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杜文案再审被判15年 130万被指据为己有
点击:更新:2015/7/18 23:59: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记者 嵇石
杜文重审案今早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杜文妻供图
南都讯 记者嵇石 因涉赵黎平等多名官员而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原院长杜文贪污案,今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杜文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杜文将130万元送给赵黎平,故应认定其将该款据为己有。杜文妻子透露杜文当庭表示,“绝不替杀人犯和贪官顶罪,要上诉到底。”
追加挪用公款罪
2012年8月杜文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此案发回重审。自2014年至今4次开庭审理,今早宣判。
今天上午,杜文妻子在庭审结束后向南都记者提供了有法院7月16日盖章的刑事判决书原件照片。判决书显示,杜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杜文妻供图
南都记者注意到,刑事审判书上称,杜文辩解称,起诉书指控贪污公款210万元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深圳有关人员行贿,自己是被领导突然抓差送礼的人,被指控贪污的412万元公款是其从研究院借支的钱,其中12万元是差旅费,400万元是政府决定送礼的钱,400万元中的130万元送给了赵黎平,剩余270万元自己保存着。
据审判书显示,杜文还辩解称,指控其挪用公款1420万元是在不知情并受武志忠(现已判刑)欺骗和指使下,将公款向银行作质押后进行贷款活动,“总之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杜文代理律师王甫告诉南都记者,杜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且210万元公款送礼所受委托非法,“既然委托非法,怎么能定贪污罪呢?”
对此,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文受聘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任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同时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委托,全权受理政府向深圳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适宜及争议案件的诉讼活动,其身份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还认为,杜文受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挪用公款1420万元供于惠珑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30万元被指据为己有
杜文辩护律师王甫告诉南都记者,杜文曾亲口告诉他,2010年赵黎平提出需要公关一个喜欢古董的人,已看好了一件价值130万的铜鼎。当时杜文按赵黎平的要求,将包在黑色袋子中的130万现金交给赵。
上次开庭,赵黎平并未到场,检方提供了赵黎平的自述情况说明,“2014年杜文在法庭上公开宣称,在办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深圳土地纠纷一案期间,曾送给我130万元人民币用于送礼疏通关系,这纯属诬告。根本不存在。”
杜文妻子王伟华告诉南都记者,此前他们当庭提交了杜文与赵黎平的短信记录、乌兰巴特尔当杜文面向赵黎平打电话安排400万元送礼的录音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前述录音等证据,不能直接证实杜文送礼是受他人指使,更不能证实杜文在什么地点把钱送给谁了,送出去多少,怎么送等事实,故而不予采信。而针对130万元去向,杜文供述送给赵黎平,无证据证实,故应认定其将该款据为己有。
今日上午,杜文律师及妻子均认为该判决结果中,杜文“被背黑锅”。杜文妻子王伟华则向南都记者透露,宣判现场法官询问杜文是否上诉时,杜文态度坚决:“我绝不替杀人犯和贪官顶罪,我要上诉到底!”
【新闻回放】
2012年8月,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原院长杜文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杜文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杜文贪污492万元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11日、18日—19日,2015年7月1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三次开庭审理“杜文”案。在第二次庭审中,杜文首次曝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前厅长赵黎平收受130万礼金。
2015年3月,赵黎平因枪杀女子落马,杜文案再起波澜。2015年7月1日,杜文案第三次庭审中,赵黎平自述情况说明中,否认收受130万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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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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