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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县委书记听案

  点击:更新:2013/11/25 11:05:5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培莲   

  今年61岁的张彦柱有着十多年的上访经历,为的是给发生在16年前的“冤案”讨个公道。近日发生的一件事情,让张彦柱觉得“冤案有了再次审判”的希望

  今年61岁的张彦柱有着十多年的上访经历,为的是给发生在16年前的“冤案”讨个公道。
 

  近日发生的一件事情,让张彦柱觉得“冤案有了再次审判”的希望。
 

  11月13日上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安图县委书记季宁,主持召开了一场“信访案件分析会”。安图县政法委、公、检、法、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和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悉数到场,各自针对张彦柱上访多年的“冤案”陈述观点。
 

  季宁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会不是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更无意要干预司法公正,只是从信访和维稳的角度来解决安图县老百姓的信访案件,给其一个公正说法。
 

   “真正的凶手还逍遥法外”
 

  张彦柱是延边州安图县松江镇永丰村的农民,靠每年种三垧玉米为生。自从家中出事后,张彦柱无心料理土地,每年用大部分时间来上访。
 

  事情发生在1997年9月11日。张彦柱回忆说,当日安图县三道乡建房办工作人员崔茂江来他家中收取违法建房的罚款,每平方米39.6元,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张彦柱当即向崔茂江出示了已经在松江镇政府办理的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管理费收据,并拒交罚款。
 

  第二天,崔茂江与三道乡土地所所长崔茂清、安图县松江镇土地管理所临时工管培军一道,再次来到张彦柱家中,要求他到村书记家接受调查,做笔录。张彦柱的妻子刘玉芬当场表示,“我们是松江镇的,他们三道乡的没权力管”。
 

  相关资料显示,2003年4月8日,吉林省民政厅下发吉民行批[2003]3号文件批复,经省政府批准,对延边州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作调整,其中撤销安图县小沙河乡、三道乡,将两个乡所辖行政区域整建制合并到松江镇。 由此看来,在2003年4月8日之前,松江镇和三道乡是两个平级的乡镇。
 

  1998年8月11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998)安刑初字第46号:1997年9月12日,崔茂清态度蛮横,辱骂张彦柱和刘玉芬夫妇,随后发生争吵和对打。管培军持木棒参与打斗,致刘玉芬脾破裂。案发当日,刘玉芬在安图县第三人民医院做了脾摘除手术。
 

  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培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管培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合计12175.71元。崔茂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合计8117.15元。
 

  但这份判决书让张彦柱和刘玉芬夫妇无法信服。在他们看来,导致刘玉芬脾破裂的真正凶手不是管培军,而是崔茂江。
 

  刘玉芬多次声明,当时担心管培军手里的棍子打到自己和家人,就抱住了管培军手里的棍子,是崔茂江从身后打到了自己的腰部。于是,刘玉芬以真凶崔茂江还逍遥法外、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延边州中院)提起上诉。
 

  1998年11月19日,延边州中院审查后,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3月17日,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安刑初字第6号)除关于管培军和崔茂清的赔偿金额有变化外(分别为13802.78元和9201.84元),其他均与第一次判决相同。
 

  刘玉芬不服再次上诉,延边州中院再次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的转折就发生在安图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的过程中。
 

  张彦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没有接到第三次审理开庭的通知,不清楚是什么时间。直到1999年11月,张彦柱拿到了该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书,才知道该案在他和妻子没到场的情况下审理完毕。
 

  1999年11月1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培军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在安图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时,却把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拆开单独审理。
 

  事后,张彦柱多次向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要求再审刑事部分的抗诉书,但一直未成功。
 

  张彦柱说,法律渠道走不通,他只有上访。
 

  案件刑事部分能否再审
 

  今年年初,张彦柱的子女在网上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并请求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了还原事件真相,他先后去到安图县人民法院、松江镇永丰村、山西运城等地,复印了该案卷宗,走访了案发时的数名证人。经过综合分析后,“有理由认定崔茂江是导致刘玉芬重伤的重大嫌疑人。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相关部门涉嫌造假,意图包庇真凶”。
 

  王甫说,在其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一张“工作纪事”,大致内容为,本院于1999年10月29日电话通知张华(为张彦柱曾用名——记者注)所在村的李玉善,让其转告张华开庭日期。后张彦柱电话回复称其因感冒无法参加庭审。
 

  张彦柱称,他近日从律师王甫处才得知此信息,并找到在村里当了20多年村的干部核实,其所在松江镇永丰村无李玉善此人。
 

  11月13日,带着这一发现和从案发目击证人处采集的笔录,王甫参加了在安图县委办公室召开的“信访案件分析会”。
 

  王甫在分析会上拿出了在卷宗里发现并复印的“工作纪事”,并表明抛开“工作纪事”的真伪不论,依据案件审理程序,开庭前,安图县法院应当至少提前三天向原告下达传票,而当时安图县法院提前两天电话通知已属于程序违法。
 

  此外,王甫还提出其他两点依据,认为刘玉芬一案应该重新审理。首先,在查阅卷宗时,王甫看到管培军在1998年3月18日接受当地检察院讯问时,承认崔茂清让他多承担点事,事后帮其跑动一下。其次,刘玉芬一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中有关案件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况的其中三种: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王甫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管培军是唯一被告人,而在崔茂江有作案嫌疑且刘玉芬控告崔茂江的情况下,相关法院应当按正规的司法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决定再审。
 

  分析会现场,安图县法院一方无人对王甫提出的质疑作出正面解释,并称,“管培军前后口供前后比较稳定”。
 

  在王甫陈述后,县委书记季宁当场抛出疑问,“案件是否能再审?”
 

  法院一方回应称,能否再审,有一个过程,需走正当程序。
 

  参加分析会的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一方则声明,对能否再审刘玉芬一案无法发表意见。公安部门则表态,如需再次侦查该案,会全力配合。
 

  参会多方均解释道,不存在人为因素故意不再审刘玉芬一案,能否再审取决于证据是否能够采信。
 

  得知安图县委书记季宁要主持召开“信访案件分析会”,张彦柱夫妇和大女儿张芳娟提前一天赶到了安图县城。虽没能进入到会议现场,但张彦柱希望该案件刑事部分能有朝一日再审,“还我们一个公道”。
 

  分析会能否起到监督作用
 

  在律师王甫看来,现场虽然没有得到具体答复,但分析会议对案件再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认为,会议除了有当地公、检、法部门外,还有县委书记、县政法委书记和信访局等人员参加。各方把案件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摆出来,同时在媒体关注下,得以把案件延伸向社会公众。公众监督的力量,应该会督促当地法院和检察院正视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慎重考虑本案是否再审。
 

  王甫说,司法纠错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途径很多,包括领导监督、民众监督、律师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此次分析会把以上监督手段结合到了一起。
 

  “监督不等于干预。安图县委并未提出强令再审等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司法的情形,但监督的作用不容忽视。”王甫认为,在司法部门自身纠错能力有限、甚至拒绝纠错的情况下,各种力量的监督会对司法纠错机制和纠错能动性带来良性驱动。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博士认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监督,包括有权监督和无权监督两种形式。有权监督包括上级法院通过上诉审和再审进行监督、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和权力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等三种法定监督形式。在有权监督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无权监督形式,即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力但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非法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社会的各方面,例如,当事人、辩护律师和新闻媒体,以及来源于执政党的有关机关,可以理解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机关监督机制的的民间性监督。
 

  在李轩看来,安图县委书记召集的案件分析会可以理解成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监督。这种监督形式可以存在,但只是一种建议性的监督,而不是一种约束性的监督。县委负责人召集案例分析会只是一种建议性的监督行为,其监督形式和结果对法院审判结果不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只是对法院是否决定再审提供一个参考性因素。任何一种监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滥用国家权力,不对法院施加“法外”影响,都是可以存在的。
 

  李轩还认为, 现在涉诉信访越来越多,为缓解信访压力,通过党委组织相关案件分析会,对案件进行建议性质的监督,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通过集合各方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在于法院,这种形式是有进步意义,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同时李轩强调,作为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又有可能利用其党内的地位和特权,通过政法委对公检法施加影响,造成不良后果。因为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是不允许党委干预司法的。安图县委书记再三表明自己是从信访和维稳的角度提议召开案件分析会,可看出其意不是去干预司法。
 

  此外,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公检法等部门都设有党组,且很多公安、司法人员都有党员身份。党从加强自身纪律管理的角度,对公检法部门的违反党纪或法律的党员,是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并在党内进行处分的。但唯独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即,法律的归法律,党纪的归党纪。
 

  李轩介绍,全国多地都在进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社会治理创新性尝试,召开听证会和案例分析会,让各方坐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监督,集思广益,寻求共识,进而推动矛盾的化解。安图县开创案例分析会的这一做法应该是创新信访处理机制的一种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则认为,安图县委书记召集各方来分析一个案件,虽然没有作出任何决定,但此种方式不值得提倡。从长远看,要想解决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还是要从完善司法制度的层面来解决。

  原文链接:

  http://zqb.cyol.com/html/2013-11/25/nw.D110000zgqnb_20131125_2-07.htm

  http://zqb.cyol.com/html/2013-11/25/nw.D110000zgqnb_20131125_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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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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