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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论刑事辩护

  点击:更新:2012/10/25 22:40:01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张磊   

  青石: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每个人都在创造历史,每个人都须承担责任。你采取什么方式辩护,你就是在创造什么样的中国刑辩护历史

路人甲:青石律师你好,我们昨天谈了一些关于道义责任的问题,有许多网友也参与了讨论,对你的观点提出了不少补充和批评。

青石:是的,我昨天在微博和博客上和一些网友就道义责任问题进行了一些认真、严肃、理性的讨论,我收获很大,我希望能够有更多这样认真的讨论,一则可以学习他人的观点,二则学习讨论问题的方法。

路人甲:昨天大家虽然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是我总感觉讨论得不是很深入,好像并没有说透。

青石:道义责任这个问题,人类几千年都没有讨论清楚,一直都是各有各的道理,又岂是如我等中人之质者所能讨论清楚的,我之所以提出问题,并进行讨论,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进行的。

路人甲:今天我想和你谈一谈当下中国的刑事辩护方式方法方面的话题。

青石:好的,我最近对于当前中国的刑事辩护,也有一些思考,刚好可以和你交流一下。

路人甲:不过,在开始讨论之前,我能否先冒昧的问一下你,我一个路人,你一个“青年律师”,你认为我们有资格“论刑事辩护”吗?

青石: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可以而且也应当去探寻真理,谁又能有把握说自己一定就掌握了真理呢?我们的讨论,不正是寻求真理的一种方式吗?

路人甲:好,那我们就开始这追寻真理的路程吧,虽然在这个道路上,我们可能会犯错误,会走岔路,会有荆棘,但是,还是让我们开始上路吧。

青石:好的,让我们一起开始我们的寻路之旅吧,希望我们能够有一个愉快的旅程。

路人甲:我首先想问一问你对中国近年刑事辩护的总体印象如何?

青石:要说总体印象,离不开大环境,因为刑事辩护,是包括在司法大环境当中的一个局部问题。不过我们今天不讨论整体问题,我们就只讨论这个局部问题。我对中国近年刑事辩护的总体印象,是:总体上貌似有进步,局部地方严重退步,根本上原地踏步,但是随着互联网带给中国的一定程度的冲破思想封锁,导致思想上开始局部的打破死气沉沉的局面,民智有渐开之势,从而崔生出一股新的刑辩风气,而且潜伏着大的进步的可能。

路人甲:你所说的“一股新的刑辩风气”具体是指什么?

青石:是指以律师团现象为代表的,律师严格依法辩护,在每一处法定权利上据法力争,与违法公权力公开决裂、决战,并且利用多种力量对抗违法公权力。

路人甲: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青石:是要排除违法公权力或者某些个人对案件的非法干预,让案件、让审判重新回到法律框架之内,最终得到正确的处理,法治的解决。

路人甲:他们这样做,直接对抗公权力,会不会有危险?

青石:有一定的危险,因为公权力是凶残而且无耻无底线的,所有敢于与它对抗的人,它都要想办法消灭去除之。但是,也不是非常危险,因为,现在,随着互联网深入到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之中,非常多的人们的视野更加开阔,资讯更加多元,史料更加真实,由懵懂而渐清醒,由愚民而渐公民,这种转变,对公权力形成一种非常大的制约。渐渐觉醒的公民社会,是这种刑辩新风气的源泉,也是这种刑辩方式的坚强后盾。

路人甲:这种刑辩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青石:这种辩护方式除了律师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庭辩护之外,他们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案情公开,将案情付诸舆论,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路人甲:将案情公开有什么好处?

青石:因为这种辩护所面对的案件,几乎都存在有人、有权力在背后操纵司法,而那种操纵,辩护律师明明可以感觉得到,但是,却是无法直接看到的。对于这种案件,对于权力操控司法,有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借助于更高的权力来纠正,一种就是将它完全公开,借助社会舆论来监督。绝大多数的律师,无法搭上更高的权力,而且,权力和权力本身就具有同构性,所以,公开,就成了反抗黑箱操作的唯一办法。

路人甲:这种借助舆论的辩护方法,会不会形成舆论审判?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青石:公开案情,并形成公开讨论,并不是要搞舆论审判,而是要形成舆论监督,并不是要用舆论来左右司法,而只是要让舆论来监督司法,让司法不要被操纵跑偏了方向。你所说的药案、李案,舆论确实影响了司法,但是,这与我们在此讨论的刑事辩护的方式没有关系,刑事辩护的公开,是要防止冤案的发生,而不是要把人往死路上送。而且,药、李二案,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权威不够,导致法院没有足够的自信,所以成了那样的结果。

路人甲:你说到了司法权威,那么,我想问你,你所谓“新风”的刑事辩护方式,会不会损害司法权威?

青石:首先,律师从来没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正正义,律师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其次,司法公正,则自有权威;第三,司法公正,则不惧任何舆论,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第四,谁最怕公开?想要操纵司法的违法者最怕公开,谁最怕阳光?躲在阴暗角落的老鼠最见不得光。

路人甲:我注意到,采取这种辩护方式的律师,除了公开之外,有时候还会采取一些看上去有一些过激的方式,比如说联名信,比如说申请游行示威,这种方式是律师应当做的吗?

青石:一切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但是辩护律师可以做的,而且是辩护律师应当做的。

路人甲:但是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去做。

青石:是的,但是绝大多数律师不做的,并不代表就不能作,也并不代表做了就错了。

路人甲:这样做是不是已经超出了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了?

青石:一点都没有超出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甚至正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因为辩护律师不能眼睁睁看着当事人被构陷、被冤判而不采取一点行动。

路人甲:这样做符合律师的伦理吗?

青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律师最大的伦理,律师所有的行为,都必须以此为宗旨,只要是有利于此宗旨的,就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

路人甲:有人说这样是“炒作”。

青石:是的,就是“炒作”,就是要把它炒热,形成共公事件,让更多的人来围观,来监督,从而才有可能防止专横的权力作恶。

路人甲:我注意到,你所说的这种类型的辩护,律师们往往都非常注重程序辩护,往往会在程序问题上异常的较真。

青石:是的,中国传统的刑事辩护不太注重程序辩护,认为程序辩护没有什么用,甚至中国整个司法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但是,我刚才说了,这种辩护方式是要在每一处阵地上与违法公权力作殊死斗争,而且,程序违法往往就是构陷的开端,所有的冤案,都是从程序违法开始的。而且,通过这种对程序权利的极端重视的辩护,可以让大家看到程序权利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各方面对程序权利的重视,从而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路人甲:这样辩护,不怕得罪法院或者公权力,从而导致法院或者公权力加倍报复当事人,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吗?

青石:你提到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非常具有普遍性,很多国人的心理就是这样的,这个问题,我将在对待公权力的态度问题上重点展开来阐述,这里我只简单的说明一点:这种案件的当事人,多是被冤枉、被构陷的,他已经身陷囹圄、家人被牵连、财产被扣押,已经几乎是一无所有了,他已经没有任何退路了,他只有华山一条路了,他必须对违法公权力不报任何希望的进行博斗,才有可能有一线生机。即使最后失败了,但是跪着被冤死和站着被冤死,还是有区别的。

路人甲:在几个月之前,我在某期《南方周末》上看到一篇讲要案指定管辖的法治报道,报道采访了一位北京较有名气的刑事辩护律师,他说“我从来不关心指定管辖的依据(或为我从来不关心他们把案件指定到哪个法院管辖)”,请问你怎么看他这个观点。

青石: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所谓传统刑事辩护存在的误区,是不重视程序辩护思维的表现,是不与违法行为进行抗争的犬儒式辩护观点。

路人甲:有“技术派”辩护律师认为你所谓“新风”的这种辩护方式没有技术含量,专业性不强。

青石:不,“技术派”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用到的全部“技术”,“新风”这种辩护方式的辩护律师也都用到了,而且用得一点也不比“技术派”差,只不过因为他们在法庭之外,也用了大量的力,才会让某些人产生了他们不懂“技术”的错觉。

路人甲:你怎么看待刑事辩护的“技术派”?

青石: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在为查清事实、公正司法的法庭上,大家其实都是就事论事的“技术派”。但是,在法庭已经沦为司法构陷的工具时,再单纯的进行“技术”辩护,那就是有点自欺欺人了。当然,像谷女士、王先生那种表演性质的庭审,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他们像是“表演派”。

路人甲:有人说,采取这种辩护方式的律师们是“死磕派”律师,你认为这个名称贴切吗?

青石:这个名称表现出了这种辩护方式与违法公权力“死磕”的一面,但是没有表现出“依法辩护”的一面,所以,如果要我给它确立一个名称,我宁愿把它称作:“坚决依法辩护派”或者叫“真法治派”。

路人甲:你认为这种辩护方式有前途吗?

青石: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每个人都在创造历史,每个人都须承担责任。你采取什么方式辩护,你就是在创造什么样的中国刑辩护历史。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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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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