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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之死

  点击:更新:2013/1/30 16:24:44    来源:北青网    作者:薛雷 李晨   

  在二审中,被告人代理律师王甫花了大量时间,为被告人潘立新做无罪辩护。他通过分析证词和录像得出结论:潘立新既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主观故意,亦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实际行为

  《北京青年报》报道潘立新案

 

  酒后双方群殴致人死亡 事涉省市警界备受关注———

  “一起酒后群殴,发生于两个包房之间,客人中均有警界人士。

  一位刚获提升的42岁银行副行长,在遭殴打后被送往洗浴中心,子夜时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一起“普通的偶发治安案件”在事发当晚即由市公安局局长坐镇成立专案组。

  一天之内,涉案5人全部到案。

  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4人提起上诉。

 

《北京青年报》报道潘立新案

潘立新的辩护律师王甫根据监控视频制作的案发现场示意图 


  二审开庭6小时,谁先动手、是否冤判无辜、有无逼供诱供,仍存争议。”
 

  昨天上午,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周洪敏伤害致死案在沈阳中院二审开庭。

  由于这位刚获荣升的42岁副行长死于一次酒后群殴,加之当时双方皆有警界人士,此案立即被辽宁省高层所关注。去年12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对5名涉案人员判处3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4名被告不服,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沈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治安案件”

  “一起普通的偶发治安案件,在辽宁省和沈阳市的地界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月29日8时40分,前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的民众挤爆了登记室,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不一遍遍大声呼喝着维持秩序。9时,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周洪敏伤害致死案二审在第9法庭正式开庭。

  “一起普通的偶发治安案件,在辽宁省和沈阳市的地界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位沈阳市公安局的内部人士评价。

  据了解,去年8月,在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酒后故意伤害案,案件因牵扯到辽宁省公安厅和沈阳市公安局两方警察而备受关注。

  据资料显示,被害人周洪敏生于1970年,系辽宁金融系统高层人士。他早年毕业于东北大学热能工程系。26岁赴日本公派留学。29岁就出任东北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一职。3年后转入金融系统工作,先后担任辽宁省证券公司总裁助理、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市支行副行长、盛京银行常务副行长等职。

  周洪敏死于这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是在他人生最后一次提升仅半年后。至今在中国银监会网站还可查到,去年2月15日,“辽宁银监局关于周洪敏任职资格的批复”中已核准周洪敏升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去年12月25日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相立冬等5名被告人作出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之后除李晓东外,其他4名被告人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距离一审宣判时隔两个月有余,此案的二审于昨天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长达6个小时。当5个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上家属们显得有些激动。被告人赵宇航的妻子告诉记者,家里4岁半的孩子从去年8月份以来再没见到父亲。

  两间包房

  当晚,皇姑区北陵大街的“白兰菊”日料店只有两个包房有客人就餐,而且这两个包房中都有警界人士。

  据一位案发现场人士回忆,去年8月28日,台风“布拉万”正在沈阳过境,“整个城市好像都在风雨飘摇之中”。

  当晚,皇姑区北陵大街的“白兰菊”日料店只有两个包房有客人就餐,而且这两个包房中都有警界人士。据侦查机关的一份证据显示,当时在207包房请客的是沈阳市汽车检测中心经营科科长裴胜,参加者有鞍山消防支队士官相立冬、军人孟凡龙、沈阳交警赵宇航和李晓东、潘立新两位个体经营户。

  在另一217包房里聚会的人士则更要“尊贵”一些。一位是刚升任省交行领导不久的周洪敏(被害人),另外还有一位是辽宁省公安厅技侦总队队长崔伟东。据侦查机关笔录显示,陪同二人饮酒的是刚获警衔不久的省厅女民警高婷婷等人。其中三人在中途离场,剩下的还有崔伟东的司机王利佳(武警)。

  同样是公安的调查显示,这天207房间的客人共饮红酒14瓶,花费了2706元。而217房间里的客人则喝了1瓶红酒、13大壶清酒和5瓶啤酒,这次的花费是2423元。巧的是,当酒足饭饱后,两拨人又选择了在同一时间离开这家日本料理店。

  在后来的日料店监控录像中显示:22时13分起,他们之中大部分人都迈着踉跄的脚步走向门厅。屋外雨一直在下,两路“人马”中的几位先行者被阻在了“白兰菊”这个几平方米的小门厅里等车、避雨。随后遭遇就在这时发生了。

  22时15分,来自207包房的相立冬靠近了来自217包房的周洪敏和崔伟东。据司机王利佳的证词显示,当时双方的交流情形大致如下:相立冬隔着玻璃看到对方的车,嘴里念叨了一句“武警的牌子。”周洪敏当时顺嘴回了一句:“武警怎么的?你是干啥的?”身为武警的相立冬听后脸上有些挂不住,同样回了句“你是干啥的”。17分左右,日料店门外的监控录像里出现了厮打作一团的人群。相立冬和周洪敏相互揪斗着拉到了门外停车位。

  被告人口供显示,在看到周洪敏的大块头(身高1.81米,体重约100公斤)后,相一方中赵宇航、裴胜、李晓东、孟凡龙纷纷加入殴斗。周一方则有人跳进来拉架。

  一位日料店工作人员的证词中让记者看到了当时这样的情景:戴帽子穿迷彩服的、穿白衣服的、穿一身军装的,围着周洪敏踢打。证人韩秀虎还清楚地记得有一个穿迷彩服的年轻人说:“都是部队的,别把事闹大。”但当时情景很乱,仍然“边打边骂”。

  根据几人证词,在将周洪敏放倒并持续踢打后,相立冬一伙人散去。崔伟东和其司机过来想要搀扶周洪敏,但因太沉而没有扶动。他们通过保安的帮助将周扶到了吉普车上,随后司机按照崔伟东的意思开向了铁西区的嘉年华(洗浴中心)。快到嘉年华附近时,崔伟东回忆,自己摸周洪敏“脉弱”,于是和司机将周扶到了嘉年华大厅后拨打120求救。当120急救车载着周洪敏到维康医院后,其于子夜时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当晚沈阳市急救中心医生徐宁的话说,他们当时赶到嘉年华时,判断周洪敏就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法医病理鉴定中显示: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肺淤血、水肿、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而死亡。

  一审不服

  那夜,市公安局局长坐镇办公室成立专案组,连夜办案。

  次日凌晨,沈阳市区的风雨尚未平息。据沈阳市公安局内部人士透露,那夜,市公安局局长坐镇办公室成立专案组,连夜办案。原因是,“周洪敏的特殊身份,甚至他的亲戚、刚退休不久的辽宁省某高官也亲临了专案组指挥部。”

  当晚,公安机关先是将被告人裴胜抓获。几乎同时,就任于沈阳市交警支队的赵宇航也接到了市局的“通知”。一天之内,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潘立新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胜、潘立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孟凡龙另案处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16日,该检察院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2月25日作出判决:相立冬、裴胜、赵宇航、李晓东、潘立新5人均犯有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年、5年3个月、4年6个月、3年。

  一审判决后,除李晓东外的4名被告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代理律师表示,一审中虽然提供了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但并没有留给辩护人对录像识别、论证的时间和余地,其庭审过程妨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分析了当晚的监控录像后,潘立新的代理律师王甫表示,被告人当时并未出现在录像中围殴人群之中,但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赵宇航的代理律师尹经奎则对皇姑区法院的判词提出质疑。“判词中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体认定不明晰。”尹经奎指出,判词中模糊地将犯罪主体指向了另一个涉案人。并且,一审并没有针对每个被告人的罪行做“逐步举证”。

  在二审中,5名被告人中有4名提起上诉,其中潘立新的理由是自己无罪,其余三人的理由是量刑过重。被告人相立冬的辩护律师高义宝就一审判决中的法医鉴定报告提出了几点异议。首先他例举了详细鉴定报告中对被害人动脉有“粥状硬化”、“管腔狭窄”等鉴定,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自身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由外界诱因引发致死的可能性。其次高义宝例举说,报告中说明被害人是“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受到的外伤致命打击致死。在他看来,这至少说明了两点:第一,被害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5毫克/100毫升,不能排除酒后血压升高造成血管破裂的可能;第二,被害人在醉酒后防御能力下降,这也在客观上形成了致死原因。

  随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于晨提出抗辩。她指出,在案发时,相立冬等5名被告人是在分别控制住被害人四肢及躯体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殴打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是否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无关。对于辩护方提出的“崔伟东等人并没有及时救助,从而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被害人死亡”,于晨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本身即可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以形成伤害致死作为充分条件。

  争议未决

  于晨对辩护方追究“事端”的行为表示抗议,“被害人是不会发出声音的。”

  谁先动的手?

  按照被告人潘立新的妻子门秀敏的证言,案发当时是被害人周洪敏先“用一只手拉相立冬的衣领子几下”,随后双方就“推搡着挤出门口了”;被告人赵宇航在供述中也称,“周洪敏打了相立冬下巴一下,相立冬立即就还手了。”

  谁先动的手,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二审中,被告方的几位律师抓住了几位证人的证词,提出:如果是被害人先动的手,那么由于过错在先,故应对几位被告人从轻量刑;更重要的,如果事实如此,那么就不应判决被告人相立冬“挑起事端”,从而不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对此,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于晨抗辩道:“事端”应当从事态的最开端算起,被告人相立冬首先凑到被害人周洪敏身边,即是“挑起事端”的表现。于晨对辩护方追究“事端”的行为表示抗议。“被害人是不会发出声音的。”她说。

  是否冤判无辜?

  在二审中,被告人代理律师王甫花了大量时间,为被告人潘立新做无罪辩护。他通过分析证词和录像得出结论:潘立新既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主观故意,亦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洪敏的实际行为。并制作了详尽的演示文稿PPT,用图解方式展示案发时众人位置,以此支持观点。

  对此,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于晨首先指出,监控录像的辨识度并不能支持辩护方论点,且对方由此制作的演示文稿只是“主观方式”;公诉人魏东则表示,监控录像只是证据之一,从几位被告人多次接受讯问的笔录来看,被告人潘立新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符合情理”。

  有无逼供诱供?

  被告人代理律师指出,根据被告人以及证人赵丽然的口供,审讯过程中存在威胁(不供就抓亲属)和明显的诱供(称监控录像中已明确看到被告人犯罪)行为。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于晨对此也提出了抗辩。她通过对证词和审讯流程的分析,认为辩护方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有违常理”。

  作为本案公诉人,庭审检察员魏东也作出意见:5名被告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周洪敏致死的犯罪事实清楚,此前审讯结果与事实符合因果关系,一审的量刑是适当的,辩护方的辩解并不能构成理由,建议审判长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昨天15时,本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果将择日公布。


  原文链接:http://bjyouth.ynet.com/3.1/1301/30/779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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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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