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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辽宁本溪原公安局副支队长被改判无罪

  点击:更新:2015/12/4 20:34:52    来源:转载    作者:赵崇强   

  张志伟的辩护律师王甫透露,一审法庭调查期间,张志伟当庭陈述侦查期间遭遇刑讯逼供,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供述,但合议庭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而制止张志伟在法庭陈述遭受刑讯的过程。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同样打断张志伟发言、致使其不能完整发表辩护意见,且仅允许辩护律师发表5分钟辩论意见。

澎湃新闻:辽宁本溪袁诚家涉黑案二审,

 

原公安局副支队长被改判无罪

 

 

    12月1日,辽宁省高院对外通报袁诚家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结果。作为75名被告人之一,原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张志伟被改判无罪。
 

    在袁诚家涉黑案中,张志伟曾被检方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理由是其包庇袁诚家携带枪支,并诱使他人顶罪。营口中院一审则认为张志伟不构成被控的罪名,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
 

    张志伟的辩护人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该案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辽宁省高院二审认为,该案中的供述、证言等不能互相印证,确实存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故不予以认定。
 

    原公安局副支队长一审被判徇私枉法
 

    据新华社报道,袁诚家是辽宁省本溪市人,年轻时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发家后身戴“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鞍山市人大代表”的光环。
 

    2010年10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袁诚家、杜德福等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秘密调查,公安部将此案列为部督案件。警方侦查的结果显示,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本溪市、鞍山市和云南香格里拉县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经济领域,疯狂敛财、扩张资本,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
 

    原本溪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张志伟被卷入袁诚家涉黑案则缘于偶然。
 

    2004年11月24日12时许,袁诚家、梁方培、陈广鑫等人在本溪市宝都蜀香苑饭店吃饭,袁诚家等四人分别随身携带一支手枪,梁方培等三人分别携带一把管制刀具。
 

    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永丰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法等民警到该饭店用餐时,发现梁方培等人携带管制刀具遂上前盘查,在陈广鑫身上搜出一支手枪,现场共发现三支手枪及三把管制刀具,袁诚家等人被带回永丰派出所审查。
 

    其间,袁诚家给时任本溪市公安局局长洪巨仁打电话,请求帮助,洪巨仁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时任永丰派出所所长的张志伟,要求对袁诚家给予关照。
 

    2010年12月17日,张志伟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逮捕,2013年9月23日,被营口中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张志伟为了包庇袁诚家,使其逃脱法律惩处,授意承办本案的副所长王法、刑侦中队探长徐显峰故意篡改案件事实真相,在审讯涉案人员时诱使梁方培替袁诚家等人顶罪。
 

    营口中院认为,张志伟、王法、徐显峰事前不认识袁诚家,没有侦办过袁诚家的其他刑事案件,不知道袁诚家还涉嫌其他的刑事犯罪,袁诚家等人涉枪被派出所查获,只是个案,因此并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志伟、王法、徐显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营口中院还认为,张志伟、王法、徐显峰应该知道袁诚家携带枪支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4年1月24日,辽宁省营口中院对袁诚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袁诚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为袁诚家涉黑案的75名被告人之一,张志伟被判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七天。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张志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张志伟的辩护律师王甫透露,一审法庭调查期间,张志伟当庭陈述侦查期间遭遇刑讯逼供,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供述,但合议庭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而制止张志伟在法庭陈述遭受刑讯的过程。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同样打断张志伟发言、致使其不能完整发表辩护意见,且仅允许辩护律师发表5分钟辩论意见。
 

    最高检1999年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应予立案。
 

    王甫认为,纵观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张志伟“明知”有一把枪是袁诚家携带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张志伟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辽宁省高院审查,张志伟、王法、徐显峰在侦查机关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曾作出有罪供述,亦作出无罪辩解,供述并不稳定,且对洪巨仁是否打电话提出对袁诚家予以照顾,以及张志伟是否在讯问袁诚家后直接告诉王法、徐显峰枪支为梁方培所有,以及徐显峰是否参与了对梁方培后期的讯问等细节,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够相互印证。
 

    而袁诚家对是否给洪巨仁打过求情电话的证言亦有反复,亦称案发时并没有得到张志伟等人的诱供,而是自己通过眼神交流让梁方培为其顶罪。且梁方培对是在张志伟等人诱供下承认枪支是自己的,还是在袁诚家眼神授意下承认的证言亦有反复。另外,洪巨仁虽然证实曾就此问题给张志伟打过电话,但其证言并没有明确指出枪支为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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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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