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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异地撤销劳教,彰显法治勇气

  点击:更新:2013/1/12 21:23:54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喜丰等   

  郴州中院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6名郴州籍农民工的劳教决定,王甫律师称案件值得借鉴

潇湘晨报:法院异地撤销劳教

 

  1月11日,记者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近日郴州中院审结6起行政诉讼案,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郴州籍在沪务工6名农民工的劳教决定。

  劳教制度曾被指随意性大、“太宽松”,导致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劳教制度的存废更引起广泛争议。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出广受社会关注的消息:今年重点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郴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律师认为,这一案例,值得类似案例当事人借鉴。        本报记者刘志杰 郴州报道

  案例1 买卖引发纠纷,4人均被处劳教1年

  2012年6月12日晚,郴州永兴县的刘千准、史光辉、史皇辉、康宋佳等4人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菜场门口,以抽奖方式摆摊出售家用小电器等商品。

  在销售过程中,一名顾客沈某抽到购买数码经络治疗仪的生肖卡,以199元购买了治疗仪。沈某又进行第二次抽奖,抽到同样一张生肖卡,沈某犹豫不决,刘千准等人强调这是销售活动的游戏规则,沈某又以199元购买第二台治疗仪。而后,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刘千准等4人于次日被上海警方刑拘。

  2012年7月12日,上海市劳教委认定4人犯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对4人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判决:撤销劳教决定,劳教委须赔偿

  刘千准等4人对上海市劳教委所做的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在户籍所在地郴州永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劳教决定。

  永兴县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劳教委对原告作出劳教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所谓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是指利用各种手段,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同乡为了谋生,采取抽奖方式销售日常家用小电器,在销售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争执,其行为虽然存在不符合公平交易的行为规范,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原告等人“事先预谋窜至”上海市奉贤区进行诈骗。

  法院一审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原告刘千准等4人的劳教决定书;判处上海市劳教委按2011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赔偿刘千准等4人损失,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释放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教委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审理认为,刘千准等人的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涉案数额较小,交易过程中既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在4人仅实施了一次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劳教不当。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两人被处劳教

  胡成龙和李方贞是郴州临武县人,2011年到上海务工。

  当年12月,胡成龙、李方贞与他人合伙,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一小区门口的便利店内放置了一台赌博机营利,但该赌博机被竞争对手的杨某挪走。

 

  12月29日下午,胡成龙、李方贞在得知情况后,驾车来到便利店,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轻微伤。而后,他们将杨某扭至车上,对其进行威胁,并在车辆行驶至奉拓公路时将杨某推下,杨某随后报案。

  2012年3月27日,胡成龙、李方贞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抓获归案。4月19日,上海市劳教委认定原告胡成龙、李方贞寻衅滋事,决定对他们分别作出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和1年的决定。

  判决: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胡成龙、李方贞对上海市劳教委所做的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在户籍所在地郴州临武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劳教决定。

  临武县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劳教委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胡成龙、李方贞属屡教不改。上海市劳教委决定适用收容劳教之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在程序上,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需要劳教的人,承办单位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上海市劳教委在办理本案中,没有征求原告李方贞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乡、村组织的意见,属程序违法。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劳教委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撤销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胡成龙、李方贞收容劳教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教委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意义 “法院很有勇气,裁定具备正面意义”

  以往,多数务工人员因为在外人生地不熟,加上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薄弱,常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郴州6名务工人员的起诉可谓“独辟蹊径”——他们在自己的老家起诉上海市劳教委,成功维权。

  这是否属于异地起诉或者异地管辖?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赵梅福劳教案”代理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

  潇湘晨报:这两个案件的原告均在上海被劳教,后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湖南郴州的法院起诉劳教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甫:首先要区别一个概念,这并不是异地管辖,郴州的6名农民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上海市劳教委,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这6名农民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潇湘晨报:这两个案件,情节较为轻微,难道不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来处理吗?

  王甫:我注意到,这两个案件中,刘千准、史光辉等4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胡成龙、李方贞2人涉嫌寻衅滋事。实际上,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即使在刑法里都很难界定,需要慎重、严格的司法程序才能认定,而劳教委就可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很难经得起司法考验,而且容易对人身自由造成侵害。这两个案子,胡成龙、李方贞造成对方轻微伤,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就有明确规定,要么拘留,要么罚款;刘千准等人是与买方的纠纷,这是消费者协会协调或工商部门来管理的,怎么能够劳教呢?这样的案情如果适用刑法,也是无法定罪的。

  潇湘晨报:那么,这6个农民工通过诉讼成功维权,具有怎样的普遍意义?

  王甫:第一,在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可以排除作出劳教决定的地方劳教委对司法裁判的干扰,这个值得类似案例当事人借鉴;第二,湖南的法院能够作出撤销劳教的决定,也很有勇气。在当前社会各界呼吁废止劳教制度的大背景下,这样的裁定显然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这两个案子都很典型,当事人即便有违法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置法律于不用,而去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尤其是对刘千准、史光辉等4人因买卖纠纷所做的劳教决定,不仅是滥用权力、侵害人身自由,而且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权的僭越,很荒诞。所以,法院经审理后决定撤销劳教决定,更多地彰显了法治意义。        记者周喜丰

  法官声音 “这样的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

  永兴县法院法官蒋立军认为,虽然此次郴州中院对6名民工的判决还没有涉及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但这样的判决是个积极信号。

  蒋立军说,上世纪8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在目前废止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及早完善这一制度,应当确立准司法程序,使之司法化。劳教决定应由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作出。在这种程序中,公安机关只是劳动教养的申请机关。这样,可以避免由一个机关办理劳教所产生的诸多弊端。        通讯员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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