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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中国邮政

  点击:更新:2010/4/16 16:42:59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我一度对贴着8分钱邮票的信封是充满信任,整日等待装有远方亲人、朋友平安与问候的信笺到来。在电话和网络普及之前,绿色邮政带给我多年的温暖。可现在,邮政的新业务——邮政物流,仅仅和它打了两次交道,丢失我物品的几率却是百分之百。

 20083月,从前同事通过邮政物流将我的一些书籍、被子、毛毯以及衣物从陕西眉县托运到北京,总共四包,我只收到三包;不值钱的被子、毛毯、书籍都收到了,但其中最大的一包、我积攒了几年的、全身上下、从里到外、春夏秋冬换穿的所有衣物(总价值17000余元)不见了。起初,同事找陕西省眉县邮政局,被告知管事的人休假了,要想理赔须等到两个月后;再找宝鸡邮政局,对方答复只赔100元。无奈之下,我向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中邮)递交了赔偿申请,收到申请5个月后的924日,国家中邮告知我,无论我的东西价值几何,只赔3000元;我如果不答应,就再去找陕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邮)要。105日我给国家中邮和陕西中邮发去律师函,函告他们,若在1020日之前不依法赔偿,我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函件发出后,陕西中邮、宝鸡邮政局、眉县邮政局的工作人员驱车到我从前的工作单位,见到给我寄送物品的同事就鞠躬,一个劲儿赔礼道歉,但一听说我们仍不答应3000元赔偿数额时,转身就走,从此再没有了音信。11月初,我给陕西中邮打电话,对方在电话里支支吾吾:“你只能告眉县邮政局吧?”虽然我是一名专业律师,但因为工作繁忙,也因为我在陕西眉县工作了12年,和当地包括邮政局在内的诸多单位职工相熟,虑及乡情,一直不想将此事走入诉讼。但是,7个月以来,我被国家中邮、陕西中邮、眉县邮政局当作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他们明知道我是律师,尚且对我这样,那不懂法的其他人若被他们丢了东西,还不得硬生生吃哑巴亏?是可忍孰不可忍,1113日,我以陕西中邮、眉县邮政局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我丢失物品的损失17000余元。

新仇旧恨

 20077月,妻子到威海参加工作,我将一台电脑通过邮政物流从西安托运至威海,妻子收到后使用时才发现电脑主机机箱里显卡、内存条等值钱物件均已不见。无奈已经签收,只能打碎了牙往肚里吞。今年,他们又弄丢了我的衣服。

  孩提时,我一度对贴着8分钱邮票的信封是充满信任,整日等待装有远方亲人、朋友平安与问候的信笺到来。在电话和网络普及之前,绿色邮政带给我多年的温暖。可现在,邮政的新业务——邮政物流,仅仅和它打了两次交道,丢失我物品的几率却是百分之百。

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邮政物流邮件运送条款第八条却是这样规定的:“因邮政物流原因造成物流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一)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按照声明价值委托邮政物流部门办理保险手续的,邮政物流部门将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二)寄件人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邮政物流部门可以向寄件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协助寄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三)寄件人未办理任何保险手续的,邮政部门按照每千克2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每票物品最高赔偿额为100元人民币。”此条款完全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将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托运人。按照此条款,托运人只有在自己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货物灭失、毁损以后获得赔偿;如若不然,每票物品只能得到100元人民币的赔偿。最初我就赔偿问题找国家中邮时,他们的工作人员一开口就和我谈这个“第八条”,我毫不客气地顶了回去:“别跟我扯淡,问问你们律师,这个条款是不是无效条款?”此后,他们不跟我谈条款了,但就是不赔。

 一直以来,我始终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基本没有闲心关注国企的霸王条款,但现在,当我自己被霸王条款一再欺侮时,才突然觉得国企横插在亿万大众前的一条条格式条款殊为刺目。

 诉讼已经提起,想要获得充分赔偿,否定邮政物流邮件运送条款“第八条”之效力是第一要务,否则,我真可能会被用100元打发。

(本文写于200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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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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