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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吉林一男子倒逼法院纠正错案

  点击:更新:2015/5/19 9:38:52    来源:转载    作者:刘旌   

  “如果没有景春的上访,原来的案子改判为无罪、法官被判刑等等,可能都不会发生。”王甫说,景春通过上访,确实解决了许多问题。虽然,这是通过非司法化的方式,解决了本应由司法解决的问题

 

又因“敲诈政府”被判10年

 

 

澎湃新闻:吉林一男子倒逼法院纠正错案

 

    在儿子婚礼上的景春与妻子刘金艳。


    在某种程度上,只有初中文化的吉林农民景春一度“用胳膊拧过了大腿”。


    1997年,因遭错判而被关押104天之后,他一再地申诉与上访,犹如拉动磨盘的麻绳,11年后终获公正的司法裁判——无罪。


    景春的申诉代理人王甫甚至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论定,无论是当年错断案件的法官获刑,还是景春历经11年才获得的无罪判决,都是他一轮轮的申诉与上访倒逼出来的——虽然,在王甫看来,上访并非一条“司法化”的维权通道。


    然而也正因为上访,景春的命运在2014年又一次反转:法院认定其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要胁,以解决“家庭生活困难”为名,从当地政府获得2.7万元的“困难补助款”,以及“未遂”的106万余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的景春,已提起申诉。


    回望景春案,不仅是一场个人与司法不公间的漫长博弈,也是一个访民与维稳力量间的畸形拉锯。


    错关104天

 

    景春的人生分水岭是他的43岁。


    1996年9月,吉林磐石的村民景春与同村的吕某,因孩子打架而发生口角、厮打。景春之妻刘金艳向澎湃新闻回忆,事发后,吕某的家人除了要求赔钱外,还要景春上门,让吕某的母亲打一顿。“出点钱也就算了,但明明是他们家来闹的,还要打我们,这不能答应。”


    而后的事态发展,完全超出了景家人的设想:吕某以景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磐石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接下来,景家人不时接到法院传票,这让景家人感到生活被完全打乱。1997年5月初,他们低价卖了家中老宅,搬去了另一个县里住。


    可刚搬走还不足一个月,景春又被抓回了磐石。据刘金艳回忆,当时,磐石法院带着法警来抓的人。


    他们后来才知道,经法医鉴定,吕某构成了“轻伤”。磐石法院审理后,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景春有期徒刑一年。


    “就是因为孩子的一点事动了手,谁知道事情会闹这么大。”即使是多年后,刘金艳仍对当年的事态发展感到费解。


    不过,刘金艳后来逐渐发现事有蹊跷:这个案子虽调解了几次,但根本没有开过庭。


    景春当即提起上诉。吉林中院核实后,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当年9月5日,景春在被羁押了104天后获取保候审。


    维权11年终获无罪判决


    重获自由的景春,再不是之前的景春。


   “取保出来后,他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书,家里的炕上都摆满了,天天在那读。”刘金艳告诉澎湃新闻,经过一段时间的研习后,只有初中文化的丈夫即使不带法律书,对其中的条款也能信手拈来。


    景春上诉后,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重新鉴定了吕某的伤情,结论是轻微伤,也就是说景春不构成刑事犯罪。


    据刘金艳回忆,而后,景春去磐石法院了解案件进展。一个领导告诉他,正在重新申请做鉴定,要是轻伤还能把他抓起来。

 

    让景春感到愤怒,也成为了他上访的动因。


    对于景春开始上访的确切时间,尚没有明确的材料佐证。澎湃新闻结合其家人的回忆和司法材料推断,1999年前后,景春即有了上访行为。其间,申诉也在同时进行。


    1998年4月,磐石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吕某撤诉。


    但景春认为,法院既然判了他有罪,就要还他一个无罪判决。他申诉后,吉林市中院认定,磐石法院在审理时未组成合议庭,审判程序违法,指令磐石法院再审。


    2000年11月,磐石法院再次做出判决,但依旧是准许吕某撤诉。景春再度上诉及申诉后,均被吉林市中院驳回。


    对于景春“无罪判决”的要求,也有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指出,磐石法院的有罪判决后来已经被撤销,也就是说这并非一个生效判决。对于磐石法院是否一定要再作出无罪判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景春通过不断的申诉和上访,最终还是得偿所愿。


    “从磐石到吉林市,再到省里和北京,来来回回多少遍。”刘金艳说,直至2006年底,吉林市中院终于再度将案件发回磐石法院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吉林市中院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即已明确:景春案在此前发回重审时,就已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景春无罪,磐石法院准予吕某撤诉的裁定不当。


    2007年4月,景春终于收到了磐石法院的无罪判决。


    “枉法”法官8年后被判刑


    在景春追讨无罪判决的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是谁造成他被错捕?


    刘金艳说,一开始,他们并没想到要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但由于迟迟未拿到无罪判决,这才要求追责。“一直反映到了最高检,后来好像是有一个批示下来,一直传达到吉林市,要求严查。”


    事实也证明,景春的获刑,确非法官的“无心之失”。


    2005年,磐石法院原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房贵臣即吕某诉景春案的承办人。


    判决书认定,房贵臣在办理此案时,磐石法院一同事找到他为吕某说情。在有证人提出撤证,亦有其他证人证实吕某存在假昏迷等情况时,他并未认真、客观、全面地分析使用证据。


    判决书还透露,房贵臣确实未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后将调解笔录改成合议庭笔录,甚至伪造了合议庭评议笔录。


    除房贵臣外,当年为吕某做鉴定的磐石法院原法医杨忠林也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因景春持续上访,磐石法院先以错捕为由赔偿其3000元,后又一次性给予了8万元经济补偿。


    对于这笔钱的名目,磐石法院称之为“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


    重点维稳对象


    至此,景春的上访路都是成功的,但他并没有就此止步。


    景春新一轮的上访逻辑基本可概括为:为了这个案子,他四处奔走,原本正常的家庭生活被打乱,因此产生了许多法院未考虑到的费用。


    比如,他专门列举了一项“申诉、上访误工费”,数额为22万元。加上名誉权损害、精神损害等,他此次共要求10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不过,吉林省三级法院此次均未支持他的诉求。2010年11月,吉林省高院认定,景春此前已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其上访属无理访。


    在吉林省看是没了希望,景春开始频繁赴京上访。
        

    景春究竟去过多少次北京,就连刘金艳也记不清。她曾跟着丈夫去过一次,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她只说 “太惨了”。

     

    因为上访,夫妻俩甚至闹过不快,“他年纪越来越大,这样跑来跑去,身体受不了。”虽然刘金艳理解丈夫的“委屈”,但她也渴望安稳。


    由于多次去北京,景春成了磐石当地的重点维稳对象。


    景春的信访包保负责人——磐石市石嘴镇副镇长于金锋也成了北京的常客。


    “要么是我接到了景春从北京打回来的电话,要么就是一级级传达信息过来说是他又去北京了。反正一接到消息,我就得立刻过去。”


    于金锋说,每次去北京,他都要对景春把那些“道理”翻来覆去地说。但他后来也发现,这些话说再多也是白费。“一到国家的重大活动,他还是会去北京。”


    在2010年至2014年间,景春因在北京上访,曾收到磐石市公安局3次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4次训诫书。


    因“敲诈政府”获刑10年


    2014年,景春一度翻盘的命运再次急转。


    当年3月6日,他被磐石警方刑拘。磐石法院而后认定,景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所谓敲诈勒索,指的是5笔名为“困难补助款”的钱。


    磐石法院认定,景春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要胁,以解决其所谓家庭生活困难名义,曾分5次从当地政府获得2.7万元。


    磐石法院还认为,景春申请的106万余元也是敲诈勒索的一部分,但算未遂。


    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于金锋称,这些钱都是由他转交给景春的,但他拒绝详述其他细节。


    2014年11月,吉林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景春已提起申诉。

 

    景春的申诉代理人王甫指出,2.7万元是地方政府为了劝阻景春上访,而“主动支付的”,政府和法院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景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甫还认为,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或法院认为景春的诉求是不合理的,那不予理睬即可,这5笔钱也没必要给。


    “如果没有景春的上访,原来的案子改判为无罪、法官被判刑等等,可能都不会发生。”王甫说,景春通过上访,确实解决了许多问题。虽然,这是通过非司法化的方式,解决了本应由司法解决的问题。


    无论是景春通过上访所“推动”的案件进展,还是他的上访与地方政府维稳工作间的对峙,在王甫看来,从某种程度上都是“畸形”的。


    如今,在1997年的那场无妄之灾过去18年后,景春和刘金艳都已从中年步入了老年,两个儿子也于早年辍学外出打工。


    回想起这些年的上访苦旅,那个曾“在村里至少是中等偏上水平”的小康之家,如今已成为了刘金艳的遥远记忆。“房子没了,菜园子没了,啥都没了。这些年太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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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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