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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砍死强暴老婆色狼,该判无期?

  点击:更新:2015/6/17 14:15:18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丈夫出去散步,张某趁机强暴了他的妻子。丈夫回来听到妻子大喊,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关键的细节是下面这句——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后来的事情如您所知,丈夫拿来菜刀砍死了张某,然后带着妻子一起逃亡了9年,最终投案。温州中院审理认为,丈夫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舆论哗然,这位目睹妻子遭人强暴而砍人的丈夫,被判无期是否量刑过重?在突如其来的迫害面前,如何分辨对方性侵的中止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正当防卫的界限怎么判定?如何在既成事实的强暴面前做到云淡风轻般的冷静?这是人们不敢设身处境地去想象的问题。

刘雪松(主持人):

 

丈夫出去散步,张某趁机强暴了他的妻子。丈夫回来听到妻子大喊,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关键的细节是下面这句——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后来的事情如您所知,丈夫拿来菜刀砍死了张某,然后带着妻子一起逃亡了9年,最终投案。温州中院审理认为,丈夫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舆论哗然,这位目睹妻子遭人强暴而砍人的丈夫,被判无期是否量刑过重?在突如其来的迫害面前,如何分辨对方性侵的中止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正当防卫的界限怎么判定?如何在既成事实的强暴面前做到云淡风轻般的冷静?这是人们不敢设身处境地去想象的问题。

 

铁肩侠(直播员):

 

今晚,腾讯新闻邀请两位律师以及《钱江晚报》评论员刘雪松和网友聊聊,看看法律界、新闻界专业人士是怎么看待这起案件的量刑定罪的。两位律师分别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甫律师,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方。刘雪松老师担当今晚直播的主持人,欢迎大家与嘉宾、主持人一起畅所欲言。

 

刘雪松(主持人):

 

大家好!

 

张庆方律师(嘉宾):

 

大家好!

 

王甫(嘉宾):

 

大家好。你好。

 

张庆方律师(嘉宾):

 

温州田某因妻子被性侵杀人案,我的看法是,田某及其妻子的陈述大致可信,但他们比较被动之处在于:当初他们没有选择立即报警,而是在作案后马上逃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八年,即便张某确确实实实施了强奸,也已经无法取得这方面的证据了,所以,法院判处田某无期徒刑,我认为是合适的。

 

王甫(嘉宾):

 

不了解案件全部证据,就媒体公布的有限信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总体感觉,法院对田某的量刑有过重之嫌。

 

刘雪松(主持人):

 

整个案子,有两点让人纠结。一是法院认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二是诸如性侵这样的特殊犯罪,嫌疑人在中止性侵的过程中,根本就难以分清究竟属于自动中止还是被动中止。不知道几位嘉宾律师怎么看?

 

张庆方律师(嘉宾):

 

从一审判决书披露的事实看,公诉机关对张某是否实施了强奸选择了回避,因为除了田某夫妇两人的说法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撑,法院虽然认定张某实施了性侵,但从判决书中援引的证据看,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张庆方律师(嘉宾):

 

所以,即使张某性侵的事实可以证实,但从田某的口供和妻子罗某的证言看,他在发现田某回来后,已经停止侵害了,张某激于气愤对他进行的攻击,就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

 

刘雪松(主持人):

 

这起案件的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而没有判得更低,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经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这段话,信息量相当大。首先,对田某的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那是否意味着丈夫可以束手不管?第二,田某没能力赔偿对方,是否构成加重处罚的依据?

 

张庆方律师(嘉宾):

 

有人认为,即便张某对罗某的强奸已经实施即遂,只要他加害男罗某和张某的危险仍然存在,就可以对他实施无限防卫,但是,从本案种其他证人的证言看,张某已经对田某求饶了,所以,以危险未能排除为由对他进行无限防卫的前提,在本案中是不存在的。

 

王甫(嘉宾):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了近乎严苛的条件,与大多数英美、大陆法系立法并不相同,因此,田某防卫过当并构成犯罪在目前的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中并无歧义,但田某是否产生主观错误认识并放弃报警并非可以成就判处重刑的诱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和对犯罪现场情景、田某当时主观认识的证据还原。

 

刘雪松(主持人):

 

法律的精神是惩恶扬善。但这起案件的争议之处,正是让人感觉到,当性侵出现的时候,你就根本没法找到一个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情理要求的行为方式来。所以,一审给人带来的感受,恰恰与惩恶扬善造成了反差效果。

 

张庆方律师(嘉宾):

 

本案中,还要考虑一个因素,就是张某和田某同住的房间离其他工友宿舍有多远?罗某如果呼救,其他人能否听到?其他工友听到呼救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从现在披露的情况看,目前没有在实施性侵前呼救的证据。

 

张庆方律师(嘉宾):

 

这种案子,如果夫妻俩当初马上报警,又一致咬定田某是看到张某正在强奸时动手砍人,公安完全可能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实施中,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最终案件怎么处理,关键看控辩双方各自提供什么证据。

 

王甫(嘉宾):

 

张某从床上下来与田某扭打在一起,表面看起来强奸行为中止了,但田某陈述:自己没有张某力气大。该陈述证明张某的暴力行为尚在延续。该暴力行为可以得出多种可能性:是否是为了制止田某后逃跑?是否是为了打斗灭口?等等!此时的田某防卫行为尚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但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打不过张某被张某灭口怎么办?因此,才有了持菜刀的行为。如果手持菜刀将张某砍至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后不罢手再将其砍死。便涉嫌故意伤人罪。

 

刘雪松(主持人):

 

丈夫介入案件,其实跟见义勇为的普通介入者不同。妻子遭侵,某种程度上,作为夫妻关注的一方,同样是受害者。因此可否认为,丈夫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反抗?

 

张庆方律师(嘉宾):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只有量刑畸重时,二审才可能改判。但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究竟判多少年合适?我的看法是不能认定一审判无期畸重,因此即便田某上诉,二审也很难改判。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他以量刑过重为由申请再审,我看得不到支持。

 

刘雪松(主持人):

 

另外,在打斗过程中,性侵者是否具有反过来伤害对方的行为?

 

张庆方律师(嘉宾):

 

刘雪松老师的问题:对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丈夫是否就可以束手不管。当然不是,但对已经中止或者实施终了的案件,案外人能做的就是报案或者扭送,法律不能鼓励私力救济达到私刑的程度

 

王甫(嘉宾):

 

如果媒体披露信息属实,判决无期徒刑所考虑的两点理由都值得商榷,第一:死者张某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丧失如果仅仅以停止强奸行为判断,对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并保护被害人、防卫人是不利的,因为田某和张某打架时张某并非没有还手,反而力气比田某大;第二:此种因自己犯罪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此类案件量刑中是否应该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我认为不应该。

 

不被赞颂的镇魂歌(浙江台州网友):

 

如果法律违背了人性的基本道德标准,这个法律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在当时的情境下是个人都会冲动,不会考虑的那么全面的,我觉得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例不够完整

 

刘雪松(主持人):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一审判决是具有法律支撑的,但量刑要不要这么重、要不要兼顾受性侵一方甚至社会情理感受,确实值得思考。

 

张庆方律师(嘉宾):

 

一些网友慷慨放言:如果是我老婆,我也要杀死他。我首先请你们思考一个问题:作为男人,你们选择夫妻俩与另外一个男人同居一室,是否增加了老婆被侵害的风险?作为一个生理正常的男人,你们的选择是否诱发了他的欲望?作为一个在外打工的民工,他的欲望是邪恶的吗?他该死吗?

 

大王(江西九江网友):

 

大家好,其实这个当事人不必这么冲动,在张某强暴他老婆以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不必一时冲动,现在就是自作自受

 

刘雪松(主持人):

 

法理上说的通,情理上很难做到。

 

张庆方律师(嘉宾):

 

从证据学的角度,如果张某杀人后马上报警,他关于案情的叙述就更可信。但他们夫妻俩当时选择了逃亡,说明从内心深处,他们也认为自己是有罪的,这也导致他们对案件事实的一些说法,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张庆方律师(嘉宾):

 

有人根据本案披露的情况,认为罗某与张某通奸的可能性大。我认为从张某罗某20062月才去当地工作,3月就案发看,通奸的可能不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

 

王甫(嘉宾):

 

该起案件引起公众的思考和讨论是必然的。有两个问题是此次讨论的重点,第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是否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第二。司法实践中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并充分考虑紧迫情形下防卫过当的现实情由。关于立法问题,很多网友问如果在国外会如何处理?多少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权的实施条件与后果与我国规定并不相同,范围更宽泛一些;关于司法实践,还需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妥善处理好刑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以及法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在本案中:强奸者赵某的生命权与被告人田某及其妻子的防卫权。当然,司法还需充分考虑公众的道德价值取向。

 

张庆方律师:

 

刘雪松老师的问题:对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丈夫是否就可以束手不管。当然不是,但对已经中止或者实施终了的案件,案外人能做的就是报案或者扭送,法律不能鼓励私力救济达到私刑的程度。

 

刘雪松(主持人):

 

问题是,性侵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中国人一般会认为,受害者身心的伤害已经造成,加上夫妻之间特殊情感的因素,要想在突然情况下做到法律允许的火候,估计一般人做不到。既然大多数人做不到,是否可以认为法律的设置有问题?

 

张庆方律师(嘉宾):

 

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不能脱离正当防卫制度的功能去谈。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同态复仇就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为什么,就是为了防止个人意志的随意性。试想,如果本案中罗某和张某是你情我愿,田某站在夫权排他性的角度杀死了张某,按照现代伦理观念,这是应当允许的吗?

 

张庆方律师(嘉宾):

 

法律只是为了保护一种权利,在不利己的情况下才会允许公民个人的私办救济达到可以致人于死地的程度,但这些情况都是在非常紧急和万不得已的状态下,这是要严格限制的,一旦放开,后患无穷。

 

异乡客(上海浦东新区网友):

 

法律不重办似乎是有鼓励私刑之嫌 这是咬文嚼字 整天只会引经据典的律师们的观点 但我想说的是 这种情况下 受害人田某此方作为对社会有坏处吗 法律从不考虑人性情感吗 居然还有律师说 让邪恶的欲望迸发出来的人不该死 这种事对于我来说比杀了我还要难以承受 所以不支持法律重办 支持无罪释放

 

刘雪松(主持人):

 

至少,我觉得在法理中,应该顾及大众情理。这也是法律体现社会价值观的一个考量吧。

 

振兴中华(广东广州网友):

 

刘老师,像这种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和自己老乡或者朋友一起合租房子的有太多太多了,遇到这样的事是个男人都会这样做,我不懂什么法律,但是这么判是不是确实重了些

 

刘雪松(主持人):

 

就我个人的认知,如果在法律的尺度中能够找到法与情的最佳点,是可以不至于判无期的。

 

王甫(嘉宾):

 

正当防卫发生的情境大都形势急迫,防卫者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判断和反应,此种情况下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要求其满足严格的防卫条件明显是困难的。因此,正如网友们问的,如果在其他国家这个案件会怎么处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考虑到这种情况,刑法中会附加“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在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不罚”的条款。例如,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秉承普通法原则,在“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reasonable)标准”的基础上,出于“行为人自身主观确信的真诚(honest)”的类似行为也不罚。目前,在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尚没有类似规定。

 

空空(腾讯网友):

 

赞同!!!

 

刘雪松(主持人):

 

在我眼里,丈夫是这起性侵案中的关联受害者。他不是旁观者者。量刑时可以考虑丈夫的特殊感受。

 

张庆方律师(嘉宾):

 

问各位网友一个问题,如果张某没被砍死,对他该怎么处理?在田某罗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能认定他强奸吗(假如他零口供)?

 

张庆方律师(嘉宾):

 

本案中,张某有没有实施强奸,是既遂还是未遂?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应该怎么判?谁能回答?

 

王甫(嘉宾):

 

有网友拿美国男子枪杀强奸自己爱人者案件举例。两个案件之间有可比性,但也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公民持枪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普通公民并无持枪权。枪支有可能一枪导致性侵者毙命,要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相对困难;但本案中,田某先是手持酒瓶与张某打斗,后又手持菜刀砍杀张某,持续时间比较长,比较容易判断性侵者张某是否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张庆方律师(嘉宾):

 

看到大部分网友的言论掷地有声:如果是我我也会杀了他!就像听执政党高喊对敢于腐败的不论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一样好笑。只要权力得不到约束,靠刑罚能管住官员的腐败吗?同理,只要导致强奸发生的犯罪场存在,强奸能被禁绝吗?各位,如果你们真爱你们老婆,请不要把她置于容易被性侵的时间、地点和具体环境中!

 

刘雪松(主持人):

 

在讲法理的时候,我想我们不管是否愿意,都应该假设一下自己的角色。假如自己是这个场景中的丈夫,你会怎么样?你是用喝止的方式去劝停,还是用最具效果的暴力方式去制止?前者是符合中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允许行为,后者则完全可能被绳之于法。如果都做个君子,那么,性侵这种特殊的施暴方式,完全可能在这个思考与犹豫中彻底完成并且了结。因此,对于这起特殊的案件,法律的尺度究竟更多的应该留给谁?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杰杰高升(安徽合肥网友):

 

我想问张律师,这种情况还不算紧急吗?难道非得发生了才算?我想是个男人都会出手。我希望轻判,毕竟是死者先侵犯他们的,而被告最多算防卫过当!

 

张庆方律师(嘉宾):

 

事实究竟如何,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葒塵贱鸽(广西贵港网友):

 

无罪倒不至于,但是判得确实太重了。

 

刘雪松(主持人):

 

哪怕是防卫过当,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我同意你的观点。

 

王甫(嘉宾):

 

本案凸显的深层次问题是:法律对公民的自力救济权是否尊重或保护。我国立法虽然有正当防卫的规定,但纵观司法实践中防卫者被定罪率高的情况,以及本案中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后果,可以看出立法本意及司法选择:即便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公民的自力救济行为亦受到严格限制,应以国家权力救济为先。当然,各国因为历史、文化、制度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Syq(广西贵港网友):

 

请问张庆方大律师:他们之间关系是什么?是朋友?是兄弟?是同事?还是……照我说他都不配,他只能列入禽兽一类!打比方,要是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又会做出怎样的反应?

 

张庆方律师(嘉宾):

 

我不会和其他男人同居一室,女人还可以

 

刘雪松(主持人):

 

性侵这种事,什么叫做既遂,什么叫做中止,是个没法分清楚的概念。射了才叫既遂?软了就叫中止?就算中止,那还有个主动中止和被动中止的区别。怎么去认定?叫我讲,特殊案情,最好能够特殊对待。特别要顾及大众情理感受,顾及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所以,在量刑时,最好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轻则轻。

 

张庆方律师(嘉宾):

 

看到一些人口口声声对强暴的就是要杀死,我问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张某强暴了?案卷中有提取的精斑吗?做了DNA检测吗?

 

张庆方律师(嘉宾):

 

如果你们家人被别人打死了,还被诬陷是强奸犯,但女人体内没提取到他的精斑,你们会认账吗?

 

王甫(嘉宾):

 

希望通过本案促使公众和立法者对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有所思考,也希望通过本案继续推进该规定的修订与完善。作为律师,在没有看到证据前无法对本案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但完全理解田某在当时情境下所做的行为和选择,如果还有二审,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考虑刑法所保护的公众道德取向以及所捍卫的人类情感,充分理解法律与司法不仅捍卫秩序还捍卫人性尊严与人类之爱的价值内涵,用司法惩处该惩处的,捍卫该捍卫的,宽恕该宽恕的。谢谢大家!晚安!

 

刘雪松(主持人):

 

这确实是个纠结的话题。正因为纠结,所以我们在一起讨论,既给法律找找与情理的距离,又给旁观者普一次法。  我们的讨论,不是要为案件中的哪一方打什么抱不平,也不是想解释这次的判决多么完美,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就法律讲法律,就情理讲情理,在这个案子中,寻找法律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  这对夫妻也好,性侵被杀的张某也罢,其实都是受害者。他们都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而最终受伤。在这场特殊的普法中,如果我们都能从中找到法律的感觉,找到情理的感受,那么,我们就有了应有的收获。这也是这场讨论的意义所在。  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感谢几位律师的辛勤劳动。

 

原文链接:

http://view.inews.qq.com/a/NEW201506160561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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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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