢劫酒店、宾馆、网吧、游戏机室。Y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朱家富犯抢劫罪。Y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八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八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原判要点

  原判认定,(一)2003年1月13日晚零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等七人经密谋后窜到凤凰山庄,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冲入大堂,抢走大堂收银台8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二)2003年1月28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泰临酒店,梁某琳、陈某华、张某等人持枪支和刀冲入酒店控制住里面的人,洗劫后由在外等候的被告人接应逃离现场。(三)2003年4月5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某某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刀和电棍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后逃离现场。(四)2003年4月18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某游戏机室,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刀和电棍蒙面冲入机室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五)2003年4月19日早上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风云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六)2003年5月10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创世纪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并向窗开了一枪之后逃离现场。(七)2003年5月15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You and Me网吧,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八)2003年5月18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世纪在线网吧,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九)2003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在银海宾馆租住309房,并私下密谋抢劫银海宾馆收银台,商定由被告人叶某某、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动手抢劫,梁某琳、司徒某某假装被抢,张某和梁照某在房内等候。后司徒某某和梁某琳叫许宝某和梁丝某等人到房。25日早上4时许,叶某某、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银海宾馆大堂抢劫。抢劫期间,梁某琳、司徒某某按计划和许宝某、梁丝某宵夜回到银海宾馆,叶某某等4人又假装抢劫梁某琳等4人之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司徒某某、梁某琳叫张某和梁照某报案。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共持枪抢劫9次,被告人赖某祥持枪抢劫8次。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参与九次抢劫,被告人赖某祥参与八次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朱家富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均辩解没有参与抢劫,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8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均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上述八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

  三、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原判认定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九次抢劫行为的分析:

  1、1月13日凤凰山庄

  被告人叶某某、赖某祥未作供述,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各次供述的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作案经过、抢劫物品等情节前后矛盾,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多次翻供;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掌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款。仅一名被害人辨认出司徒某某、梁某琳、赖某祥与案犯有点相似,但不能肯定。而赖某祥有证据证实没有作案时间,认定赖某祥参与这次作案证据不足。

  2、1月28日泰临酒店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陈某华、赖某祥未作供述,被告人梁某琳、赵国某、梁照某、张某多次供述的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两名被害人到庭作证,证实当时辨认出的陈某华、梁某琳、张某是犯罪嫌疑人把握不大,另外三名证人未能辨认出疑犯。

  3、4月5日某某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陈某华、梁照某未作供述;张某只承认参与抢劫环山网吧,但没有详细供述抢劫经过;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未能缴获电棍。有证人证实梁照某当晚在家,没有参与这次抢劫,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仅一名被害人大概辨认出陈某华是犯罪嫌疑人。

  4、4月18日某游戏室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经过、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到庭作证,证实当时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很确定。

  5、4月19日风云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6、5月10日创世纪网吧

  被告人赵国某未作供述;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未能证实是被害人被抢走物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实梁某琳等人到过金铺卖戒指,但被害人并没有被抢走戒指。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7、5月15日YOU and ME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作案的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经被害人辨认证实不是被抢走的手机。仅一名被害人辨认出梁照某或张炳雷与案犯相似。

  8、5月18日世纪在线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作案的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8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经被害人辨认证实不是被抢走的手机。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有证人证实,疑犯被误伤左肩,留下血迹,现场笔录也证实有血迹公安机关未提交现场血迹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是否提取?是否作出鉴定,是否八被告人留下?八被告人于该案发后十余日被羁押,有无左肩部有否伤情的记录?

  9、5月24日银海宾馆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由谁提议作案、参与人员、经过、伤人、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被害人证实被抢有电视解码器,但8被告人没有一人交代抢到电视解码器;被害人证实宾馆入住的二男二女也被抢,还辨认出其中一人是梁某琳;有多名被害人、证人证实梁某琳、司徒某某也是被抢劫者,梁照某也曾以被害人身份在公安机关陈述。但被告人叶某某、陈某华、赖某祥供述,其与梁某琳等人实施抢劫,梁某琳还用刀划伤服务员的手。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

  (二)综合全案,把全案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原判存在的问题:

  1、本案侦查程序不当,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八名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而公安机关在审讯八被告人时,在举不出通知被告人的家人、监护人到场则会有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及举不出被告人的家长、监护人无法通知的依据的情况下,便违反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讯问。八被告人均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有诱导、指示、殴打行为,多名被害人、证人也陈述受到公安人员的暗示、指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

  2、本案侦查措施不当。本案公安机关组织辨认人辨认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照片,全部是犯罪嫌疑人照片的复印件;同时公安人员没有将辨认对象按规定比例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而是将本案的八名犯罪嫌疑人一同混杂在另四个其他对象中,由辨认人作一次性辨认。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有的没有见证人签字。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组织被害人辨认时,未按规定由其描述嫌疑人特征,有的辨认时公安机关有提示,要求随便认一下,有的二人同时在同处辨认。原判认定第一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谢丝某辨认,与案犯有点相似:原判认定第二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庭审中林青某、杨让某否定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认,并证实两人同时辨认,相互讨论:原判认定第三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项雪某大概辨认,陈某华疑犯;原判认定第四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庭审中冯宝某否定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认;原判认定第七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张明某在一组12张照片复印件中,辨认出梁照某与案犯相似。

  3、关于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在庭上均辩称,其供述不是事实,有些细节是公安机关提示的,现场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叫其去的,其没有参与抢劫。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供述的作案人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且各被告人都还作过无罪供述。八被告人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对每一次作案的情节,如由谁提议作案、经过、伤人、抢劫物品等均不一致,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均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八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供述除原判认定的九次抢劫外,还供述抢劫其他十多个地方,如抢劫暴风、广艺、新时代、三中等网吧、合时酒店等等,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新时代、暴风、广艺、高手网吧和合时酒店负责人员,均证实没有发生抢劫案,还有的被证实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有的已被证实是其他人所为;八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欠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众多疑点无法排除,不足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4、本案涉及大量物品、工具、痕迹,包括枪支、刀具、电棍、摩托、现金、银行卡、手机、戒指、项链、手表、香烟、解码器、皮包、口罩、帽、包、指纹、掌纹、血迹等,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作案工具,不能确认查扣的枪支、刀具为作案工具,不能确认作案工具由谁提供。原判仅简略认定八人持枪刀作案九次,持何枪刀?从何而来?现在何处?多处现场提起的指纹、掌纹不能认定是八被告人所留。有证人证实5月18日世纪在线网吧被抢劫时,疑犯被误伤左肩,留下血迹,现场笔录也证实有血迹,公安机关是否提取?是否作出鉴定,是否八被告人留下?本案侦查未能起获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未能证实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证实销售赃物的情况,原判认定赃款赃物已被挥霍,但不能证实如何挥霍。

  5、原判认定八上诉人经密谋,按分工实施抢劫,所得款物用于挥霍,但原判未查明八人作案前在何时何地如何商议谋划,如何分工,作案工具存放于何处,如何获取作案工具,在何处聚集,如何到达作案地点,如何离开作案地点,案后如何销赃,如何分赃,如何挥霍,未查明八人在共同的团伙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了解到本案叶某某等八被告人由于父母平时疏于管教,有的被告人的父母经济状况好,对被告人在外面消费不予过问,加上被告人贪图玩乐,在学校无心读书,经常聚集在酒吧、宾馆赌球,有的被告人输钱后将手机、戒指卖掉,有的向外人借钱,以致被公安机关列入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反映出八人是问题少年,但仍难以说明八人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7、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中多名证人证实,2003年3、4月被告人张某在广州,仅在2003年4月13日至14日返回过阳江,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有作案时间。对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有作案时间,控辩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8、本案侦破由“特情”提供线索,提供线索人员与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是否认识?有无冲突?有无矛盾?有无提供虚假线索诬告陷害的可能?

  四、处理情况及花絮

  (一)根据案件现有材料判断,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案、冤案的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Y市党政领导前来协调,声称网吧游戏室酒店频发抢劫,治安压力巨大,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我与合议庭答复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二审法院不可能放弃事实底线迎合治安大局。同时为避免Y市中级法院下放审级回避省院二审,合议庭发文明确告知Y市中级法院,根据湖北余祥林错案的教训,不得将此案移交基层法院管辖。

  经省公安厅重新组织侦查,仍未能查找到指向八名被告人的客观证据,公诉机关采纳二审合议庭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指控。

  (二)多名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应当注意审查供述之间的差异或高度雷同,注意审查客观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三)一审法院在案件合议时已经注意到侦查机关讯问、辨认等存在的程序瑕疵,已经注意到几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八被告人,已经注意到其中有些被告人有证据证实没有作案时间。在此情况下,一审合议庭未对相关证据列表比对,找出其中的逻辑错误,仍作出有罪判决。

  (四)原判认定的最后一宗抢劫,多名被告人当时在现场玩耍,也被抢劫并报案。侦查机关仍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认定是内外勾结,故意设局。不到十八岁的问题少年,是否有如此高智商的作案手腕,是否需要采取如此高智商的作案手段?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add8600101ebte.html#common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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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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