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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正当性已荡然无存 律师估计一年内将被废除

  点击:更新:2013/1/2 14:28:16    来源:搜狐网    作者:宫小益   

  赵福梅案件”代理律师王甫表示,上访、信访从来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劳教对象,他说:“2009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发文正式把闹访和缠访列入了劳教对象,以政法委的名义或者以任何国家机关的名义从来都无权把上访、信访列为劳教对象”

            

  近期发生的多起因上访或转发微博被劳教的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劳教主要是针对哪些人?劳教制度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废除劳教是否可能?废除后的制度设计是怎样?在搜狐公益频道举办的主题论坛上,律师现场指出,乐观估计,劳教制度的废除不会超过一年。


  上访、发表意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劳教对象

  在我国,劳教对象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中。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的数据,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尚权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毛立新介绍,1955年党中央文件规定,劳教是针对的是反革命;1957年至1959年针对右派;1979年至1983年严打期间针对不构成刑事处罚,单靠治安处罚又不足的轻微违法人员;发展到这几年主要是两种人,一是上访人员,二是在网上发表帖子、微博的人,劳教的理由要么是诽谤,要么是所谓颠覆国家政权。

  针对现在多数上访人员被劳教的现象,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福梅案件”代理律师王甫表示,上访、信访从来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劳教对象,他说:“2009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发文正式把闹访和缠访列入了劳教对象,以政法委的名义或者以任何国家机关的名义从来都无权把上访、信访列为劳教对象”。事实上,上访、信访是公民在行使申诉权、公告权和表达权,和扰乱社会治安没有必然关系。

  毛立新律师同时补充:“发微博也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权的方式,正当的行使权利不应当被劳教”

  十律师建言调整劳教制度 尚未获得回复

  今年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山东等十个省份的律师联名向司法部和公安部上书,建议调整规范劳教制度。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表示他们的建议至今尚未获得回复。

  李方平律师说,整个劳教制度的废除要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裁定才可以,这需要一个顶层设计。我们预计没有这么快废除,在它不废除或者不进行根本性变革之前,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完善。比如要打破劳教的秘密性,完善和执行聆讯制度;劳教决定书应当公开和送达;做出劳教决定的责任人应当明确,强调案后责任追究等。

  废除劳教制度取决于态度和决心

  而毛立新律师则表示,很多问题单行立法都已解决,废除劳教制度只是态度和决心问题。

  毛立新律师说,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废除劳教制度,违法分子重回社会,会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他表示,“不存在都放出来的问题,劳教废除后,吸毒人员按照强制隔离戒毒的方法来管理,《戒毒法》有明确的规定;刑法修正案有了针对精神病人的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今年又把相关的程序问题完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本来就是立法规定的。因此很多问题单行立法都解决了,废除劳教制度现在就是决心和态度的问题。”

  他同时指出,2010年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兰州、济南、南京。郑州等四个城市已被列入劳教改制的试点,以期用教育矫治来代替劳动教养。但是根据南京的文件,试点是“换汤不换药”,只是把劳教委员会改成违法行为教育校正委员会,成员和原来差不多,具体办事机构仍然设在公安机关,“和原来没有任何区别”。

  针对这个问题,王甫律师也表示:“解决劳教问题,需要做出一个决断,法律理由都是虚假的,这些人放出来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法律都有规定,各行其是就行了。”

  乐观估计 一年之内废除劳教

  针对劳教制度的存废,存在两种观点,废或者改。李方平律师认为:“废就要有顶层设计。改的话面临一个困局,如果只是换汤不换药,反而不能消除大家的厌恶感。”

  毛立新律师坚决支持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反法制的东西存是国家的耻辱。劳教正当性已经被侵蚀的荡然无存,乐观估计不超过一年肯定要废除。”

  针对废除劳教后的替代措施,毛立新律师说,“需要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将矫治对象缩小,期限缩短,矫治的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必须让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由中立法庭做出裁决。程序是核心,将程序纳入诉讼法法制化的轨道,才有制约、才有公开、才有各种诉讼权利的保障。”

  “法律的问题要由法律解决,既然是人大的决定,我认为可能明年三月份的人大会议就是决定改或是废的时候。” 王甫律师对此充满期待。 


  搜狐链接http://gongyi.sohu.com/20121227/n3617762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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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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