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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杀人案判决前后

  点击:更新:2012/8/18 17:58:26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谭君   

  这让受害人家属们尤为愤怒,他们要求直接发问:“你为什么要杀害我的孩子?”法庭没有允许。检方也没有提及凶手的动机。部分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由政府部门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庭也没有就此询问。部分受害人家属对记者说,如果张永明不判死刑,他们很难接受,但是,他们想弄清楚他为什么要杀害他们的孩子,另外,张永明说已经记不清自己杀了多少人,那么他到底杀了多少?

晋宁杀人案判决前后

7月28日,张永明出庭受审


    7月28日,云南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

    法院认定,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一审判决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凶手被判极刑,但是,受害人家属们心里的疑虑和悲愤仍未退去:张永明为何杀人?受害人家属应该获赔多少?法律援助是否可以更有效?警方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被追究渎职之刑责?

    目前,案件已过了上诉期。张永明没有提出上诉,多数受害人家属没有想出更好的办法,也已表示放弃上诉。


    动机之问

    “被告人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

    手机、衣服、盆罐、锤子……当一件件物证出现在庭审现场时,受害人家属们震惊了。

    受害人马云龙的母亲当庭昏倒,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去医院。在此之前,她第一次听说儿子遇害的消息时,曾突发脑梗塞昏倒。

    这是7月28日出现在昆明中院审判庭的一幕——“昆明晋宁特大系列杀人案”在此审理。

    法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永明残忍杀害11人。

    张永明当庭供认了8名受害人的遇害情况,其中,在晋宁晋城镇南门村鑫云冷库附近的桉树林,他杀害7人。

    根据他的供述:

    年仅14岁的谢海俊被杀死在桉树林旁土路上,时间是2011年1月27日。“当时他上坡,我下坡,我伸手去捏他的脖子,然后按在地上,捏了大约3到5分钟,人就死了。”

    另一受害人李桐的遇害情节与此类似,遇害时间是2011年9月16日。

    胡兴越2011年8月7日遇害,当时他在树林里上厕所。“迎着他的正面走过去,走到他一侧后,我把系在腰上的皮带解下来,套到他脖子上,接着又绕了一圈,然后使劲勒,他刚被勒住的时候,还用手来掰我的手和皮带,后来就不动了。”

    这样残忍的情节,在法庭上一一呈现时,受害人家属们压抑不住悲愤。

    有3名受害者的情况,张永明称自己没有印象了。“我不记得杀了多少人,去我家数一下衣服、内裤和鞋子,有多少套,就说明杀了几个人。我现在不想说了。我不说连判决书都不好写。”

    这让受害人家属们尤为愤怒,他们要求直接发问:“你为什么要杀害我的孩子?”

    法庭没有允许。

    检方也没有提及凶手的动机。部分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由政府部门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庭也没有就此询问。

    部分受害人家属对记者说,如果张永明不判死刑,他们很难接受,但是,他们想弄清楚他为什么要杀害他们的孩子,另外,张永明说已经记不清自己杀了多少人,那么他到底杀了多少?

    昆明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也没有提及张永明的行凶动机。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认为,根据刑诉法的要求,对这样一起系列杀人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查明犯罪动机、手段和情节。

    朱明勇分析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他认为,从判决书分析,全案证据种类较多,但是,证言几乎全都是受害人失踪的证言,辨认几乎全都是对受害人物品的辨认,鉴定几乎全都是对受害人身份的鉴定,其中,唯一能证实受害人与被告人有关联性的,就是受害人遗体存放的地点,而最关键的杀人情节,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证据。

    他认为,如果是单一的报复、抢劫或因情杀人,结合相关证据,基本可以判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这起案件涉及到11人遇害,且受害人无一与被告人有任何关联,因此,对于这起没有任何明显动机和目的的杀人事件,需要深入调查和研究。

    “这个案件留下的是一种结果,而真实的过程仍是一个谜,”朱明勇说,“被告人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

    补偿之问

    “一个孩子就值3万?”

    这起特大系列杀人案件,目前查明的11名受害人全是男性,除了一名41岁的农民工外,其他人在14-22岁之间。

    朱明勇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刘章武都认为,受害人家属有权知道杀人者的目的,而法院也有义务告知。

    但是,7月29日,开庭第二天收到的判决书让家属们很不满意:

    11名受害人的家属们共提出550万元民事赔偿金。其中,刘熙父母请求的人身死亡赔偿金是按去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722元计算,20年一共94440元,精神赔偿金是20万,外加丧葬费2万、赡养费20万、抚养费36万,总计请求赔偿87万多元。刘熙的父亲刘得林说,他也不知道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具体应该怎么算,诉讼请求是花100元请宣威的律师写的,他自己也觉得差不多要赔那么多钱。

    法院一审判决书驳回家属们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只支持赔偿丧葬费每户20189.5元,以及酌情支持每户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15000元,每户共计可获得35189.5元经济赔偿。

    “一个孩子就值3万块钱?这叫人怎么接受?”受害人胡兴越的父亲胡仕平对判决不满。

    ——在胡兴越尚未确定遇害时,本报记者于5月下旬见过胡仕平,47岁的他还是一头黑发,而到了7月29日,他已是满头白发。

    关于对家属的经济赔偿问题,法院参考了《201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丧葬费根据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

    法院认为,因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不存在抚养他人的情况,因此,法院不支持对赡养费的诉请。

    有受害人家属提出,自己抚养孩子一二十年,存在抚养费;同时,孩子失踪后,他们寻人也支出了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这并非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律师刘章武认为,从情理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一条人命仅赔3万多元的事实,但是,法院这次判决驳回受害人家属的诉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精神损失赔偿确实不属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死亡补偿费”的诉求,他们可能获得按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的等价补偿。

    事实上,受害人家属大都分不清“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的区别——他们没有人掏钱请律师,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法援之问

    “我们本想请律师,但时间已经来不及了”

    7月29日晚上9点,受害人刘熙、马云龙的家属开始走动,希望找个律师把大家的想法表达出来。

    晚上10点,刘熙的父亲刘得林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电话:“你要写起诉状吧?我问了好几家都不写,写了也不起什么作用,早点休息吧。”

    刘得林介绍,自5月27日接到孩子遇害的通知后,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跟随在他们家属左右“照顾”,之前,政府的工作人员到了他的老家,给了他父母500元,说是让“保持电话畅通”,后来,工作人员还打算住在他家,但由于他家条件太差,就住到了宣威县城。

    受害人马云龙的家里也有4名固定的政府工作人员。“几乎天天在身边,我妈突发脑梗塞被送进医院,他们天天在医院陪着,食宿都是他们负责。”马云龙的哥哥马云春说。

    6月13日,工作人员找到11名受害人的家属,给了他们每户20万元,说是“政府给的家庭困难救济金”。

    刘熙的家属介绍,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调这不是赔偿,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他们要我们去乡政府拿的,还给我们买了两袋米、一串香蕉、一个西瓜。”刘熙的母亲张红群说,“政府的人在这方面挺好的。”

    然而,部分受害人家属对7月28日举行的审判有不满之处。

    7月28日开庭,7月24日突然收到传票。“我们本想请律师,但时间已经来不及了。”马云春说。

    受害人陈涛的家属请了知名维权人士蔺文财作为代理人。7月26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书,但他们刚刚签完字,陈涛的家属就接到政府工作人员电话,要求他与蔺文财解除委托。

    蔺文财说,之前还有两名受害人的家属也说要请他,但只是通了电话,没见面。

    胡兴越的家属聘请了代理人,这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帮他们请的,对方是晋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

    7月29日,记者看到由代理人起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胡兴越于2011年8月7日上午不慎在晋宁县晋城南门村委会走失。”

    对此,胡兴越的父亲胡仕平说:“我儿子明明是在鑫云冷库附近上厕所,怎么是不慎?张永明要杀他,他要怎样做才对呢?”

    追责之问

    警方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责?

    庭审第二天,所有受害人的家属都收到了一份相同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中,受害人马云龙的家属另收到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马云龙的家属在起诉书中提出,事发后,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等12人只是被免去职务,他们应当被追究刑责。

    “因为这些公安没有把失踪案件的线索进行关联考虑;没有对一名有犯罪前科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控;没有能够根据报案情况及早向市民发出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做好相关防范。”起诉书中这样说。

    从公安部的通报,结合受害人家属反映的情况,这起特大系列杀人案从最初出现孩子失踪起,家长们都向警方报了案,但是,警方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间,有家属提出张永明存在重大嫌疑:一是张曾杀人碎尸,二是张曾勒过孩子。但警方认为“张永明是神经病、变态,没有人跟他讲话,他是跟孩子开玩笑”,因而没有对张永明进行调查。

    直到第11个受害人韩耀失踪,他的家长联系另外7名受害人家长给警方施压。5月3日,昆明警方成立连环失踪案专案组,5月7日将张永明抓获。

    “警方不愿意正视这一案件,才导致了这么残忍的事情发生。”马云龙的父亲马红兵说,让他痛心的除了孩子惨遭杀害之外,还有自己去派出所报案时的情景,“他们把脚搭在办公桌上,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而当时我们那么焦急。”

    现在,他们要求追加12名公职人员刑责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刘章武认为,控告公职人员失职,确实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家属们可向检察机关另行控告,如果检方认为确实构成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朱明勇对此案的法律程序也存在一些疑问。尽管法院判决书引用两名证人的证言称,“张永明是个正常人,生活能力正常,只是性格有点孤僻”,但是,朱明勇认为,应该给张永明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如果凶手是精神病患者,社会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朱明勇说。

    “人们似乎急于通过一个审判,迅速了结一个罪恶的生命。但凶手是否杀了更多的人呢?那些没有报告的失踪案件,是否也与凶手有关?如果有关,将来那些冤屈又怎么认定?”朱明勇说,“凶手本人判死刑不冤枉,但从全案来讲,迅速判死,不利于其他社会利益的平衡。”

    8月7日,蔺文财对记者说,一名曾被张永明勒过的孩子的家长正跟他联系,“这孩子后来经常做噩梦,精神受到影响”。还有,数名失踪孩子家属也希望他帮忙维权,这些孩子失踪的年龄、地点和死者相似。

    8月7日也是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记者联系了多名受害人家属,他们均表示放弃上诉。马云龙的家属则表示,他们还在搜集公职人员失职的有力证据,可能会另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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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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