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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恋——法院、舆论与领导

  点击:更新:2012/8/12 23:42: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斯伟江   

  由于存在领导的因素。法院的能动性、专业性和本身的可信度收到极大的抑制,也无法建立自己的信誉。因此,这会蔓延到其他非敏感案件。日久,民众会怀疑法院所有的案子都不代表正义,所有的案子都会寻求舆论来影响。因为,法院无法提供正义。这犹如,一对恋人,当其中一方,无法提供爱(正义),往往需要第三方来决定,那么,结局将是悲惨的。

  一,欲采萍花不自由

  中国的司法底子是学习苏联的,和我们的政治模式一样。中央政法委下面的司法改革也已经研究多时了,目前没有什么新的花样。我曾经以最高法院的研究为中心,写过《最高法院这些年》,整理了最高法院的一些变化,个人认为,最大的变化是肖扬时代的统一司法考试,让法院里面进入了一大批有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当然,相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趋势,现在的小司考实际上是一种复辟和反动,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也可以理解,因为小司考实际上是维持现状,不进则退。

  自从正统的意识形态市场经济和国门开发后,实际已经失去效用后,目前的意识形态,主要是对外民族主义,对内官方民粹主义。这实际上会影响司法的具体案件,药家鑫案,当所谓药说农村人难缠,军二代之类的话,实际上搅其了一个社会的伤疤。最后,上层杀药以平民愤。同样,一英国人在新疆贩毒被抓,被判死刑,即便英国外交部出面交涉,也不可能改变其命运。尽管虽说依法也该判死刑。当然,在司法上,更多的是考虑民粹,但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民族主义(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因素还是不少的。当然,由于中产阶级数量的增多,中产所持有的理性、法治、人道等普世价值,也开始影响舆论对案件的看法。吴英案是一个例子。我们后面可能会分析到,中产阶级的普世价值,并非官方所喜欢的。

  司法地方化已经是一个多年的老问题,基本上可以说,地方法院就是地方党委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即便是最高法院,当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发过去后,最高法院也只能选择发回重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党委通过政法委,无疑能直接控制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另外,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对有影响的案子,也会要求上报,因此,这个领导因素中,不仅仅包括地方党委,还包括最高法院,有时,甚至中央政法委。

  领导对案子的重视,是因为案子本身涉及维稳。现在随着蛋糕做大的幅度越来越小,社会的重心关注在分配蛋糕,经济建设为中心在30多年后,已经转到社会公平为中心。而引人瞩目的案子,对民众的心理影响太大。如夏俊峰案,联系到阿拉伯之春的起点,也是从一个小贩引发的。维稳的作用是社会刚性稳定(于建嵘),其方法是消除一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当一个案件进入维稳程序后,官方必须注意民众的反应。于是,舆论,对司法,就有一个合适的接口,而中间的管道是,维稳负责人。任何地方的一把手,都是维稳的第一责任人。

  就司法本身,我国由于法院的行政化趋势严重,法院不独立,法官更不独立,院长管庭长,庭长管审判长,审判长管法官。法院严格意义上并非是精英制,庭长,院长,才或许是精英制,但一般不在一线办案。因此,在特殊案件中,一线办案法官的权力很小。法院、法官基于自保,以及自我审查后养成的谨小慎微心理,也对有舆论压力的案子,乐于交给上级。这也是,启动舆论、司法、领导三角关系的一个因素。

  因此,《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影响。在实践中,根本难以保证。普通案件中,如果领导不插手,鉴于法官的素质问题,仍会出现黑哨现象,领导插手,就是官哨。都没有,才是公平哨。现在,只要舆论的哨声想起,人民的呼声,一样会引起官哨,只不过,这个官哨要考虑观众的反应。

  法官和法院,真是欲采苹花不自由,而作为当事人,更是无法让法律主宰自己的命运。

  二,三角之恋

  1,正向【老虎棒子鸡】

  风起于青萍之末,舆论的潮起,往往是从需要舆论的人开始。如陈良宇案,上海社保案,往往都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家属不会寻求舆论,律师业不会出现在媒体面前。因为,家属及其律师他们认为舆论的介入,可能会让案子的判决更重。私下达成的交易或者默契,更好。

  而一般的案子,尤其是刑事案子,如吴英案,其原法律顾问,朱律师说,他原本劝吴英接受非法集资罪,但是,吴英深信通过记者能无罪,结果,朱律师说,记者杀了她。吴英被判死刑后,通过律师、家属启动的舆论批评,风起云涌,因为,他们需要舆论。另外,他们手中也有公众所需要的信息,案情等,由于官方对敏感案子信息的控制,导致信息饥渴。(后面我们会提到这个问题),一旦家属、律师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信息和自己采集的信息,会导致舆论对自己一方有利。记者也是需要新闻线索的一方,因此,记者和律师(当事人)一起就启动了公众舆论。

  舆论一旦起来,引起大的社会反响,领导从维稳的角度出发,就会指示法院,该案需要回报。于是领导的批示,最后是决定案情走向的关键因素。这就是,老虎棒子鸡,当事人怕法院,法院怕领导,领导怕不稳定(当事人引发的舆论造成)。这是常见的三角关系模式。

  (当事人、律师、记者)引发的公众舆论------领导------法院。这可以说是正向的模式。下面我们来谈下,反向模式。

  2,反向【双旗镇刀客】

  不仅仅是当事人需要舆论,在一定条件下,领导也需要舆论。如重庆李庄案之中青报奇文。实际上,重庆方面通过其控制的官方媒体,先告三分理,通过李庄案的高收费,自己认罪、所谓嫖娼等,抹黑李庄,对一般民众来说,已经分不清黑白,即便在法律圈,仍有人认为,虽然李庄是冤枉的,但是,这个人是坏人。领导通过舆论,起到了我判李庄是正义的。这舆论启动是领导,影响的是舆论,最后收获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种模式是:领导-------舆论、法院。领导一手是法院这把硬刀,一手是舆论的软刀。古人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这种情况,在李庄案第一季并不典型。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中小城市的案子,先在报纸电视上说,此人是贪污犯、强奸犯,后来发现未必是那么回事,最后也得找个罪名把他判了。李庄案一季是因为外面舆论压力太大,故领导用自己的舆论来把水搞混。

  三,司法公开的意义

  1,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为什么法庭都打造成舞台的样子,上面是演员席,下面是观众席。其本身的设置,就是为了让所有旁听的人来看,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所谓每人心里都有一杆称。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可谓极致。最近日本重新第二次启动陪审制,除了公开之外,让民众参与审判,其实是一种内部参与的公开。在中国显然,讨论这个为时过早。

  目前很多法院在敏感的案件时,不公开,往往是变相不公开,安排自己人去占座位,已经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些见不得人。这时,律师往往成为唯一可以对外公布案情的自由人。最后从律师手里公布的信息,成为新闻媒体的原料。当观众没有舞台,他们在剧场外的心情是可以想象的,很多联想,猜想都会发生。而且,由于不公开是官方早就,很多猜想只能朝对官方不利的地方进行。

  2,  司法本应代表正义

  司法程序,两造对垒,程序法定,这本身就是显示正义的地方,所谓,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我国的司法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是一二法律人所能决定,在很多敏感案件面前,政治已经压倒了法律。因此,不管是程序,如杨佳案的请律师权利被变相剥夺,虽然,最终的结果无非也是死刑,但是,司法所代表的正义已经被削弱。最终,正义的话语权,落到了舆论的头上。所谓,people’s voice,人民的声音。

  3,  目前舆论成为正义的旗手

  舆论有很多声音,但是,在一定时间,在某一个案子中,就会出现一种压倒性的声音,如吴英案,大部分声音认为吴英无罪,或者说,吴英不该杀。这种舆论的造成,是有多方面因素的。首先,是公权力机关在处理该案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如非法处置吴英公司的资产。另外,吴英案的宣判背景正好是经济界对国家垄断金融的不满,民间金融的问题显现等。舆论汹涌,非常罕见。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是中产阶级对死刑的反思。

  中产阶级所偏好的普世价值中,多少包含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经济犯罪一般不判死刑,恐怕也是一个共识。(贪腐官员除外,有争论)。当死刑落到吴英如此一个年轻的女性面前,其手中又没有鲜血,中产阶级的同情心被充分调动。

  但是,中产阶级所偏好的普世价值,并不为当局所喜欢。因此,吴英舆论所代表的正义,遭到了官方的反驳,浙江省高院的吴英案审判长,出来澄清要判吴英死刑的理由。作为一种回应。最高法院出面表态,其解读是,吴英肯定有罪,对是否适用死刑,将做审慎地依法审核。

  无论如何,一旦,司法的最后结局和舆论主流一致,民众会认为,是正义赢了。如药家鑫案,李庄案二季。但是,一旦相反,人们会认为,司法是枉法裁判,领导意志。对夏俊峰案,吴英案,人们将同样来看待案件的结果。

  这就表明,正义的测试者,不是司法,而是舆论。

  4,  舆论素材的偏差

  以药家鑫案为例,舆论材料的偏差明显。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抛出的舆论素材,军二代、富二代,迅速成为舆论的素材,而另一方药家、检察院、法院迫于舆论的强大,没有提供平衡的信息,专业媒体也无所作为。当然,为什么药家的律师没有拿出足够的素材给媒体,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由于舆论由一方发起,因此,发起方往往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素材。如果另外一方,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检察院和法院,一旦,由于领导指示,案件被变相不公开审理,那么,律师的一方证据,往往成为单方面指控。舆论就会一边倒。这也会倒逼司法公开。实践中,如杨佳案,权力机关内部并非没有公开开庭的动力,但是,他们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往往因为某个因素,如警察的形象,而压倒了公开开庭的合理合法诉求。当然,最终拍板的人,往往是领导中的领导。

  因此,当司法公开时,舆论解读案件的素材会比较平衡,反之,则存在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当舆论已经成为衡量案件正义与否的标尺时,公开反而是对司法机关有利。

  四,三角关系的症结所在

  1,  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理论上,很容易解决这三角关系,尤其是法院。只需要坚持法律和证据,凭借自己的自由裁量,虽千万人吾往矣。法治国家已经提供了很多舆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司法并非一味被动。在我国关键的症结在于上面所说的,法院不独立。法院不能承受领导指示之重,因此,简单的归罪法院,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舆论的不自由。

  我国舆论的管控之严,恐怕也是无非争议的。很多案子本来公众很感兴趣,当一旦萱萱一纸风行,舆论的重心马上转到网络,而网络是缺乏自律的地方,声音噪杂,虽然管控厉害,但是,网络信息的流动飞快,管控成本非常之高。因此,一旦主流媒体失去声音,网络虽快,往往失之轻灵,不够厚重。因为极少有人会去实地调查,按照新闻媒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来审查信息,承担责任。因此,当舆论的主流是在网络上,其所代表的舆论主流,是需要看第二眼,甚至,第三眼。

  第三,国家维稳的需要。

  虽然说,我国的领导也经常逆民意而动,如在官员财产公开,选举等政治改革、经济开发领域,但是,当案子只集中在某一个人,而不是某一个政治问题时,领导选择逆民意而动的几率就会减少,因为,领导付出的只是一二人的性命,而得到的是,舆论呼唤的正义,同时,也加强了政权的合法性,何乐而不为呢?当然,当一些舆论试图绑架领导时,或许领导会考虑表明一下,自己是有独立决策权的。但是,这种案子的选择,往往会针对中产阶级呼吁的理性、人道、普世价值。对于中产阶级,并非是维稳的重心,因为,谁都知道,中产阶级本身也算是既得利益者,中产无论如何不会打打杀杀。因此,如果领导要显示自己不被舆论绑架,其选择的案子,必定是中产阶级舆论为主的。而对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的案子,代价太大,即便被裹挟,领导也不愿付出代价。对云南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的结果,都借人头平了舆论的民愤。

  在维稳模式下的司法,受舆论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对抗舆论是要有资本和自信的。目前,这二者,显然都比较缺乏。因此,三角互动的游戏,经常发生。谁能解开这个死结?显然,目前无法用亚历山大之剑。

  五,裱糊匠

  1,三角互动中的变数

  现在提改变这个三角互动模型是幼稚的。司法体制的实质性改变,已经无人提起,而且,在没有政治改革之前,谈什么司法先行,更是痴人说梦。世界上从来没有这样的例子,即便是台湾,苏联,自己启动的政改,都不会从司法开始,因为司法权力是核心权力,我们党说的刀把子。往往是最后改的。容易改的是票选,因为执政者往往认为自己能够操纵选举,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能够较长时间地把持政权,甚至,认为自己能赢得选举。如果是被迫政改的,则是一体化的改革,不会什么司法改革先行。因此,法院肯定还是这样的法院。

  当然,没有政改,领导还是这样的领导。

  三角恋中,会改变的是,是舆论。随着微博,或者以后的FACEBOOK之类的媒体出现,人和人之间的意见交流,从来没有这么快过。当舆论可以在市场中自由买卖时,其慢慢会回到它自己的价位。因此,舆论不管是主流的、还是网络上的,其理性程度越来越高,专业性也在加强。可以说,再过三五年,中国的一代名记将会成熟,中国的公众知识分子,也会慢慢回归理性。混沌之后会沉淀。

  舆论在经历多个案件之后,会反思,如药家鑫案,目前反思不少。
  在三角关系中,唯一活动的因素,会是舆论,主流舆论会改良。其激进派会慢慢淡出,而改良的,老成持重的,时间一长,会取得话语权。三角互动的唯一希望,近期在舆论。也并不排除,舆论最后劣币驱逐良币,笔者注意到个别法律人,走民粹路线,市场销路颇好。

  另外,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是,什么是真正的舆论主流或者主流民意?

  2,  真假美猴王

  对于如何辨别什么是真民意,最高法院的某位法官提出了一些见解:

  “在一些热点案件中,一些人为煽动不满情绪,操纵审判结果,恶意夸大事实,捏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扩散、传播。经这些被“污染”的“消息源”形成的“舆情”,通常是一种舆论假象,不代表真正的“民意”,更经不起时间检验与事实反驳[1]”。

  当然,他的方法是,时间检验和事实反驳,因此,他提出了如下对策:

  在这种情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对尊重人民意愿,慎重看待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洞悉不实信息对舆论的不当影响和错误引导。即便在短时间内,舆论“一边倒”地“喊杀”,或要求“免死”或“脱罪”,也应审慎观察,不能“顶风”下判,也不能被“假象”牵着鼻子走。必要时,法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适时辟谣,披露真相。在民意趋于稳定、平缓,真相得到澄清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并做好说理和解释工作。(同上注)

  简而言之,是辟谣和等待。应该说,这也是比较高明的主意。药家鑫案,如果拖到现在,其结果虽然或许不会有很大的改变,但是,舆论的要杀声音会减弱很多。

  现在,夏俊峰案采取的是拖字诀,但是,夏案的基本案情存在问题,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夏案的拖字,其实不代表什么。但是,吴英案,浙江高院的拖和最高院的拖,将会说明些问题。

  目前各地,如李庄案二季中检察官答疑,吴英案审判长释法,这个方向是对的。但是,往往存在没有针对一些质疑进行回复的问题,如吴英案中,司法机关,如东阳公安局,并没有回应处置财产的问题,浙江高院的回应中,缺乏对如何构成诈骗的具体分析,(没有针对舆论的焦点),是舆论的市场,缺乏足够的反驳素材。

  这和法院的谨慎有关,说多了容易错。另外,法官也不可能和人辩论。但是,法院仍可以通过答疑的方式,详细回复一些热点争议,法院可以选择更多地披露案情,让案情本身来说明问题。这其实,和公开审判,甚至,死刑复核,将其公开为庭审模式,都是很好的选项。

  假如,吴英案的死刑复核,用公开审判的模式,而不是目前书面审,相信法院不会如此被动,最高检有一流的人才,和吴英的律师可以就诈骗的问题,作充分的辩论,披露。可惜,目前,两高是宁愿挨打,也不会作实质性的改动,因为,这需要资源,这个资源,也非法院所能决定。

  因此,如果本人对何帆的观点有补充的话,就是,改变死刑复核的程序,让其更加公开,法院要放下身段,多公开一些案件事实,让社会舆论,不再接受单反信息,法院的判决书,将更加注意说理的充分性,在法言法语的同时,也注意可阅读性。

  3,  如何改变支点(领导)

  如果读者仔细观察,可以看到,其实,舆论影响法院的支点在领导。领导才是亚里士多德笔下,撬动地球的杠杆。我们改变不了领导决定司法的制度,我们能否改变领导的观念?

  如前面所述,对一些维稳因素极强的案件,领导考虑的是政治因素,这个是无法改变的,领导的政治权衡,属于他们的禁脔。但是,如果一些不涉及维稳的案件,尚有所作为。

  笔者在旁听一个案子时,发现有同行也在旁听,其私下说,是某领导委托他们,从独立的渠道来衡量这个案子。因为,通过内部渠道汇报,下属单位有自己的利益,他们是利害关系人。因此,领导想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意见,来摆脱内部人制约。这其实是一种很开明的思路。

  很多地方领导都喜欢自己带律师,这一方面是律师是一种购买服务,更独立。领导无法解雇律师,律师无需领导决定其升迁。以前习近平在浙江施政时,喜欢带律师接待,浙江省政府出钱送律师出国学习,这都是重视社会上独立专家的意见。

  在高层领导,不妨放下架子,在不同的案子中,听取不同的律师意见,以评估案件的客观意见,伪民意是禁不住客观分析的,一旦发现,舆论被误导,可以找出症结,以公开事实的方式来纠偏。舆论被误导,往往是信息不平衡的缘故,如药家鑫案。

  有些领导喜欢听学者教授的意见,往往会被误导。很多教授都不在第一线办案,其意见脱离司法实践。因此,一些的法官、律师往往会更贴近司法实践。由于法官身份的因素,无法提供独立意见,因此,市场化的律师,是最佳的选择。虽然,在如今的政制下,有点恢复幕僚的味道,但是,诸位想想,我们目前的政制,有多少异于古代?何况,律师和师爷幕僚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

  4,  中流砥柱

  三角关系中,最需要努力的,是主流媒体中的市场化媒体。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专业媒体,这个国家或走向暴政或走向民粹的动荡。

  当舆论汹涌时,主流媒体赢得理性,专业,和中产阶级所坚持的普世价值一样,做好自己的活,药家鑫案、李昌奎已经过去,这些案子虽然无法改变过去,但是,会改变将来。之前的吴英案,主流媒体的探讨,也需检讨。

  所谓舆论---领导----司法,这舆论的环节能挺住,客观、理性,那么司法即便受到影响,也是正当的,合理的。人民的声音,法院需要听到,也应该听到。

  罗斯福新政时,美国最高法院非常保守,一再否决新政,最后,罗斯福欲通过国会重新改造最高法院,当然,这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媒体通过不停的发言,最终改变了保守的最高法院。因此,舆论和司法,即便在法治国家,也一样会有互动。

  六,结尾:春日酿成秋日雨

  在三角互动模式中,由于存在领导的因素。法院的能动性、专业性和本身的可信度收到极大的抑制,也无法建立自己的信誉。因此,这会蔓延到其他非敏感案件。日久,民众会怀疑法院所有的案子都不代表正义,所有的案子都会寻求舆论来影响。因为,法院无法提供正义。这犹如,一对恋人,当其中一方,无法提供爱(正义),往往需要第三方来决定,那么,结局将是悲惨的。

  当今的三角恋是一种不正常的形态,在很长的时间内将存在。我们无法脱离现实,只能说,希望早日摆脱三角恋,回到二人世界。因此,建立舆论主流的理性,公允,就非常重要,如此,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不会白费,陈寅恪教授所喜欢的诗“春日酿成秋日雨”。舆论也好,司法好,领导也好,最终都将会听命于制度化的“THE VOICE OF PEOPLE”-人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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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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